根据UL1598标准要求,灯具在进行针焰试验时,应按以下进行:
1.试样应被固定在正常工作时最不利的位置,支承试样的方式不应影响火焰发生装置的工作或火焰的传播;
2.试验火焰应调节至垂直方向上全长为11到13mm,保持离试样距离至少150mm的位置,以防止会加热或热辐射影响试样,除非出于正在施加火焰的时候;
3.试验火焰应施加于试样上有可能在正常使用或故障条件下或任何意外点燃时被火焰影响的内表面部分;
4.试验火焰应与水平面成45度角倾斜,试验火焰管端部应安置在试样下方8mm和距离试样5mm,火焰施加于试样30S和移开60S,然后重复施加于相同位置30S;试验火焰允许被施加于同一试样上多个点,只要之前的试验不会影响试验结果,记录燃烧持续时间,燃烧持续时间应是从测试火焰被移开的瞬间到火焰熄灭或试样的灼热物熄灭为止。
试验结果出现以下情况,可被认为合格:
1.试样没有被点燃;
2.火焰、或从试样滴落的燃烧粒子没有蔓延到周围部件,并且在测试火焰施加结束时,试样不出现火焰或灼热物;
3.每次施加之后,燃烧时间少于60S。
针焰试验仪适用于照明、低压电器、家用电器、机床电器、电机、电动工具、电子仪器、电工仪表、信息技术设备、电器事务设备、电气连接件、辅件等电子设备及其部件、组件的研究、生产和质检部门,也适用于绝缘材料、工程塑料或其它固体可燃材料行业。其设计符合GB/T5169.5-2008《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性试验 第5部分试验火焰针焰试验方法装置、确认试验方法和导则》等标准要求,具有结构合理、控制精确、操作简单等特点。
技术参数:
1、针状燃烧器:内孔Φ 0.5mm ± 0.1mm,外径≤Φ 0.9mm,长≥ 35mm,不锈钢
2、燃烧器角度:倾斜45°(试验时)或垂直(调节火焰高度时)
3、施燃时间:0-999.9s±0.1s可调(一般选择为30s)
4、持燃时间:0-999.9s±0.1s,自动记录,手动暂停
5、火焰高度:12mm ± 1mm (带高度测量器具)
6、施燃气体:95%丁烷气(可采用瓶装打火机气体)
7、温度测试范围:0~1000℃
8、火焰温度要求:从100℃±2℃升到700℃±3℃的时间在23.5秒±1秒之内
9、测温热电偶:Φ0.5mm进口铠装(K型)热电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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