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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科研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于2023年7月1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如无意见也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视为无意见。 专此函达。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24038/2023060516334671066.doc]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24038/2023060516335379705.docx]《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24038/2023060516335922771.docx]《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24038/2023060516334613722.doc]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2日 [/align] [联系人:徐 硕、高喜超;联系电话:010-68726224、010-68481537(工作日:9:00-11:30;13:30-18:00);传真:010-68726224、010-88423743;E-mail:turangchu@sthjj.beijing.gov.cn,kjchu@sthjj.beijing.gov.cn]
全国食品领域首个国家重点实验室落户南昌大学 5月31日,南昌大学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揭牌仪式在青山湖校区举行。这是我国食品科技领域第一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它的成立对提高我国食品领域基础研究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振鹏出席仪式并讲话。 据了解,该实验室2007年获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以来,集中了南昌大学相关学科的优秀人才资源,形成了以知名专家学者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为中坚力量的研究队伍,建立了教育部“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和博士后流动站,拥有“十一五”国家重点学科、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一个食品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和8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先后承担了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等一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项目,取得了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等一批重要科研成果,为国家食品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江西绿色崛起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年1月,该实验室以优异的成绩通过科技部的验收,成为我省第一个由科技部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摘自《江西文明网》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附件: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教 育 部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第八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 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第十三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