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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fe2419][size=4]“生态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落户青科大[/size][/color] 4月13日,依托青岛科技大学建设的“青岛市生态化工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揭牌仪式举行。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蓝色经济办公室等领导参加揭牌仪式 依托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是我国教育科技领域创新的一项重大工程。经过多年的努力,青岛科技大学生态化工重点实验室,历经校级重点实验室、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山东省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实验室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突出成绩,实验条件极大改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目前,该实验室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承担了国家973计划、863计划等国家级课题,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多次获得省部级奖励。“生态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将为我校充分发挥学科优势、人才优势、科研优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搭建新的平台。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本市将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https://www.shemss.cn:10006/,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组织开展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2024年6月1日起,所有排污单位均应对自行监测现场采样工作进行电子化记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管理要求(一)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根据国家及本市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并参照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监管系统。监管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二)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签订服务合同,约定自行监测的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采样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其上传采样信息,在其离场前通过监管系统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受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工作前,应通过监管系统排污单位名录库选择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和自行监测方案。在开展现场采样工作时,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将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以纸质打印的形式完整保存,并通过监管系统微信端拍照签到,将采样时间、点位布设、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工况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监管系统。接受排污单位送样进行监测分析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来样样品的完整性、采集运输时效性、保存条件和识别信息进行检查并记录,拍照后将样品照片上传至监管系统。二、强化监督帮扶,提升监管效能(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排污单位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帮扶指导,督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按时如实上传、确认自行监测采样电子记录。(二)管理部门应依托监管系统,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抽查等工作,重点对现场采样不规范的排污单位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提高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厉打击自行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王大为电 话:23117310电子邮箱:wangdawei30@126.com联系人:市环境监测中心 宋 钊电 话:24011718电子邮箱:zsong@sthj.shanghai.gov.cn附件: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操作说明[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2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b]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操作说明[/b][/align]一、排污单位1.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操作要求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公众号”)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离场前完成对其监测活动内容的确认,具体操作如下。1.1账户绑定排污单位关注公众号后,可使用现有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账户在“我的信息”中“账户信息”菜单下进行账户绑定。1.2现场采样工作确认排污单位账户绑定成功后,可在“业务管理”里“采样任务”菜单下查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的本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现场采样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2.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操作要求自主开展自行监测任务的排污单位应参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操作要求,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公众号进行注册、填报任务信息及上传资料,具体操作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操作要求。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和公众号填报信息及上传资料,相关要求及说明如下。1.系统登录1.1监管系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使用法人一证通通过监管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shemss.cn:10006/)完成备案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在监管系统可进行备案信息更新、二审和监测任务信息的填报。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注册时,机构类型分组应选择“自主检测排污企业”或者“自主检测&运维排污企业”。1.2微信公众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关注微信公众号后,可使用监管系统账户在“我的信息”中“账户信息”菜单下进行账户绑定。绑定成功后,可在“业务管理”里“采样任务”菜单下完成绑定账户相关监测任务的现场签到和信息填报。2.备案管理2.1机构自主备案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可进行人员、设备、监测能力信息填报,以及更新备案基本信息,提交并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监测任务。2.2机构信息更新备案和二审通过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本模块中进行备案信息更新。3.任务管理3.1合同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进行相关的合同的管理操作,包括新建、保存和提交。合同提交后方能在后续的监测任务中关联绑定。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无需新建合同,直接进入3.2监测任务管理操作步骤。3.2监测任务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监测任务信息,监测任务流程主要分为:委托任务申请、方案编制、采样计划、现场采样(公众号中填报)、采样管理、数据报告。监测任务流程根据委托任务申请中“是否采样”的选择而不同,整体流程步骤略有差异。3.2.1 委托任务申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新增委托任务,填写相关任务信息,包括任务名称、类别、地址和被测对象等。任务必须关联合同(排污单位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任务除外),自行监测任务被测对象应从排污单位名录库中选择。任务提交后进入方案编制环节。3.2.2方案编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编制监测任务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位、采样任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采样频次等信息。方案提交后进入采样计划环节。自行监测任务监测点位和监测因子应从排污单位名录库关联的监测点位和监测因子列表选择,仅当列表中无可选择的监测点位时,可另外新增点位。3.2.3采样计划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完成监测任务采样时间计划分配,同时可添加采样人员和采样设备。提交后进入现场采样环节。3.2.4 现场采样(公众号中填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公众号中“业务管理”模块 “采样任务”计划时间开展现场采样。新建采样行程,完成进场签到、现场采样、采样工况和离场签到环节等相关采样信息填报,包括采样人员、仪器、时间、地理位置信息和照片等。离场签到后,本次采样行程将提交至排污单位确认,自主开展自行监测采样的排污单位,后续无排污单位确认流程。3.2.5采样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通过本模块查看现场采样上传的照片等记录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完成所有现场采样,并经由排污单位确认后可提交,监测任务进入数据报告环节。自主开展自行监测采样的排污单位可直接提交进入后续数据报告环节,无分析任务的项目可直接完结。3.2.6 数据报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生成报告系统编号,并上传监测报告。接受委托方采送样的仅分析任务,需上传现场采样的相关信息和记录后才可生成报告系统编号。4.帮助中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在本模块获取系统操作相关帮助信息,包括咨询联系方式、操作指南、常见问题查询、日常问题反馈等。相关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4/07/140838151514921.pdf]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4〕59 号).pdf[/url]
为加强人工湿地监管,规范人工湿地建设运维,充分释放人工湿地在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8日。联系人:邓杰,51798175、51798164(传真)邮箱:sdshbtlyc@shandong.cn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28日[/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center][b]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人工湿地监管,规范人工湿地建设运维,充分释放人工湿地在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效能,制定指导意见如下。[b]一、规范人工湿地建设管理[/b]人工湿地应严格按照基本程序进行建设,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设计过程应符合《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21〕173号)、《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21)等国家有关标准,充分考虑进水水质状况,衔接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施工单位资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水利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的人工湿地,建设单位可对其承担的水质净化任务进行论证。仍存在重要水质净化任务但出现功能退化的人工湿地,经进一步论证具备修复可行性的,应及时开展修复改造;确无法修复以及无需承担水质净化任务的,可不再作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管理,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原人工湿地建设用地进行处置。[b]二、加强人工湿地日常运维[/b]人工湿地,应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其日常运行维护保障,或委托、指定专业机构实施,确保人工湿地充分发挥水质净化效果,实现多方面综合效益。具体应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人工湿地系统检查。采用周期性分区方式检查人工湿地引排水系统,重点检查引水系统沿线是否存在明漏或地面塌陷情况,井盖、标志装置、阀门、设施井等管网附件是否缺损,以及管道周围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或存在其他影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定期检查人工湿地集布水系统,对系统内的杂物和积泥进行清理,保障布水均匀;检查管道、渠道等是否存在破损、腐蚀情况,做好管道阀门的除锈、除垢、润滑及防腐工作,确保管道通畅,阀门、闸门运行正常,避免出现漏水现象;采用分区定期排空方式排出潜流人工湿地脱落的生物膜及淤泥,并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中有关规定,对排空淤泥进行妥善处理。定期检查人工湿地主体构筑物、围护结构和跌水堰等,对发现的裂缝、沉降、漏水和腐蚀等问题进行修复。二是潜流湿地填料维护。定期查看潜流人工湿地填料层,若出现表面漫流现象,应在分析确定原因后,参照《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视情采取加大进水流量、分区间歇排空、干湿交替运行、翻松或更换填料等整治措施;其中,更换填料施工,应注意防止对湿地管道设施造成损坏,更换下来的填料应优先考虑交由资源回收公司处置,或按照一般固废进行处理。若出现填料沉降现象,应视必要性及时补充填料至设计高程,确保人工湿地正常运转。三是人工湿地植物管护。参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中有关规定,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长势,做好记录分析,视需开展补植;按照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优先采取物理、生物办法防治植物病虫害,尽量减少化学农药使用;组织对湿地内泛滥水绵进行清理,视情通过抬高水位、人工拔除等方式抑制杂草生长;结合生长状况和时段需求,开展植物修剪或收割,并对收割下来的植物予以妥善处置,严禁在湿地内进行焚烧;做好秋冬季节植物防冻及消防应对措施,及时清理枯枝落叶,防止腐烂后影响出水水质。四是低温条件下运行保障。冬季低温期间,在保障消防安全、不造成水质恶化的前提下,应科学采取将收割下来的植物就地覆盖、抬高水位形成冰盖、覆盖塑料薄膜或搭建塑料温室大棚等保温措施,确保人工湿地床内水温不低于4℃,有效维持水质净化效果。五是人工湿地水质监测。定期开展人工湿地进水、出水口水质监测,条件允许的,可在相应位置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并鼓励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线监测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人工湿地,应保障其稳定运行,并每日记录监测数据;未安装的,每月应至少组织开展2次人工监测,监测结果纳入人工湿地管理档案。[b]三、完善人工湿地运维监管机制[/b]人工湿地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修订;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为重点,加强对人工湿地运行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处理工艺,了解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电气、仪表和机械设备的管护台帐,定期填写生产运行记录,如实反映人工湿地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状况。人工湿地建设单位可采取实施EOD模式、纳入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进行水资源交易、争取列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等方式,筹措落实人工湿地建设、运维资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辖区内人工湿地运行状况和水质净化效果进行现场核查。[b]四、开展人工湿地效益评价[/b]各市应高度重视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转化,尽快制定出台本辖区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评价的具体办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半年组织对辖区内人工湿地环境效益开展一次评价,评价要点包括出水达标率、主要污染物(COD、总磷、总氮、氨氮等)削减负荷等水质净化效益,植被覆盖率、固碳性能等生态效益,科教示范、社会公众满意度等社会效益,中水回用率、湿地产品、休闲旅游、周边土地增值率等附加效益;当年度2次评价结果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大力宣传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人工湿地运维监管经验做法,指导各地提升人工湿地环境效益,带动发挥综合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