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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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相关的资讯

  • 财政部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土壤污染监测等污染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重要精神,支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防治资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以下统称各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六)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重金属污染沉降以及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等。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关注土壤污染防治,助力土壤修复事业
    由中国能源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主办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及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最佳可行技术研讨会”于2015年6月26日~28日在青岛成功举办。本次大会吸引了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从业者及专家100余人到场参加,朗铎科技应邀参加了本次大会并在现场演示尼通(Niton)手持式光谱仪在重金属污染与防治方面的应用。相关专家在会议上发言 会议上来自中国能源环保高新产业协会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专家就重金属污染及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现状及防治政策、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技术与修复方案编制和污染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技术与应用等四个方面做出了报告。报告详细分析了我国当前的重金属污染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全面介绍了关于土壤与地下水重金属污染的解决方案。会议现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加速推进,我国长期累积形成的严重的重金属及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问题快速的暴露出来,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生态环境和国民身体健康,成为我国发展可持续经济道路上的重要阻碍,受到了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如何快速检测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从而快递制定解决方案就成了土壤修复的重中之重。尼通(Niton)手持式光谱仪在重金属污染与防治方面拥有非常广泛的应用。通过扣动扳机,尼通(Niton)手持式光谱仪就可以在短短几秒内精准分析出土壤中十分含有过高的重金属成分,既免去了实验室检测复杂的制样环节,又可以得到实验室级的分析效果,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尼通(Niton)手持式荧光光谱仪在土壤重金属检测中的应用 朗铎科技作为尼通(Niton)手持式荧光光谱仪在中国区域的优选经销商,多年来一直与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保持这高度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在我国急需有效治理土壤污染的今天,朗铎科技愿为我国的土壤修复事业提供国际尖端的技术支持,与我国土壤修复事业从业者一道攻坚克难、共度难关,一同为我国土壤修复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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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土壤和土壤污染

    土壤是陆地表面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是地球上生命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随着地球上生命的出现,土壤也相应形成。土壤由矿物质、有机物质(主要是有机物质和土壤微生物)、水分和空气组成。所以,土壤组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从生态学的观点看,土壤是物质的分解者(主要是土壤微生物)的栖息场所,是物质循环的主要环节。从环境污染的观点看,土壤既是污染的场所,也是缓和和减少污染的场所。从环境工程角度看,防治土壤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调查统计,自然干燥土壤元素多数是以化合物形式存在的.例如,粘土、砂土、有机物等。土壤污染是指进入土壤中的有害、有毒物质超出土壤的自净能力.导致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发生改变。土壤污染危害农作物生长,使农产品有毒物质含量增高,影响人体健康。

  • 土壤污染分类与修复治理方法

    土壤污染是指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引发了大众广泛关注。海景环保将为您提供一份土壤污染分类与修复治理方法。  土壤污染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物理性污染:指由物理因素引起的土壤污染。这类污染主要包括土壤硬结、土壤板结、土壤盐碱化等。物理性污染会影响土壤的通透性和保水性,进而影响作物的生长。  化学性污染:指由化学因素引起的土壤污染。这类污染主要包括化学农药、重金属、有机废弃物等。化学性污染会使土壤变得有毒,影响作物的生长,甚至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生物性污染:指由生物因素引起的土壤污染。这类污染主要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性污染会传播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img=,550,]https://pics1.baidu.com/feed/94cad1c8a786c91773e4bfca7f1951c23ac7570b.jpeg@f_auto?token=6349993c94c1e31c32354e1daccfa034[/img]  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物理性污染的修复治理方法:主要是通过改善土壤的物理性质,如增加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等,来提高土壤的通透性和保水性。例如,可以采用深耕、施肥等方法来改善土壤的物理性质。  化学性污染的修复治理方法:主要是通过化学手段来降低土壤中的有害物质含量。例如,可以采用化学还原、化学氧化等方法来降低土壤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此外,还可以采用植物修复法,即种植对污染物具有较强吸收能力的植物,以降低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  生物性污染的修复治理方法:主要是通过生物手段来消除土壤中的有害生物。例如,可以采用微生物修复法,即通过繁殖微生物来分解污染物,以降低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此外,还可以采用植物修复法,即种植对污染物具有较强吸收能力的植物,以降低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  总之,土壤污染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修复治理。海景环保提示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可以采用不同的修复治理方法。同时,还应该加强预防措施,减少土壤污染的发生

  • 土壤污染的特点是什么?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隐蔽性和滞后性,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现危害通常时间较长。[/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不均匀性,由于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3)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易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4)难治理性,总体来说,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size][/font]

土壤污染相关的资料

土壤污染相关的仪器

  • EXPEC 4720 手持式土壤重金属分析仪作为升级款,具备更优土壤重金属元素检测分析能力,更快分析速度,更流畅的使用体验。EXPEC 4720 手持式土壤重金属分析仪采用 X 荧光光谱法对土壤中的重金属进行现场快速筛查,有效降低分析成本、缩短分析时间,通过迅速筛查和划定污染区域并在现场确定修复区域,可以更大程度降低土壤处理和处置成本。产品概述性能优势现场筛查携带方便使用EXPEC 4720实现现场快速筛查,有效减少样本运输成本和分析耗时,仪器自重(含电池)共计1.5kg,参考人体工学设计,舒适便携分析性能优采用高性能微型X射线管,搭配智能多位滤光片,即时检测,分析结果精准到ppm级秒级检测速度扣动扳机一键测量,10s左右即可得到稳定测量值,无需样品前处理即可同时分析40多种土壤金属元素操作软件简洁易用智能安卓操作系统,操作简单友好;重金属元素高于设定阈值时自动进行超标提示,方便用户直观判断污染状况;可根据环境监察部门需求,定制执法监察APP,整合多款执法仪器终端数据,实现多要素监测、管控一体化维护成本低坚固耐用,防尘防水性能达到IP54标准,可在-10°C~50°C温度范围内连续正常工作,从容应对野外作业湿度校正功能增加土壤湿度校正功能,可根据土壤湿度自动校正检测数据,显著降低土壤水分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应用领域EXPEC 4720系列分析仪可以应用于河道泥沼污染项目检测,污染源周边环境检测,园林绿化工程,地质勘察等,可以筛查固体废弃物、流体、粉尘、灰尘、过滤物、薄膜层、含铅涂料及空气过滤器等含有的重金属污染物,从而对环境进行全面的检测评估。环境保护重点监测影响土壤生态平衡的重金属元素、有害非金属元素,包含:污染源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等农业发展农作物污染预防和界定,农作物和农业用地中的重金属的监测与判定:农业土壤、农作物重金属检测,农用土地状态评估城市发展随着人口、产业向城市聚集,化工、重工等产业外迁,迁出后土壤污染问题增多,污染地块的规划建设被纳入监管:化工、农药等行业污染地块的污染监测、治理,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风险检测和隐患排查,土壤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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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E系列土壤重金属分析仪是天瑞仪器结合20年X荧光研发经验,集中了光电子、微电子、半导体和计算机等多项技术,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新一代检测土壤重金属的XRF产品。通过系列不同产品,可以满足各类客户需求,还能用于车载式检测。应用于土壤污染物进行原位测试与修复分析中,应用于各类地质中,检测样品包括矿渣、岩石、泥土、泥浆,特别关注在国家标准中所关注的15大重金属元素,可以根据客户要求针对特殊元素进行定制。样品形态可以为固体、液体、粉末等。环保土壤行业应用领域土壤修复土壤污染普查土壤调研环保企业环保局......仪器应用领域优势:设备可以有效的对检测汞、镉、铅、砷、铜、锌、镍、钴、钒等引起土壤及固废污染:汞主要来自厂矿排放的含汞废水,能在土壤中长期存在;镉、铅污染主要来自冶炼排放和汽车废气沉降,如公路两侧的土壤易受铅的污染;土壤的砷污染主要来自大量用作杀虫剂、杀菌剂、 杀鼠剂、除草剂和硫化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l 土壤重金属普查:高精度分析,微量金属元素成分尽在掌握。可以对各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一级二级三级用地进行大量的土壤重金属分析普查l 大量土壤重金属污染样筛查通过自动进样器对大量污染样器行自动分析。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圈点土壤污染区,进行优选治理。快速分别污染区与非污染区。整体提高了筛查生产效率,极大的减少化验和运输费用。l 高性能配件提升效果 选用自主研制的数字多道及原装进口高分辨率探测器,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及元素之间的相互干扰,并提高了元素的检出限。SEE 100SEE 100属于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设备采用了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技术实现土壤中微量金属有害元素的快速检测,设备采用了先进的探测器和激发源等硬件配置。SEE 100荧光光谱仪,能够快速、准确地分析土壤中金属元素;K、Ca、Ti、V、Cr、Mn、Fe、Co、Ni、Cu、Zn、Pb、As、Ga、Rb、Y、Ba、Sr、Br、Th、Zr、Cd、Hg等元素的检出限和定量限完全满足HJ 780-2015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技术指标产品型号:SEE 100产品名称:土壤重金属分析仪测量元素范围:从硫(S)到铀(U)元素含量分析范围: ppm—99.99%(不同元素,分析范围不同) 同时分析元素:一次性可测30种以上元素 测量时间:60秒-300秒 探测器能量分辨率为:可达125eV管压:5KV-55KV 管流:50μA-1000μA测量对象状态:粉末、固体、液体输入电压:AC 110V/220V环境温度:15℃-30℃ 环境湿度:35%-70%外形尺寸:380mm×360mm×418mm SEE200技术指标测量元素范围:从硫(S)到铀(U)元素含量分析范围: ppm—99.99%(不同元素,分析范围不同) 同时分析元素:一次性可测30种以上元素 测量时间:60秒-300秒 探测器能量分辨率为:可达125eV光管管压:5KV-65KV 光管管流:50μA-1000μA准直器与滤光片系统:三种或以上的自动滤光片切换系统自动进样器:54位测量对象状态:粉末、固体、液体输入电压:AC 110V/220V环境温度:15℃-30℃ 环境湿度:35%-70%外形尺寸:380mm×390mm×390mm 仪器安全性1、具备仪器自动保护功能,防止仪器误操作导致辐射泄漏及仪器损坏。2、设备安全保护锁,特殊情况下通过安全保护锁保证操作人员安全。3、三维迷宫式设计,防止辐射泄漏。4、X射线管全包围式设计,提高仪器安全性能。5、射线防护优于国标《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11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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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伴随我国工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其中土壤重金 属超标带来的危害突出。2016 年国务院颁布 “土十条”,将土壤防治工 作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钢研纳克依托雄厚的研发能力,以及在重金属检 测方面的丰富经验,成功推出 NX-100S 型土壤重金属检测仪,该仪器以 XRF 技术为基础,同时针对土壤重金属检测做个性化技术改进,使得测试 数据更加精准可靠。对比传统光谱方法,无需化学前处理,可直接对土壤 样品进行重金属检测。应用领域 可以对土壤及水系沉积物中镉(Cd)、汞(Hg)、铅(Pb)、砷(As)、铬(Cr)、镍(Ni)、铜(Cu)、 锌(Zn)、铁(Fe)、猛(Mn) 、钛(Ti) 、钡(Ba) 、铷(Rb) 、锶(Sr) 、锆(Zr)等重金属元 素进行检测。 ■ 环保、农业、地矿等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执法检查; ■ 研究所、高校等科研机构进行现场土壤污染情况数据的快速获取; ■ 土壤治理企业进行治前调查、治中确认、治后跟踪等工作。产品特点产品概述产品特点性能参数部分元素工作曲线图 ■ 可以对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进行精确测试; ■ 前处理简单,可直接对土壤样品进行检测; ■ 无需任何耗材; ■ 操作简便,一键傻瓜式测试; ■ 方便携带,可实现普通轿车车载运输; ■ 批量检测,可以与多达 84 位的自动进样器联用。性能参数 ■ 测析方法:能量色散 X 荧光分析方法; ■ 检测对象:固体、粉末、液体; ■ 测量元素含量范围:ppm-99.99%; ■ 检出限:最低检出限小于 1ppm; ■ 检测时间:1-60 秒(一秒可显示结果); ■ 射线防护优于国标《X 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 GBZ115-2002》 ; ■ 配备专用样品测试杯,可循环使用; ■ 可选配 84 位自动进样系统。 ■ X 射线光管:65kV 风冷侧窗 X 射线管 ■ 高压电源:65kV/100W 高精度数字控制 ■ 探测器:原装进口一体封装,分辨率可达 125eV(5.889keV) ■ 电源:AC(220±22)V,50/60Hz,1.0A■ 仪器尺寸:450Wx500Lx380H(mm) ■ 工作环境:-20~40℃ ■ 自动进样(选配):84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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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相关的耗材

  • 铂歆 土壤采样瓶
    BOLOR铂勒品质提供的110mL土壤有机物采样瓶 PTFE垫片 棕色 BOXIN/铂歆 02.009.0110性能优越。 产品特点:1.土壤采样瓶有1000mL、500mL、250mL、110mL,瓶身采用高强度耐冲击棕色玻璃,瓶盖内附有高纯度的聚四氟乙烯(PTFE)垫片,专门用于采集分析土壤众VOCs,SVOCs,POPs等有机物2.瓶身为直身设计,方便土壤的装取,亦易于清洗。符合标准:1.HJ/T 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2.HJ 743-2015 土壤和沉积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3. HJ 784-2016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4. HJ 835-2017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5. GB 17378.3-2007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作为众多知名品牌的合作伙伴,BOLOR铂勒以其优良的品质和服务与阁下携手建立战略合作。编号产品02.009.0110土壤有机物采样瓶,棕色,带PTFE垫片,110mL02.009.0250土壤有机物采样瓶,棕色,带PTFE垫片,250mL02.009.0500土壤有机物采样瓶,棕色,带PTFE垫片,500mL02.009.1000土壤有机物采样瓶,棕色,带PTFE垫片,1000mL上海铂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环境检测领域,为众多客户提供水质、大气、土壤、振动等领域的测试仪器及所需耗材。公司拥有众多行业从业十余年的产品工程师,也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十多年来,我们见证了中国第三方环境检测行业的迅速发展,众多客户成为了行业领军企业,我们也见证了中国环境的持续改善。铂歆为您提供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石英滤筒、石英滤棉、玻纤滤筒、玻纤滤膜、低浓度采样头、47mm石英滤膜、铝圈、托网、油烟滤筒、泰德拉采样袋、气体传感器、各种采样管、各种吸收瓶、土壤/地下水:土壤采样瓶、40mL EPA瓶、非扰动土壤采样器、贝勒管、棕色水样瓶,SPE小柱、玻璃棉、石英棉等产品。
  • 川宏仪器 土壤干燥箱托盘 其他配件
    主要特征:1、 土壤干燥箱采用空气扰动技术,模拟室内空气流动,一定程度上接近室内环境,达到快速风干的目的。2、采样加热干燥空气技术,提高了样品风干效率。3、箱体内为独立的24位样品室,将样品隔开,防止交叉污染。4、样品室独立控温,每位样品室配备独立的控温仪表。5、土壤干燥箱样品室为不锈钢材质,避免化学腐蚀和有机物吸附;易于清理。6、样品室设有透明观察窗,方便客户随时观察样品状态。7、样品室可配托盘,可以直接放置普通的土壤样品,也可以放置河道底泥等高含水量的样品。8、 土壤干燥箱底部装有滚轮,方便移动。9、操作简单,易于维护。 技术参数1.型号:TRX-24D2.功率:300W3.电源电压:220V,50Hz4.干燥空气温度范围:35±5℃ 5.样品室数量:24位/可选12位6.样品室尺寸(mm)(长X高X深):200*120*3007.外形尺寸(mm)(长X宽X高):1100*430*1610
  • 密封高压消解罐消解-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土壤食品重金属
    NJ-ZH密封高压消解罐消解-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土壤重金属产品介绍:高压消解罐,也称为密封高压消解罐、压力消解器、压力消解罐、消化罐、聚四氟乙烯高压罐,它是一种能分解难溶物质的密闭容器,在气相、液相、等离子光谱质谱、原子吸收和原子荧光等化学分析方法中做样品前处理,多用于食品、药品、疾控中心、乳制品、环境中心、农产品、海产品、水产品等行业对茶叶中美术绿、稀土,果蔬、粮油、蛋类、肉类,奶粉等里铅、铬、镉、甲基汞、无机砷等重金属的检测。摘 要:为寻求一种可行的土壤重金属元素分析方法,采用了“硝酸-氢氟酸-过氧化氢”三酸消化体系和密封高压消解罐法对土壤样品进行消化,以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其中的铜、锌、铅、铬、镉。结果表明:采用该方法能将土壤样品中的铜、锌、铅、铬、镉完全消解出来;密闭消解的方式有效控制了样品的损失及污染,此外还保护了操作者的安全;前处理操作过程简单,省时、省力;称样量和酸用量少,环境污染小;方法的灵敏度、测定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均较高。从实验结果可以看出,采用该法测定土壤中的重金属时,测定结果准确可靠,实验条件易于控制,能够满足环境监测分析的要求,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土壤重金属元素分析方法被采纳。关键词:密封高压消解罐消解;原子吸收光谱法;土壤;铜;锌;铅;铬;镉(1)土壤样品的加工处理将采集的土壤样品(一般不少于 500 g)混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约 100 g。缩分后的土壤样品经自然风干后,除去土壤样品中的石子和动植物残体等异物,用木棒碾压,通过 2 mm 尼龙筛(除去 2 mm 以上的砂砾),混匀。用玛瑙研钵将通过2mm尼龙筛的土壤样品研磨至全部通过 100 目尼龙筛,混匀后备用。(2)土壤样品的消解用电子天平准确称量表 4 和表 5 中的土壤标准参考样和经上述加工过的土壤样品(平行称量 6 份)各 0.1500g 左右,置于密封高压消解罐中。用几滴超纯水湿润一下,然后加入 5 mL 硝酸,浸泡 0.5 h 去除有机质,接着加入 2mL 过氧化氢、2 mL 氢氟酸。待样品被酸液充分浸润后,盖紧罐盖,并将消解罐安装好。放入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中,于 160 ℃下平衡 9 h 进行密闭消解,每批土壤样品同时做 2 份全程试剂空白试验(用超纯水代替样品)。样品消解完成之后,将消解罐从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中取出,放于通风橱中降温,待温度降至室温时开启消解罐。取出内罐,置于电热板上赶酸。赶酸完毕(蒸至近干,此时消解液因样品基体不同而呈粘稠状或湿盐状,残渣为灰白色),用 0.5%硝酸溶液转移至 25 mL 刻度试管中定容,摇匀,静置,溶液澄清后待测。产品特点:1、密封性好:高压消解罐的内杯凹凸榫槽设计, 内杯盖尖底设计,方便实验结束后样品收集;2、安全:设计特别,做工精细,杯顶有泄气孔,安全系数高即使在温度失控的情况下,只会内杯变形,外罐不会坏;3、消解效率高,能力强,能消解许多传统方法难以消解的样品,适应面广;4、内杯元素值低,提高分析的准确度和精密度,降低了工作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5、内杯/外罐顺序编号,方便均等机会使用;6、成本低,使用简便。前期后期投入都很少,操作容易,操作人员使用前几乎不需要培训,维护简单;7、内杯可以改为进口聚四氟乙烯(微波仪内罐材质)材质,耐渗透,耐变形,耐温性好。8、内外罐优选材质,多年的生产经验,200多家用户的认可,品质保证。

土壤污染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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