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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同时,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新标准的分期实施要求。众所周知,上述三个重点区域是经济发达地区恰恰也是灰霾天气等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从治理空气质量的角度来说,从这些区域开始入手,再向全国推广,是一个从难到易的过程还是一个从易到难的过程呢?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说法: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实施新标准的准备工作进展将有快有慢,其中一些区域实施标准的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可以率先实施本标准。三大重点区域内的监测系统经过奥运会、世博会和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程,能力基础较好,技术水平也相对较高,较为完善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为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所以,新标准在三大重点区域先行实施较为切实可行。1、大家日如何看待PM2.5监测在三大重点区域先行实施呢?2、当前实施新标准的难点是什么?重点又是什么?3、新标准实施,在监测技术和设备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4、实施新标准已经有了一个时间表,实施”和“达到”新标准还有多远?欢迎各位坛友积极开展讨论,好的观点和论述会有加分奖励!!!
个人认为,污染需要各地联合,这个政策方向是好的。但从沟通、交流来说,跨地可能存在一定的执行难度,看不大准就集思广益吧。 ——————————————————————————————————————————————————————————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环保部在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也有望于上半年出台。《规划》送审稿中已明确,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成渝等四大区域成为未来大气区域联合治理的重点区域。
[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color=#ff0000]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公 告[/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2023年 第1号[/font][/align][b][font=宋体, SimSun][/font][/b][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size=20px]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我省大冶市、阳新县等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和恩施市、大冶市、监利市、宣恩县、利川市等5个农用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font][font=宋体, SimSun]一、执行区域[/font][font=宋体, SimSun]大冶市、阳新县、恩施市、监利市、宣恩县、利川市行政区域。[/font][font=宋体, SimSun]二、执行行业[/font][font=宋体, SimSun]铅、锌工业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总铬特别排放限值。[/font][font=宋体, SimSun]铜、镍、钴工业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特别排放限值。[/font][font=宋体, SimSun]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铬酸雾、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总铜、总锌、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铬、总镍特别排放限值。[/font][font=宋体, SimSun]三、执行起始时间[/font][font=宋体, SimSun]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须执行上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建成投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提标改造,执行上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font][font=宋体, SimSun]四、其他事项[/font][font=宋体, SimSun]1.通过修订排放标准规定或标准修改单变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相应公告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font][font=宋体, SimSun]2.国家、省对以上行业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高要求时,按相关要求执行。[/font][font=宋体, SimSun]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font][font=宋体, SimSun]4.执行区域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企业监管。对未达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湖北省生态环境厅[/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2023年1月29日[/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