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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我院是中国环保部门认可的实验室,具备危险废物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我国于1998年1月颁布了第一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来源主要是各工业企业和医院,包括各种有机废溶剂,高浓度化工母液、热处理电镀废渣液、废电池、含多氯联苯、二恶英的卤代化合物、化工废渣、农药、防腐剂、催化剂废渣、医院手术临床废物等。在众多危险废物中,废电池、废灯管和医院特种垃圾产量大,危险程度高,被称为动植物和人类生存与健康的“杀手”。1. 危险废物的检测范围有以下:邻苯二甲酸酯、有机锡化合物、多环芳烃、氯化钴、氧化砷、砷酸氢铅、二水合重铬酸钠、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2,4,6-三硝基-3,3-二甲基-5-叔丁基苯(二甲苯麝香)、六溴环十二烷、短链型C10-13氯化石蜡、三乙基砷酸酯、四氯硅烷2. 危险废物鉴定范围:腐蚀性鉴定、急性毒性初筛鉴定、浸出毒性鉴定、易燃性鉴定、反应性鉴定、毒性物质含量鉴定3、测试方法/标准:GB及HJ系列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鉴别》(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
鉴别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主要依据是:《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和“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的有关规定:“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置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属于固体废物:1)填埋;2)焚烧;3)水泥窑协同处置;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要进行危废鉴定。
鉴别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主要依据是:《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和“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的有关规定:“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置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属于固体废物:1)填埋;2)焚烧;3)水泥窑协同处置;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要进行危废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