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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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来科技首个水泥厂碳排放CEMS正式运行,助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精准MRV
    10月初,由杭州春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来科技”)自主研发的首个碳排放CEMS监测系统(CEMS-5000C型)在江苏某水泥厂正式运行,实现了对窑头窑尾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精准连续监测,运行稳定,数据质量良好。本项目用于碳排放量核算的检验,助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江苏某水泥厂CEMS-5000C型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碳排放量现场在线实测数据行业背景近期,内蒙古首例碳排放报告违法案件被曝光,新闻指出内蒙古鄂尔多斯某发电企业虚报碳排放数据遭查处。碳排放数据造假,严重影响碳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为更好的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交易履约的健康有序发展,生态环境部着重出台污染源碳监测相关政策。9月12日,生态环境部下发《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中总体目标指出,到2022年底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城市、区域三个层面的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碳监测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形成业务运行模式,总结经验做法,发挥示范效应,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成效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关于“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试点”具体目标中指出,通过试点研究,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方法、质控要求等,构建重点行业温室气体监测技术体系;探索使用监测方案获取本地化排放因子,支撑、检验排放量核算;比较监测与核算数据的系统差异,评估使用直接监测法作为辅助手段,支撑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为响应政策要求,践行企业责任,基于多年的技术积累,春来科技重磅推出针对固定源、环境空气和便携执法的温室气体在线监测多场景解决方案,可满足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量在线监测、环境空气温室气体浓度在线监测等场景需求,通过辅助碳排放人工核算体系,实现碳排放基础及过程数据的监测监管,实现碳管理的精细化、数字化和标准化,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提供数据支撑。
  • 春来科技首个水泥厂碳排放CEMS正式运行,助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精准MRV
    10月初,由杭州春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来科技”)自主研发的首个碳排放CEMS监测系统(CEMS-5000C型)在江苏某水泥厂正式运行,实现了对窑头窑尾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精准连续监测,运行稳定,数据质量良好。本项目用于碳排放量核算的检验,助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江苏某水泥厂CEMS-5000C型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碳排放量现场在线实测数据BEIJING行业背景近期,内蒙古首例碳排放报告违法案件被曝光,新闻指出内蒙古鄂尔多斯某发电企业虚报碳排放数据遭查处。碳排放数据造假,严重影响碳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为更好的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交易履约的健康有序发展,生态环境部着重出台污染源碳监测相关政策。9月12日,生态环境部下发《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中总体目标指出,到2022年底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城市、区域三个层面的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碳监测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形成业务运行模式,总结经验做法,发挥示范效应,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成效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关于“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试点”具体目标中指出,通过试点研究,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方法、质控要求等,构建重点行业温室气体监测技术体系;探索使用监测方案获取本地化排放因子,支撑、检验排放量核算;比较监测与核算数据的系统差异,评估使用直接监测法作为辅助手段,支撑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为响应政策要求,践行企业责任,基于多年的技术积累,春来科技重磅推出针对固定源、环境空气和便携执法的温室气体在线监测多场景解决方案,可满足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量在线监测、环境空气温室气体浓度在线监测等场景需求,通过辅助碳排放人工核算体系,实现碳排放基础及过程数据的监测监管,实现碳管理的精细化、数字化和标准化,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提供数据支撑。
  • “双碳”背景下优化调整电网碳排放因子的思考
    2021年8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组,负责统筹做好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彰显了我国对碳排放数据核算及数据质量的高度重视。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实务中,对于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最常用的是排放因子估算法,即用购入使用电量乘以电网碳排放因子得出对应的碳排放量。因此,电网碳排放因子作为连接电力消费量与碳排放量的重要参数,其使用是否合理、取值是否恰当,极大程度影响着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质量,对于能否精准评估各地区、各企业、各项目的碳排放量(或碳减排量),以及能否制定高质量的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电网碳排放因子存在更新不及时、时空分辨率体现不够、绿色环境价值尚未体现、无法引导企业主动调整用电行为等问题,亟需建立客观、直观、精准的电网碳排放因子体系,为监测碳排放动态、落实减碳行动提供科学数据参考。  碳排放核算主要方法  碳排放核算可以直接量化碳排放数据,还可以通过分析各环节碳排放数据,找出潜在的减排环节和方式,对碳资产管理和碳市场建设至关重要。目前,碳排放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碳计量和碳监测。碳计量数据是基于现有数据计算而来,碳监测数据是直接从排放端测量而来。相对而言,碳计量是目前发展相对成熟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4个行业排放核算报告指南仅包含“基于计算”的碳计量法,“基于测量”的碳监测法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可以避免核算过程人为因素干扰造成的数据失真。  碳计量计算方式可以概括为两种:排放因子法(Emission-Factor Approach)和质量平衡法(Mass-Balance Approach)。排放因子法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提出的一种碳排放估算方法,可以简单理解为能源消耗量附加一个排放因子,排放因子是与能源消耗量相对应的系数。在碳质量平衡法下,碳排放由输入碳含量减去非二氧化碳的碳输出量得到。相对而言,排放因子法是目前适用范围最广、应用最为普遍的方法。  企业间接碳排放概念  根据201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和世界资源研究所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修订版)》(以下简称《企业标准》)、201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 14064-1:2018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排放及消减的量化及报告指导性规范》(以下简称ISO 14064-1)定义,依据企业是否拥有或控制排放源,温室气体排放可以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其中,直接排放被划定为范围一排放,指由企业直接控制或拥有的排放源所产生的排放。间接排放是指由企业活动导致的、但发生在其他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排放。《企业标准》将间接排放进一步区分为范围二排放和范围三排放。范围二排放是指企业外购的电力、蒸汽、热力或冷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在ISO 14064-1中称为“能源间接排放”),范围三排放则包括其他所有间接排放(ISO 14064-1中称为“其他间接排放”)。  《企业标准》和ISO 14064-1要求企业核算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因此外购电力排放因子(即范围二电网碳排放因子)是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核算时必不可少的关键数据。  电网碳排放因子分类  电网碳排放因子指电网覆盖区域单位电量的碳排放水平。根据使用场景和管控目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采用的排放因子为电网年平均排放因子。该因子主要有三种:全国电网排放因子、区域电网排放因子、省级电网排放因子。第二类是计算温室气体减排量,采用的排放因子为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  全国电网排放因子  全国电网排放因子指全国范围内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该数据主要用于核算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履约边界的电力间接排放。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在附件“重点企业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中,明确2015年全国电网排放因子为0.6101吨二氧化碳/兆瓦时,这是国家部委层面首次公布全国电网排放因子取值。此后,我国八大行业的碳核查从2016年开始一直沿用该数值至2020年。全国采用统一的平均排放因子,主要是为了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的企业能够在公平的场景下交易,避免不同区域的企业由于排放因子不同而造成不公平的情况。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环办便函〔2021〕547号),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调整为0.5839吨二氧化碳/兆瓦时。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并以附件形式更新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全国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吨二氧化碳/兆瓦时。这是继2017年国家部委层面公布全国电网排放因子以来的第一次正式更新,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电网排放因子与可再生能源、火电机组单位供电标煤耗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讲,可再生能源比例越高,火电机组单位供电标煤耗越低,电网排放因子越小。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和消纳比例不断提升,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11亿千瓦,同比增长15.1%,占总装机规模的45.5% 其中,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装机突破7亿千瓦。今年1~5月,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4349万千瓦,占全国发电新增装机的82.1%,已成为我国发电新增装机的主力。火电企业持续进行节能改造,供电标准煤耗不断降低,2021年全国供电标准煤耗302.5克/千瓦时,较2011年下降26.5克/千瓦时。0.6101吨二氧化碳/兆瓦时反映的是2015年单位用电量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与当前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将全国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吨二氧化碳/兆瓦时,体现出近几年我国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的迅猛发展和火电厂平均供电标准煤耗的不断降低,更符合当前我国电力结构的实际情况,能够及时、准确、客观评估企业消耗电力的实际碳排放水平。  区域电网排放因子  从理论上说,电网覆盖范围越小,相应的电网排放因子越接近单位电力实际间接排放。区域电网排放因子将全国电网划分为六个区域电网,其计算方法为区域电网本地所有发电厂化石燃料碳排放与净调入电量、净进口电量蕴含的碳排放之和除以区域电网总供电量。  2013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国家气候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首次发布2010年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旨在为地区、行业、企业及其他单位核算电力调入、调出及电力消费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提供参考。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国家气候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再次发布2011年和2012年区域电网排放因子。区域电网排放因子相比全国电网排放因子而言,更能反映不同区域电量构成的差异,但在发布2010~2012三个年度后,至今没有更新。  省级电网排放因子  省级电网排放因子是按照省级行政区域边界将全国电网进行划分,计算思路与区域电网排放因子大致相同。主要用于计算各省的调入电量和调出电量排放,也有部分省份用于计算企业级别的排放。2013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国家气候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首次发布的2010年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中就包括省级电网排放因子。201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发布2012年省级电网排放因子。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商请提供2018年度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自评估报告的函》(环明传〔2019〕6号),以附件形式列出2018年省级电网排放因子。  以上海为例,2010年、2012年和2018年省级电网排放因子分别为0.7934吨二氧化碳/兆瓦时、0.6241吨二氧化碳/兆瓦时和0.5641吨二氧化碳/兆瓦时。需要说明的是,上海作为我国试点碳市场之一,电网排放因子一直取值0.788吨二氧化碳/兆瓦时(根据上海2010年能源平衡表和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数据计算获得)。2022年2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相关排放因子数值的通知》(沪环气〔2022〕34号),核算使用外购电力所导致的碳排放时,电网排放因子由0.788吨二氧化碳/兆瓦时调整为0.42吨二氧化碳/兆瓦时,体现上海近十年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提升的显著成效。  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  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表示新能源电力设施生产一度电对应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用于核算CDM、CCER项目实际产生的减排量,其最新计算方法是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CDM EB)颁布的最新版《电力系统排放因子计算工具》(07.0版)。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发布,从2006年开始每年更新,目前最新的是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于2019年发布的数据。  基准线排放因子由所在区域电网的电量边际排放因子(OM)和容量边际排放因子(BM)两个因子计算而来。电量边际排放因子等于本地电厂的单位电量排放因子与净调入电量的单位电量排放因子以电量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值 容量边际排放因子对选定的若干个新增机组样本的供电排放因子以电量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求得。  电网碳排放因子存在的问题  以上几种“电网碳排放因子”名称相近但用途根本不同,由于对其内涵、外延理解得不够全面和深刻,在使用电网碳排放因子时往往存在一些误区,这会导致产生错误的减排标杆和信号,并由此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包括无法准确反映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客观情况,误导政府部门对制定碳减排措施和评估效果的分析,影响减排政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误导企业对生产模式的选择,弱化来自能源结构较为优化地区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等。即使使用正确,也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数据更新不及时。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实务中,电网碳排放因子主要采用国家发布的区域电网排放因子,目前仍沿用若干年前国家公布的数据,相对滞后,且更新周期长,不利于动态反映我国电力系统绿色低碳发展的趋势,也不利于客观评估我国碳减排成效及科学推进碳减排工作。  二是时空分辨率体现不够。电网碳排放因子通常以年为发布周期,计算时长一年内只有一个指标值,取值相对固定,且仅能体现省级及以上的电碳耦合情况。  三是清洁电力绿色环境价值尚未体现。电网碳排放因子将电力相关碳排放平摊至全部电量,无法区分不同类型电源及外送电力的绿色环境价值,无法带动全社会消纳绿电的积极性,不利于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四是无法有效促进电碳市场融合发展。电网碳排放因子无法影响企业的用电行为及其在电力市场、碳市场的交易行为,无法带动企业灵活选择更具有清洁能源优势的生产模式。  优化调整电网碳排放因子的有关建议  当前,我国正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电网碳排放因子的时空差异性愈发显著。可考虑对电网碳排放因子在时空维度进行精细化核算,提供更加清晰及时的信号指引,使企业公平公正承担碳排放责任。时间维度上,新能源发电具有较强的随机性、波动性和间歇性,在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入背景下,电网碳排放因子在不同时间尺度“峰谷差”越来越明显。空间维度上,东西部地区资源禀赋、能源结构差异明显,特别是随着近几年跨省跨区输电规模不断扩大,区域间的发电装机、发电量在规模和结构上变化更加显著,电网碳排放因子在不同空间尺度“地域差”越来越显著。未来可基于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的实际情况,探索构建区域动态电网碳排放因子,并逐步精确到省、市,这样可以有效引导用户通过调整用电时序实现主动碳响应,同时促进清洁能源消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碳效水平。  电力大数据实时性、精准性和普遍覆盖的优势,在碳排放核算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可为监测碳排放动态、落实减碳行动提供重要的科学参考。在构建动态电网碳排放因子基础上,未来可以利用电力大数据来强化碳排放核算。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数字技术赋能电网,利用数字电网对电能生产、传输、使用全环节的碳流进行精准监测、追踪和溯源,充分发挥电力数据要素在“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的独特价值。更进一步,可以考虑构建电力系统源网荷全链碳计量体系。建立以电碳流分析为基础的电碳核查标准,建设全面覆盖的电碳监测计量体系,实现碳排放量的实时跟踪和计量,推动构建与国际衔接互认的电碳认证技术与标准体系。  “双碳”及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背景下,我国将加快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比例将进一步提升,电网碳排放因子应随着电力结构的变化及时优化调整。未来可依托电力市场交易区分用户的绿色电力消费量和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将绿电部分核算为零排放,这样既可以充分体现绿电的环境价值,也可以进一步提升绿电采购需求,从而建立电碳市场相互促进的纽带关系。  国际碳市场在碳排放量化和配额分配环节中不考虑间接排放,以避免总量重复计算。欧美发达国家具备比较健全、成熟的电力市场和碳市场交易体系,能够将碳价传导至火电发电成本和批发电价,影响终端用户用电成本,从而为用户端节电提供有效激励,实现用户端驱动的电力系统碳减排。当前我国电力市场与碳市场均处于逐步推进、逐步完善的阶段,短期内转嫁碳成本的时机和能力难以实现,何时转嫁、如何转嫁、转嫁多少,需要系统思维、科学论证。未来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逐步建立、碳市场的逐步完善,电力市场全面放开,碳价充分有效传导,特别是碳价随着配额需求提高和减排成本上升而逐步走高,碳市场为碳减排提供经济激励、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作用充分发挥时,可以考虑适时将电力间接排放从全国碳市场覆盖排放范围中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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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碳排放权交易是激励碳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推动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碳排放单位范围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4〕4号)确定的碳排放单位范围执行。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及配额核发(一)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等行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8个地方标准(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执行。重点碳排放单位中数据中心和热水炉的核算边界、道路运输业报告要求等按照附件1执行。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绿电,重点碳排放单位2023年度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后续将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核算与绿电消纳机制联动。(二)配额核发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核发本市碳市场2023年度配额。配额将按照免费和有偿两种方式发放,免费为主、有偿为辅。重点碳排放单位免费发放配额按照行业核算方法核定,设置配额富余和亏缺20%上限,有关细则详见附件4。(三)碳普惠项目管理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根据方法学开发实施碳普惠项目。低碳出行、油改电小客车、氢燃料电池汽车项目的碳减排量,按照《北京市碳普惠项目方法学 低碳出行(试行)》《北京市碳普惠项目方法学 油改电小客车(试行)》《北京市碳普惠项目方法学 氢燃料电池汽车(试行)》核算(见附件5)。经审定签发的项目减排量可按相关规定用于碳排放抵销。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一)碳排放报告、月度信息化存证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报送1.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要求。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核算本单位2023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碳排放报告,于2024年6月15日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报送。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月度燃料消耗量、购入使用电量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支撑材料。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质量检查工作。新增重点碳排放单位,须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后续如有调整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书面文件。2.一般报告单位报送要求。一般报告单位须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数据质量检查工作。(二)碳排放核查及配额调整申请重点碳排放单位自行委托核查机构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3)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重点碳排放单位须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其中第三方核查报告还须加盖核查机构公章;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初步检查工作,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存在新增设施或满足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通过管理平台于2024年7月15日前提交申请材料。(三)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额发放1.碳排放量核定。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抽查结果,于2024年9月15日前完成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量核定工作。2.配额发放。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于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免费配额预发、9月15日前完成免费配额核发,不定期开展有偿配额发放。(四)碳排放配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清缴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此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清缴工作。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核定碳排放量的5%。拟使用抵销产品完成清缴工作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须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可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额清缴工作,逾期未完成的,管理平台将自动收缴其账户内的配额及抵销产品,用于清缴。四、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一)落实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重点碳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人员负责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加强本单位碳排放控制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落实,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提高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配额申请材料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正式提交。(二)提升核查数据质量。核查机构应加强核查数据质量管理,对核查报告质量负责。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抽查等检查方式,对核查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予以公开。抽查与核查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10%以上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对核查机构予以提醒。(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安排专门的工作团队负责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定期核实、随机检查的工作机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的质量检查、年度核查报告的初步检查,以及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工作,识别异常数据,查实并指导碳排放单位及时更正。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标准体系,统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督促碳排放单位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二)加强监督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完善碳排放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开展专项监督执法。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按时开展碳排放核算、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落实和清缴工作,并完成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检查工作。强化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逾期未清缴的碳排放单位,将依法处理。(三)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各区应落实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尽早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四)加强宣传培训。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培训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专题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碳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特此通知。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239831514921.docx]1.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247231514921.doc]2.北京市碳排放核查技术规程.doc[/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257771514921.docx]3.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308721514921.docx]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321951514921.docx]5.北京市碳普惠项目管理要求.docx[/url][align=right]北京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0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马 宁,联系电话:68455307;联系人:胡永锋,联系电话:82632282;联系人:徐天金,联系电话:55522460;联系人:管理平台信息化技术服务人员,联系电话:6845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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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使用VICI JOUR 安全排放过滤器使实验室空气更清洁◇ 采用通用的 1/4”-28 UNF螺纹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是我们安全方案的核心部分。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的价格极具竞争力,可以放置在HPLC系统的废溶剂瓶上,特殊处理的吸附剂可以过滤掉废溶剂挥发出的绝大部分有机溶剂。长达8个月的使用寿命,反映出吸附剂的杰出性能。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既可以用在VICI瓶盖,又可以VICI安全瓶盖上。它可以很容易地拧在上述瓶盖内嵌部分的任意孔内。EPDM橡胶O形圈密封在过滤器和瓶盖的内嵌孔之间。功能:当废溶剂瓶内装满废液(如 HPLC系统) ,会导致瓶内的压力的增加。为了补偿上述压差,空气和溶剂蒸汽会流经过滤器。过滤器中的吸附剂会除掉挥发性蒸汽防止其释放到实验室的空气里。不用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溶剂蒸汽将进入室内空气里。室内空气里的溶剂蒸汽会危害实验室工作者的身体健康。规格材质聚缩醛 (POM)(外壳)聚乙烯 (筛板)吸附剂 (特殊处理的碳)NBR NT 70.11 (O形圈)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能与所有VICI瓶盖和VICI安全瓶盖配套使用。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描述货号安全排放过滤器JR-S-20002适配器描述货号适配器用于JR-S-20002与SCAT?瓶盖的连接JR-S-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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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压开/关阀和装填/排放阀 Valco 高压开/关阀或装填/排放阀具有工艺精湛、加工精密和内体积极小( 2 µ l)的特点,是大多数要求苛刻的液相色谱、超临界色谱或萃取系统理想的选择。开/关阀的功能不用解释了;对于装填/排放阀,当阀关闭时流动相流到针头周围,降低了来自色谱柱的背压。当阀打开时,流动相被排放掉。 操作温度在100℃ 时,标准类型能提供压力最高达10,000 psi (690 bar)的密封操作。操作温度在300℃ 时,高温类型的最高耐压为6000 psi 。采用大孔径1/16" 接头的开关阀和采用1/8"接头的开关阀可以在高流量应用中使用。 阀针由特殊的高强度合金制造,甚至能抗偶然在阀中沉降的缓冲盐的腐蚀。密封采用碳氟化合物,阀体由HPLC 规格的不锈钢加工制造,即使是在最恶劣的环境中也能确保很长的使用寿命。 开/关阀或装填/排放阀有手动和空气/二氧化碳气体驱动两种类型。气动阀需要使用一个电磁阀:用50 psi 压力的气体打开阀;放掉空气后弹簧使阀返回到关闭的位置。 开/关阀 接头规格 孔径 手动 货号 手动 带4" 加长杆 货号 气动 带1" 加长杆 货号 气动 带4" 加长杆 货号 标准温度型 1/16" 0.50 mm SFVO &minus ASFVO &minus 0.75 mm SFVOL &minus ASFVOL &minus 高温/ 高压型 1/16" 0.50 mm SFVOHT SFVOHT4 ASFVOHT ASFVOHT4 0.75 mm &minus &minus ASFVOLHT ASFVOLHT4 1/8" 1.50 mm &minus &minus ASFVO2HT ASFVO2HT4 气动开/关阀 装填/排放阀 接头规格 孔径 手动 货号 手动 带4" 加长杆 货号 气动 带1" 加长杆 货号 标准温度型 1/16" 0.50 mm SFV ASFV &minus 0.75 mm SFVL ASFVL &minus 高温/ 高压型 1/16" 0.50 mm &minus ASFVHT ASFVHT4 0.75 mm &minus ASFVLHT ASFVLHT4 1/8" 1.50 mm &minus ASFV2HT ASFV2HT4 手动装填/排放阀 规格 接头 温度 压力 标准温度型 1/16" 100oC 10,000 psi 高温/ 高压型 1/16" 300oC 6,000 psi 1/8" 300oC 2,000 p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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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co高压开/关或装填/排放阀具有质量优异、加工精密和内体积极小(2µL)的特点,所以是超临界流体色谱等高要求实验的理想选择。标准型号在100℃时可耐压10,000psi(690bar),高温型号在最高300℃时可耐压6,000psi。大孔径的1/16"接头型号和1/8"接头型号可用于高流量应用。阀内的针由特殊的高强度合金制成,可以抵抗可能意外沉淀在阀内的缓冲盐的腐蚀。密封件为碳氟化合物(标准)或聚酰亚胺(高温),阀体由HPLC级不锈钢加工而成,即使在最苛刻的实验条件下也能确保较长的使用寿命。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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