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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至1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举报奖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7件,主要涉及9个方面(不包含广告等无效建议)。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明确举报时提供信息的要求和标准”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明确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和违法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和线索。证据包括实地拍摄的照片或者录像等;线索包括描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信息”。 二、针对“明确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的建议,我们部分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举报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的行为,依照举报受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针对“建议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的建议,我们接受该建议,信息公开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按照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操作实施。 四、针对“接受举报人匿名举报”和“允许先匿名举报,等核实可给予举报奖励后,再由奖励发放部门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建议,我们接受该建议,对匿名举报的有效线索,可溯源确定举报人的,在符合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前提下,由举报人按奖励通知要求实名领取奖金。 五、针对“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若在24小时之内,等同联合举报”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若将24小时内的举报视同联合举报,可能会导致最先举报人奖金大幅下降,从而打击举报人及时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六、针对“建议在举报途径中加入‘环境举报热线12369’”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按照《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中‘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以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至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规定,不再列明‘环境举报热线12369’”。 七、针对“希望提高奖励金额”和“希望能提高移送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的奖励金额”等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旨在鼓励公众对危害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且加入了明确的精神奖励条款,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同步实施,进一步提升公众对首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感和荣誉感”。 八、针对“生态环境科普宣传”、“各相关部门联合统一部署”等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此次主要是针对《举报奖励规定》修订内容进行意见征集,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意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推进完善”。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2月15日 [/align]
[table=86%][tr][td]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 ? ? ? ?山东省财政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6日[/align][align=right][/align][url=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9/t20230908_4407605.html]政策解读 | 《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url][align=right][/align][align=center]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align]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举报人按照下列方式对山东省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一)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二)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三)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四)通过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51799110)进行举报;(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第四条?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第五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实行属地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第六条?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的,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一)警告、通报批评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本项与其他各项不重复适用。(二)处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三)处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四)处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五)处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六)处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七)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八)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九)涉嫌犯罪案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奖励的情形,视情况给予奖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第七条? 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或者被举报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最高的一项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人的,奖励分别计算。举报人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举报人一次举报所获得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第八条? 举报非法填埋、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避免了损害扩大,但因超过法定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无法确认违法主体的,生态环境部门仍然可以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的罚则,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至(六)项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九条?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第十条? 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接到举报查处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举报奖励;或者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格式向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寄送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受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因举报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奖金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举报奖励范围,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二)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完毕的。(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关键证据线索的,可以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证据线索的征集渠道,由发布悬赏的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对在工作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向被举报单位、个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 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预算。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挪用举报奖励资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主动做好宣传工作。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高奖励金额、扩展举报和奖金发放渠道、简化优化发放流程,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规定。对上述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利益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21〕6号)同时废止。举报时间(来信以邮政或者快递公司签收时间为准)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td][/tr][/table][table=86%][tr][td] [/td][/tr][/table]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按照《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将群众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重要途径,充分调度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重奖,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近期,生态环境部公布举报奖励领域的6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河南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b]一、河南安阳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b] 2019年6月1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向安阳市殷都区许家沟乡下堡村石背玉沟倾倒危险废物。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立即组织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倾倒物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为铝灰,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共挖出涉案危险废物约4332吨。安阳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成立“6.10”环境案件侦办专案组,查明了以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从事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在安阳市殷都区辖区内共发现废铝灰倾倒点11处、暂存点1处,涉及河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河北、安徽、浙江等8个省市的多家企业。目前涉案废铝灰已全部清理处置到位,共清理处置危险废物47280吨。[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4463991648.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团伙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12月,安阳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团伙中30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2022年4月29日,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五万元奖励。 [b]二、浙江温州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含重金属蚀刻废液案实施奖励[/b] 2021年11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平阳县蚀刻工艺品有限公司夜间向农田、工地、下水道以及海域多次倾倒含重金属、废酸的蚀刻废液。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启动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利用卫星定位技术锁定嫌疑车辆移动轨迹,采取夜间蹲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于2021年12月1日凌晨,现场抓获驾驶箱式小货车倾倒蚀刻废液的刘某彬、刘某钦,经取样监测,废液中总锌浓度为7.98×104mg/L,总铜浓度5.9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浓度限值,超标倍数分别为3万余倍及10.8倍。[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4969116024.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刘某彬、刘某钦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给予举报人五万元奖励。 [b]三、上海对群众举报利用渗坑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案实施奖励[/b] 2022年3月22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沪青平公路附近有人非法从事金属件酸洗加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对孙某彬经营的金属件表面处理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主要从事包含酸洗、发黑工艺的金属件表面处理加工,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排放至车间外未落实防渗防漏措施的露天方形坑内。经现场取样监测,坑内水样中总铬浓度为28.6mg/L,总锌浓度为330mg/L,总镍浓度为65.3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排放限值的56.2倍、164倍和652倍,存在利用渗坑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5556580621.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孙某彬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二万元奖励。 [b]四、吉林延边对群众举报非法采金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b]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以下简称汪清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塔子沟林场原废弃金矿附近疑似存在非法采金行为。汪清县分局会同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汪清森林公安分局对塔子沟林场内无名矿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为废弃金矿矿井,有疑似喷淋使用的水管和水桶,在矿洞壁周围发现喷淋痕迹,且无防渗措施。汪清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对矿洞内部岩壁固态矿石、黄褐色泥沙、收集桶内废水、地面积水进行了现场取样。发现2份固态矿石总氰化物含量分别为7.38mg/kg和6.53mg/kg;2份泥沙总氰化物含量分别为123mg/kg和50.3mg/kg;收集桶废水和地面积水中总氰化物含量分别为0.095 mg/L和0.131mg/L(pH均为7.68)。经汪清县分局调查,该案系非法使用氰化物提取黄金。[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8186528152.jpg[/img][/alig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8月12日,汪清县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b]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b] 2021年8月20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石河子市北泉镇一废旧塑料破碎加工作坊,无相关手续进行生产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2021年3月至8月期间共加工废矿物油包装物、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塑料废弃包装物约14.9吨,收集贮存废矿物油包装物、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塑料废弃包装物2.4吨。[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8738511708.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加工点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2021年10月26日,根据《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b]六、广西来宾对群众举报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案实施奖励[/b] 2022年4月13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来宾华胜纸业有限公司将不明白色物质排入红水河。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来宾市检察院指导下,会同来宾市公安局来华分局、来宾市工管委多次派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组织暗访,并利用无人机锁定排放痕迹和管路。最终查实该公司存在通过在生化处理池违规补充清水以保持法定排污口废水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废水处理站的气浮器、生化处理池长期未使用,私自在厂区西面围墙外埋设管道用于偷排生产废水等违法行为。[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9139081484.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6月28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2022年7月14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有关规定,来宾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两名举报人每人五千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