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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font=宋体]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各种经济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随之增加。法律法规受权依法行政部门,在依法行政上常涉及自由裁量权,只是范围和监督制约的方式不同而已。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但要实现执法公正,又必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质量技术监督中的计量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其自由裁量权若被滥用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因此,本文对计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以深入探讨,按照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研究如何正确、及时而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期促进《计量法》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计量监督部门的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一、计量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font][font=宋体 ]在计量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法》及在其基础上制订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等明确的处罚程序也存在着瑕疵,具体条文操作性不强,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要表现在:[/font][font=宋体 ]1[/font][font=宋体 ]、现行的计量监督行政程序为技术监督部门自定,没有人大机关规定的程序。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行政程序必然导致以下后果:其一,行政程序中约束行政机关的规则很少;其二,行政程序法为行政相对方设定的程序繁琐、重叠;其三,行政程序之间容易产生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其四,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低;其五,在时效问题上,对相对方要求很严,而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很少。[/font][font=宋体 ]2[/font][font=宋体 ]、《计量法》颁布实施日期较《行政处罚法》早十年,计量监督行政程序法中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程序制度和规则还相当地少。即使目前现有的听证制度还只适用于重大的行政处罚等有限的行政领域。另外,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告知制度等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也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font][font=宋体 ]3[/font][font=宋体 ]、计量违法所得具体操作各地方还存在很多差异,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负面影响。《计量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7条,第28条都涉及到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和非法收入,国家技术监督局法发(1992)491号文件确定了三种情况。[/font][font=宋体 ]其中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事实认定将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重[/font][font=宋体 ]要的事实依据。[/font][font=宋体 ]4[/font][font=宋体 ]、行政程序强制力不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行政机关很难依法提高行政效率,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规定行政程序主要是为了控制行政权力,要使行政程序具有不容违反、不容随意变更的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就应使它无条件地归于无效,并且应当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我国行政程序法存在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强制性不够,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普遍缺乏应用的权威性。[/font][font=宋体 ]二、自由裁量权在计量行政处罚中的体现[/font][font=宋体 ]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计量行政处罚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首先,计量违法行为涉及的内容广泛,情况复杂、变化迅速,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情况下的行政处罚都规定得明确具体;其次,计量出现问题的专业性、时间性、地域性很强,法律、法规不应该对行政处罚作过于僵化的硬性规定;第三,我国目前的计量法制尚不够健全,有些内容不够完备,法律、法规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急需修订和补充。计量法律、法规应当授予计量部门在行政处罚中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使之能根据客观情势,权衡轻重,灵活运用,在法定范围内做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以达到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国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具体的计量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font][font=宋体 ](一)、对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font][font=宋体 ]计量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计量事实的性质认定酌情裁量。确认其行为是否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并经过调查决定是否做出计量行政处罚。[/font][font=宋体 ]例如,计量行政机关对计量器具的认定将直接触及区域经济和行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55项,111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涉及的计量器具已远远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但上述目录却恰恰是计量行政部门和当事人判断计量器具要件的唯一,准确的法定依据。[/font][font=宋体 ](二)、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font][font=宋体 ]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在实施计量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font][font=宋体 ]在计量法律中,有不少法条规定的是酌定情节。法条中经常可见“根据不同情节、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模糊语言来概括、规定,其本身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具体理解和适用,只有听凭计量执法人员去判定。[/font][font=宋体 ](三)、选择处罚的对象、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 [/font][font=宋体 ]我国现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计量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对某一应受计量行政处罚的违反计量管理秩序行为,到底应如何决定处罚的对象、种类呢?根据处罚法定原则,当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现行计量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第一,确定型。即对某种计量违法行为,计量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对象、种类,应给予某种行政处罚。第二,选择型。即对某一计量违法行为,计量法律规定了可以选定处罚对象、幅度。如《计量法》第23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混合型。即对某一计量违法行为,计量法律规定了可以选定处罚对象,又规定了可同时选定另一种行政处罚或不处罚。此外,在对罚款数额的具体规定中,有的只规定了上限,有的既规定了上限,又规定了下限。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不要畸轻畸重,显失公正。[/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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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align=right]北京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17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b][/align]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力清单事项内容,制定本基准。一、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时,应当坚持客观、明确、具体的原则,减少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确保行政检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现对同类行为的检查所适用的法规依据、行政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基本一致的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强制裁量权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采取行政强制,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行政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基本相同。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表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结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照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及检查频次等内容予以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责令改正后的整改情况、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的紧迫性等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温室气体管理制度、噪声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制度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实施时限和不予实施情形等内容分别制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裁量权基准。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1/143438541514921.docx]1.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1/143446771514921.docx]2.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基准表.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1/143458581514921.docx]3.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裁量权基准表.docx[/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