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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结果公布
    环境保护部公布2010年度及“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近日联合完成了2010年度及“十一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结果表明,国家确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但也发现个别企业问题严重,决定实行挂牌督办和进行处罚。   陶德田说,2010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238.1万吨,比2009年下降3.09%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85.1万吨,比2009年下降1.32%。与200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45%和14.29%,均超额完成10%的减排任务。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和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公司都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的总量控制任务(考核结果详见附表一、二)。   从主要减排措施来看,2010年,全国新增燃煤脱硫机组装机容量1.07亿千瓦,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900万立方米。到“十一五”末,全国累计建成运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5.32亿千瓦,火电脱硫机组装机容量比例从2005年的12%提高到82.6%,电力行业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占火电装机容量比重从2005年的47%提高到70%以上 累计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超过600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25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75%以上 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7682.5万千瓦,提前一年半完成关闭5000万千瓦的任务 钢铁、水泥、焦化及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均超额完成任务。   陶德田指出,经核实,仍有个别企业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长期低负荷运行、出水超标排放的天津市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山西省太原市排水管理处污水净化三厂(殷家堡污水处理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木里图污水处理厂、江苏省扬州市江都沿江汇同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周口市鹏鹞水务有限公司(沙南污水处理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污水处理厂等7家单位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停所在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假、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内蒙古霍煤鸿骏铝自备电厂、江苏连云港新海发电有限公司、河南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湖南石门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三联热电厂、四川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甘肃西固热电公司等8家单位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由有关部门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按规定予以相应罚款。   陶德田强调,环境保护部将督促和跟踪挂牌督办企业认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机关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一:2010年度及“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考核结果 省 份 化学需氧量 二氧化硫 2005年排放量(万吨) 2010年 2005年排放量(万吨) 2010年 排放量(万吨) 削减目标 实际削减率 完成情况 排放量(万吨) 削减目标 实际削减率 完成情况 全 国 1414.2 1238.1 -10.0% -12.45% 完成 2549.4 2185.1 -10.0% -14.29% 完成 北 京 11.60 9.20 -14.7% -20.67% 完成 19.10 11.51 -20.4% -39.73% 完成 天 津 14.60 13.20 -9.6% -9.61% 完成 26.50 23.52 -9.4% -11.26% 完成 河 北 66.07 54.62 -15.1% -17.34% 完成 149.60 123.38 -15.0% -17.53% 完成 山 西 38.70 33.31 -13.2% -13.93% 完成 151.60 124.92 -14.0% -17.6% 完成 内蒙古 29.73 27.51 -6.7% -7.46% 完成 145.60 139.41 -3.8% -4.25% 完成 辽 宁 64.44 54.16 -12.9% -15.95% 完成 119.70 102.22-12.0% -14.6%完成 吉 林 40.70 35.21 -10.3% -13.48% 完成 38.20 35.63 -4.7% -6.72% 完成 黑龙江 50.37 44.44 -10.3% -11.77% 完成 50.80 49.02 -2.0% -3.51% 完成 上 海 30.40 21.98 -14.8% -27.71% 完成 51.30 35.81 -25.9% -30.2% 完成 江 苏 96.62 78.80 -15.1% -18.44% 完成 137.30 105.05 -18.0% -23.49% 完成 浙 江 59.47 48.68 -15.1% -18.15% 完成 86.04 67.83 -15.0% -21.16% 完成 安 徽 44.37 41.11 -6.5% -7.36% 完成 57.10 53.26 -4.0% -6.72% 完成 福 建 39.40 37.26 -4.8% -5.44% 完成 46.10 40.94 -8.0% -11.2% 完成 江 西 45.73 43.11 -5.0% -5.73% 完成 61.30 55.71 -7.0% -9.13% 完成 山 东 77.03 62.05 -14.9% -19.44% 完成 200.30 153.78 -20.0% -23.22% 完成 河 南 72.08 61.97 -10.8% -14.02% 完成 162.45 133.87 -14.0% -17.59% 完成 湖 北 61.60 57.24 -5.0% -7.08% 完成 71.70 63.25-7.8% -11.78% 完成 湖 南 89.45 79.90 -10.1% -10.68% 完成 91.90 80.13 -9.0% -12.81% 完成 广 东 105.81 85.83 -15.0% -18.88% 完成 129.40 105.05 -15.0% -18.81% 完成 广 西 106.98 93.69 -12.1% -12.43% 完成 102.30 90.38 -9.9% -11.66% 完成 海 南 9.50 9.23 0.0% -2.84% 完成 2.20 2.84 100.0% 29.12% 完成 重 庆 26.90 23.45 -11.2% -12.82% 完成 83.70 71.94 -11.9% -14.05% 完成 四 川 78.32 74.07 -5.0% -5.43% 完成 129.90 113.10 -11.9% -12.93% 完成 贵 州 22.56 20.78 -7.1% -7.89% 完成 135.80 114.89 -15.0% -15.39% 完成 云 南28.47 26.83 -4.9% -5.76% 完成 52.20 50.07 -4.0% -4.08% 完成 西 藏 1.40 2.89 114.0% 106.43% 完成 0.20 0.29 1000.0% 45.0% 完成 陕 西 35.04 30.77 -10.0% -12.18% 完成 92.20 77.86 -12.0% -15.55% 完成 甘 肃 18.23 16.76 -7.7% -8.05% 完成 56.30 55.18 0.0% -1.99% 完成 青 海 7.20 8.31 18.0% 15.40% 完成 12.40 14.34 17.7% 15.61% 完成 宁 夏 14.27 12.17 -14.7% -14.72% 完成 34.30 31.08 -9.3% -9.38% 完成 新 疆 25.67 28.07 10.0% 9.35% 完成 50.24 56.94 13.9% 13.34% 完成 兵 团 1.43 1.53 10.0% 6.74% 完成 1.66 1.91 15.1% 15.09% 完成   备注:公告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附表二:2010年度及“十一五”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二氧化硫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集 团 名 称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合 计 火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9258.2 8371.0 7191.8 7527.2 5001.6 37349.8 脱硫装机容量(万千瓦) 8637.7 8316.0 6401.4 7126.2 4890.0 35371.3 火力发电量(亿千瓦时) 4719.9 4308.8 3251.2 3824.2 2310.3 18414.3 关闭小火电容量(万千瓦) 111.847.0 50.0 104.9 139.1 452.8 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95.6 87.1 90.9 99.9 70.3 443.9 比2009年下降比例 4.20% 5.54% 3.04% 4.17% 8.51% 4.93% 比2005年下降比例 37.17% 45.05% 49.72% 46.19% 44.33% 44.76% 目标责任书要求“十一五”下降比例 27.60% 36.90% 44.90% 42.80% 35.00% 38.10% “十一五”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 “十二五”污染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公布
    4月7日电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公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环保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联合印发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统计办法》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执行环境统计制度,分年报、季报 并明确了各类污染源排放量统计原则及核算方法。其中,工业源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 生活源排放量根据城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 农业源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测算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数据、排污系数测算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统计等。   《监测办法》规定,减排监测包括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为验证主要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安装、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氨氮、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等。《监测办法》还对新纳入减排领域的机动车、农业源监测(检测)工作做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建立数据服务器,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数据等。   《考核办法》规定,总量减排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各地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政府,确定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等。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方面。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告,也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环保部发布2012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中石油未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中石化未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近日会同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对2012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八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了考核。中石油未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中石化未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   结果显示:2012年,全国新增城镇(含建制镇、工业园区)污水日处理能力1294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301万吨,315个造纸、印染企业新建化学氧化深度处理和回用工程。250台9670万千瓦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脱硝机组总装机容量达到2.26亿千瓦,占火电装机容量的比例从2011年的16.9%提高到27.6% 新投运脱硫机组装机容量4725万千瓦 289台1.27亿千瓦现役机组拆除脱硫设施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从85%提高到90%以上 新增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97台、烧结面积1.8万平方米 148条日熟料产能52.3万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 863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完善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效率分别提高9个和28个百分点。淘汰黄标车132万辆,造纸、印染、电力、钢铁、水泥等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持续推进。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423.7万吨,同比下降3.05% 氨氮排放总量253.6万吨,同比下降2.62%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17.6万吨,同比下降4.52%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337.8万吨,同比下降2.77%。   经考核,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六家中央企业均实现了2012年度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通过年度考核 中石油未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中石化未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未通过年度考核。   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六家中央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426.90万吨,同比下降8.62%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645.92万吨,同比下降8.26%。中石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0.08%、1.33%、1.62%,氮氧化物上升3.26%,其中化学需氧量未完成2012年下降0.6%的年度目标 中石化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2.62%、1.91%、3.90%,氮氧化物上升1.28%,其中氮氧化物未完成2012年零增长的年度目标。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暂停审批中石油、中石化两家集团公司除油品升级和节能减排项目之外的新、改、扩建炼化项目环评。   附件1:201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附件2:2012年八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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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关于启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的通知

    关于启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的通知 2008-04-02   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环办[2007]131号)的要求,我部现启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时限要求将每季度减排措施实施情况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部总量控制办公室 张晓楠  李浩    电 话:(010)66556285 66556283  传 真:(010)66556282    E-mail:zlb@sepa.gov.cn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使用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部总量办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使用说明    1、各省请通过互联网登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 http://219.142.102.55:8888/sepa/。    2、 各省登录系统用户名及初始密码见附表。为保证数据安全,请各单位及时登陆修改密码,密码长度不少于12位。    3、登录系统后请按照要求填写COD数据上报和SO2数据上报。    4、数据表各项逐一认真如实填写,注意数据格式、单位。(经纬度数据最好采用GPS仪进行准确定位,如无法定位请采取该企业所在行政区划的经纬度填写)    5、法人代码填写方式为:□□□□□□□□-□(附营□□)    6、系统具体使用说明见屏幕右上角用户帮助菜单。    7、各省上报数据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可以修改,逾期各省将不能再修改。    备注:若各单位网上填报确有困难,请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污染减排/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季度调度统一的报表格式并按规范填写,以邮件形式及时报送总量办。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总量减排相关的资料

总量减排相关的仪器

  • 概要 对从石油精炼、涂装工程等排放出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进行连续测量的系统。本系统采用高敏感度光离子化检测器(PID),分别监测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与GC-PID测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主要成分的浓度。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外,还可以同时测量样品气体的温度、压力和流量,算出VOC的排放量。测量数据可通过无线数据通信,向信息监视中心发信,可在电脑及手机的浏览器上确认。背景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不仅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而且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是引起大气光化学烟雾、酸雨和灰霾复合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自从国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十二五”规划》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等政策以来,VOCs防治及监测已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环节,并将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医药制造、工业涂装及电子等行业试行VOCs总量减排及收费制度。行业应用VOCs排放监测主要涉及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医药制造、工业涂装、机械设备制造、包装印刷、电子生产、合成革、涂料油漆、服装加工、家具制造、胶粘剂、制鞋、油品储运等行业,同时排放具有无组织逸散和有组织固定源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浓度变化大、排放时间不定等特点。VOCs在线监测系统可实时连续提供VOCs总量及各行业重点监测因子数据,并与环保主管部门实时在线联网,实现VOCs总量减排实时监控及排污收费等功能。 特长 通过PID方式与GC-PID方式的并用实现「TVOC测量」与「组分测量」 组分测量是在TVOC浓度超过设定上限值的时候进行自动测量的方式,或者可根据设定周期进行测量。测量数据可在PC及手机的浏览器中确认。易于理解的测量结果显示 在大液晶屏幕上,可一览显示TVOC浓度和成分浓度、小时/日/月的TVOC排放量。一览显示成分测量时的峰、测量浓度。 规格 VOC-3000项 目指 标测量原理TVOC:PID、组分:GC-PID测量组分混合气体中分离出苯系物(苯、甲苯、邻二甲苯、对间二甲苯、乙苯)为代表的VOC气体  (注1)测量范围VOC/组分:0-50ppm     (注1)TVOC重复性不超过3%TVOC零点漂移不超过5%F.S./4hTVOC量程漂移不超过5%F.S./4h组分通道定量重复性偏差不超过3%组分通道零点漂移不超过5%F.S./4h组分通道量程漂移不超过5%F.S./4h电源220VAC 50Hz 2000W(不计伴热管线,伴热管线40w/m)尺寸853×639×1874mm重量约270kg环境温度5-40℃相对湿度≤80%注1)上述以外的量程及测量成分请另行协商。 烟气采样器项 目指 标探杆长度500mm~2000mm(可订制)电源220VAC 50Hz 400W尺寸258×305×507mm重量20kg 温压流检测器项 目指 标皮托管长度500mm~2000mm(可订制)温度0~300℃圧力-10kPa~10kPa流速0~30m/s电源220VAC 50Hz 100W尺寸224×305×507mm重量2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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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产品简介ZR-3221型便携式碳排放监测仪采用非分散红外(NDIR)模块,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中CO2、CO、CH4、N2O等气体的监测,同时具备O2、烟温及流速等参数的测量功能,自动计算排放量,可广泛应用于环保、卫生、劳动、安监、科研、教育等领域。2021年9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聚焦区域、城市和重点行业,开展碳监测评估试点。其中主要监测对象为《京都议定书》和《多哈修正案》中规定控制的7种人为活动温室气体,包括CO2、CH4、N2O、HFCs、PFCs、SF6、NF3。二、技术特点 采用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原理测量CO2、CO、CH4、N2O,O2(电化学)。 采用取样管及分析主机一体化设计,便携程度高。 烟气测量方式自动、手动可选择,自动模式下可设置单次测量时间和测量次数,方便与在线仪器的比对。 内置蓝牙和WIFI模块,支持手操器连接和蓝牙打印功能。 具备含氧量、烟温、流速等参数测量能力,内置GWP系数,可实时计算并显示CO2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皮托管模块化可拆卸、可移动,方便对烟道较大的工况进行检测。 具备含湿量检测功能。 支持主机显示屏和手操器两种操控模式。 可在空气模式和零气模式进行烟气校准。三、参考标准HJ870-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4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JJG635-2011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气体分析器JJG 968-2002 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JJG693-201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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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概 述 项目的开发主要是: 国内大多化工、污水厂等排污企业,经常和环境监测人员玩警察抓小偷的游戏,你上班、企业不排放,你下班、企业晚上偷偷排放,造成对排污企业确定排放总量难,排污的水质指标超标确定难,造成执法难(没有准确的排污总量,污水排放水质超标数据) 依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国环境污染状况及各级环境监测部门的需求,研制一种既可以远程测定企业污水排放总量,又能对污水分时采集样品,实现按时间、体积比例、定流比例等方式完成采集污水样品的智能采样器。是获取污染物排放日均浓度的必备仪器。 我们生产的:ET-201智能污水排放总量采样测定仪 可以做到: 仪器可以通过通信接口,进行远程控制,环境执法人员,可以在办公室启动设备的运行,即排污企业都不知道你是不是对他的排污进行检测和采集样品。环境执法人员可在办公室启动设备运行,排污企业无法知道仪器是休眠还是工作状态,极大方便环境监测部门对企业排污的远程监控。 仪器可以对:排污的时间和排污的总量进行计算,自动记录污水排放时间、计算排放的总流量,同时可以,可以按照等比例、定时、排放流量,3种方式,将水质排污的样品,自动保存到12只水质收集瓶中, 水质收集瓶中的水样,可以到化验室进行各种参数的检测,确定排污的指标,为执法部门提供准确的数据。 仪器采用微电脑控制方式,设定后会自动运行和保存数据,也可以通过远程通信,可以控制仪器听工作,所以企业无法知道仪器是休眠还是工作状态,极大方便环境监测部门对企业排污总量的确定、排污的时间,采样采集也为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 采用半导体加热和制冷技术,解决样品恒温问题,确保在零下20度的低温环境中管路稳定工作。 二、功能特点  选用高可靠蠕动泵和进口蠕动管,寿命长。  混合式步进电机8细分驱动器,运行平稳,噪音小。  配有4~20mA外接接口,可设量程,同时具备RS232与开关量接口,能与各类国产、进口流量计联机,完成比例采样。和污水排污总量的计算。  汉字大屏幕显示、操作直观、方便各类人员使用。  有自动排空功能,满足各类水质条件。  可控制分瓶装置分装样品。  多种采样功能:比例采样、定流定量采样、定时定量采样、手动采样。  密码锁定,防止非法操作。  具有远控采样功能,可实现远程控制采样。  具有冷藏功能、恒温储存样品。 三、主要技术参数 1、输入信号:4~20mA,RS232接口,开关量信号。 2、采样速度:800ml/min 3、采样量精度:± 5% 4、管长最长排空:0-10米 5、定时采样最长间隔:1~9999min 6、比例采样比例范围:100~999900:1 7、定流采样最大累计流量:0~9999 m3 8、分瓶个数:0~24个 9、样品存储温度:2~5℃。 10、工作环境温度:-20~+70℃ 11:含有:水质湿度传感器和污水流量计 联系方式 邮编:213200 江苏金坛市亿通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华兴路180号 电话: 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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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减排相关的耗材

  • 黄曲霉毒素总量快速定量检测试纸条
    1、产品介绍产品名称:PriboStrip&trade 黄曲霉毒素总量快速定量检测试纸条英文名称:PriboStripTMAflatoxin Total Quantitative Rapid Test Strip货号:PRS-011Q规格:25T 50TPriboStrip&trade 真菌毒素快速检测试纸条运用免疫原理和胶体金层析技术,产品具有专一性强、敏感度高、检测快速等特点。12min可快速定性或定量地检测牛奶、食品、饲料中的真菌毒素含量,呈现结果直观易判定。 2、PriboStrip&trade 快速定量检测试纸条可提供如下产品:产品 适用标准PriboStrip&trade 黄曲霉毒素B1快速定量检测试纸条25TGB5009.22-2016PriboStrip&trade 黄曲霉毒素B1快速定量检测卡25TGB5009.22-2016PriboStrip&trade 黄曲霉毒素总量快速定量检测试纸条25TGB5009.22-2016PriboStrip&trade 玉米赤霉烯酮快速定量检测卡25TGB5009.209-2016PriboStrip&trade 玉米赤霉烯酮快速定量检测试纸条25TGB5009.209-2016PriboStrip&trade 呕吐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快速定量检测试纸条25TGB5009.111-2016PriboStrip&trade 呕吐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快速定量检测卡25TGB5009.111-2016 3、关于普瑞邦 普瑞邦(Pribolab)专注于食品检测产品的研发与应用,以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为技术依托,先后建立四个专业性技术研发与产品应用平台,产品覆盖真菌毒素、蓝藻/海洋毒素、食品过敏原、转基因、酶法食品分析、维生素、违禁添加物等领域。尤其在生物毒素类标准品、稳定同位素内标(13C,15N)、免疫亲和柱、多功能净化柱、ELISA试剂盒/胶体金检测试纸及样品前处理仪器等产品在不同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 Pribolab始终以持续创新的态度,致力于食品安全每一天!
  • 美国维康VICAM黄曲霉毒素总量/赭曲霉毒素A 2合1免疫亲和柱
    美国维康VICAM黄曲霉毒素总量/赭曲霉毒素A 2合1免疫亲和柱 1. 全球第一个商业化生产、具有实用价值的黄曲霉毒素 总量/赭曲霉毒素A 2合1免疫亲和柱(1985年),柱容量 黄曲霉总量100ng,赭曲霉毒素A100ng,回收率80-110%。 2.世界各国新一代真菌毒素分析标准方法的制定者和倡 导者(GB/T 18979-2003,GB/T 23212-2008,GB/T23502-2009, SN/T 1101-2002,SN/T1475-2006)。 3.同类产品中唯一常温运输、常温保存、常温使用的顶级 金牌免疫亲和柱,稳定性最佳,使用放心。 4.精心推荐的奥拉AURA 光化学衍生器和科乐福 CLOVERSIL专用色谱柱,建立了高效准确的HPLC分析方法。 5.真菌毒素亲和柱全系列产品:黄曲霉毒素总量免疫亲和柱、B1、M1、呕吐毒素、 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伏马菌素(B1\B2\B3)、T2/HT2、桔青霉素、黄 曲霉毒素总量/赭曲霉毒素A 2合1复合亲和柱、黄曲霉毒素总量/赭曲霉毒素 A/玉米赤霉烯酮3合1、真菌毒素6合1。 6. 品牌效应,VICAM是WATERS的全资子公司,是全球120个国家实验室首选产 品。 7.增值服务,中检维康是VICAM中国总代理,从1997年来,为1000家实验室提 供了免费的上门培训,接待了许多来京学习的朋友(中检维康实验室)。参与建 立了20多个应用亲和柱的中国标准,支持发表了几百篇学术论文,推动中国在 真菌毒素分析和免疫亲和柱开发领域成为了国际顶级先进国家。中检维康是您永 远的朋友。 8. 联系方式: 解决方案:王雄博士(wangx@clovertek.com, 13811622923) 技术支持:雷丰华(leifh@clovertek.com, 18001023656) 订 货:邓颖(dengying@clovertek.com, 1391033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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