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

仪器信息网举报奖励专题为您整合举报奖励相关的最新文章,在举报奖励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举报奖励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举报奖励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举报奖励话题讨论。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举报奖励相关的资讯

  • 北京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新规:实名举报 最高奖5万元
    p   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新修订的北京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已于本月19日发布实施。按照新的奖励规定,举报人需实名举报,奖励标准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200元、3000元、5000元、50000元。 br/ /p p   据介绍,2014年12月,北京市环保局首次开设了环保有奖举报 2016年4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发布实施。 /p p   北京市环保局介绍,在总结以往环保有奖举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此次北京新修订印发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新规定在条文通俗化表述、提高快捷参与、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p p   为了便于市民快捷参与,新规定中对重大环境污染线索且取证有一定难度或风险的,不再硬性要求举报人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影像)等,只需要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发生地、违法事实并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经查属实的,即可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降低了市民参与有奖举报的难度。 /p p   与以往相比,新规的奖励范围有所扩大。原规定明确,重点奖励举报17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 新规定明确,重点奖励举报23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奖励范围有所扩大。 /p p   奖励标准方面,原规定奖金标准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100元、2000元、5000元、50000元。新规定对相同情形下的奖励标准进行调整,仍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200元、3000元、5000元、50000元。 /p p   记者发现,可以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等等。 /p p   北京市环保投诉举报中心主任杜凤军介绍,为便于核实情况、领取奖金,按照新规,举报人需实名举报,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环保部门会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p p   据杜凤军介绍,按照新规,举报范围为北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p p   此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在奖励范围的几种情形: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环境违法行为事先已被环保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准确信息等。此外,对于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恶意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据介绍,举报人可以通过本局政务网站“环保有奖举报”专栏(www.bjepb.gov.cn)在线提交举报信息,也可以通过邮寄或个人送达形式举报。除积极参与环保有奖举报外,北京市民还可随时通过12369热线、“12369环保举报”微信、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渠道举报身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p p br/ /p
  • 最高50万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可获奖励
    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依法向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等。 第三条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 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条 在充分发挥“12345”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 报电话作用的同时,利用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随手拍”等 方式,拓展举报渠道,扩大线索来源。 第五条 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 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 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 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 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 隐患的; (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 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九)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 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危 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 高1万元奖励。 (二)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 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报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 (三)对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 万元奖励。 (四)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1 万元奖励。 (五)举报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 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1.5万元。 上述具体奖励金额,可参照罚款金额的1%-5%确定。 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 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通过通报表扬、颁发奖旗、奖状、 奖章、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 第七条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举报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 举报人在不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 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违法情节、性质、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的途径。举报奖励以“应奖尽奖、足额发放”为原则,减少不必要的 个人信息的获取,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对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酌情考虑。 第九条 简化领奖程序。在生态环境部门微信公众号、官网上设置领奖平台,对1000元以下的小额奖励以电子支付形式发 放。对1000元以上的奖励通过平台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在领奖 平台上进行领奖。逾期不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 理中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梳理举报事项办理 进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主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做到“应 奖尽奖”。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 筹安排、予以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上海:举报企业无组织排放VOCs,最高可奖励5万元
    p   2018年6月4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79d97513-53f6-432b-93ac-02656f24e43b.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通知内容显示,《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过上海市环保局2018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6月5日起实施。其中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并且列出了十项典型的违法行为描述,其 strong 中第八个为: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 img title=" 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d35c7363-f021-4be4-b13f-7e91cb58c654.jpg" / /strong /p p & nbsp /p p    strong 奖励方面: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53a72445-bf76-4276-b7d8-5b13a0a5009e.jpg" / /p p   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最高可以给予50000元的奖励, /p p    strong 附“办法”全文,如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strong /span /p p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加大执法力度,推进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p p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举报,环保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p p   环保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拓展举报途径、发展环保志愿者队伍、组织属地网格督察员等方式,推进公众参与。 /p p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p p   (一)微信:“12369环保举报”平台 /p p   (二)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电话 /p p   (三)网络:“上海环境”网站“网上举报”栏目(http://www.sepb.gov.cn) /p p   (四)来函、来访:上海市环保局信访办(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或各区环保局信访部门。 /p p   (五)通过其他部门转送、移送至环保部门等其他途径。 /p p   第五条 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信访办理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处理。对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核实 查证属实的,依法查处。 /p p   第六条 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p p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p p   (二)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 /p p   (三)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p p   (四)未经批准或备案,非法使用、销售、转移放射源的 /p p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p p   (六)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p p   (七)锅炉、窑炉排放明显黑烟的 /p p   strong  (八)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 /strong /p p   (九)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p p   (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p p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 /p p   (一)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p p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 /p p   (三)举报内容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 /p p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p p   第八条 举报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p p   举报危害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5000-20000元的奖励。 /p p   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最高可以给予50000元的奖励。 /p p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处理结果、举报人协查等情况,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定期确定奖励事项名单。 /p p   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 /p p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领取奖金,并在核对相关信息后,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p p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环保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p p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奖金奖励。 /p p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环保荣誉称号。 /p p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p p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统一管理本市环保举报奖励工作。各区环保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p p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5日起实施至2023年6月4日止,有效期五年。 /p p & nbsp /p

举报奖励相关的方案

举报奖励相关的论坛

  • 关于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

    2023年1月11日至1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举报奖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7件,主要涉及9个方面(不包含广告等无效建议)。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明确举报时提供信息的要求和标准”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明确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和违法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和线索。证据包括实地拍摄的照片或者录像等;线索包括描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信息”。  二、针对“明确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的建议,我们部分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举报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的行为,依照举报受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针对“建议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的建议,我们接受该建议,信息公开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按照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操作实施。  四、针对“接受举报人匿名举报”和“允许先匿名举报,等核实可给予举报奖励后,再由奖励发放部门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建议,我们接受该建议,对匿名举报的有效线索,可溯源确定举报人的,在符合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前提下,由举报人按奖励通知要求实名领取奖金。  五、针对“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若在24小时之内,等同联合举报”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若将24小时内的举报视同联合举报,可能会导致最先举报人奖金大幅下降,从而打击举报人及时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六、针对“建议在举报途径中加入‘环境举报热线12369’”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按照《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中‘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以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至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规定,不再列明‘环境举报热线12369’”。  七、针对“希望提高奖励金额”和“希望能提高移送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的奖励金额”等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旨在鼓励公众对危害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且加入了明确的精神奖励条款,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同步实施,进一步提升公众对首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感和荣誉感”。  八、针对“生态环境科普宣传”、“各相关部门联合统一部署”等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此次主要是针对《举报奖励规定》修订内容进行意见征集,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意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推进完善”。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2月15日 [/align]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table=86%][tr][td]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 ? ? ? ?山东省财政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6日[/align][align=right][/align][url=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9/t20230908_4407605.html]政策解读 | 《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url][align=right][/align][align=center]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align]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举报人按照下列方式对山东省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一)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二)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三)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四)通过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51799110)进行举报;(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第四条?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第五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实行属地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第六条?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的,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一)警告、通报批评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本项与其他各项不重复适用。(二)处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三)处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四)处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五)处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六)处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七)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八)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九)涉嫌犯罪案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奖励的情形,视情况给予奖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第七条? 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或者被举报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最高的一项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人的,奖励分别计算。举报人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举报人一次举报所获得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第八条? 举报非法填埋、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避免了损害扩大,但因超过法定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无法确认违法主体的,生态环境部门仍然可以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的罚则,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至(六)项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九条?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第十条? 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接到举报查处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举报奖励;或者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格式向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寄送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受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因举报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奖金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举报奖励范围,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二)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完毕的。(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关键证据线索的,可以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证据线索的征集渠道,由发布悬赏的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对在工作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向被举报单位、个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 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预算。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挪用举报奖励资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主动做好宣传工作。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高奖励金额、扩展举报和奖金发放渠道、简化优化发放流程,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规定。对上述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利益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21〕6号)同时废止。举报时间(来信以邮政或者快递公司签收时间为准)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td][/tr][/table][table=86%][tr][td] [/td][/tr][/table]

  •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按照《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将群众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重要途径,充分调度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重奖,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近期,生态环境部公布举报奖励领域的6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河南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b]一、河南安阳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b]  2019年6月1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向安阳市殷都区许家沟乡下堡村石背玉沟倾倒危险废物。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立即组织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倾倒物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为铝灰,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共挖出涉案危险废物约4332吨。安阳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成立“6.10”环境案件侦办专案组,查明了以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从事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在安阳市殷都区辖区内共发现废铝灰倾倒点11处、暂存点1处,涉及河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河北、安徽、浙江等8个省市的多家企业。目前涉案废铝灰已全部清理处置到位,共清理处置危险废物47280吨。[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4463991648.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团伙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12月,安阳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团伙中30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2022年4月29日,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五万元奖励。  [b]二、浙江温州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含重金属蚀刻废液案实施奖励[/b]  2021年11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平阳县蚀刻工艺品有限公司夜间向农田、工地、下水道以及海域多次倾倒含重金属、废酸的蚀刻废液。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启动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利用卫星定位技术锁定嫌疑车辆移动轨迹,采取夜间蹲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于2021年12月1日凌晨,现场抓获驾驶箱式小货车倾倒蚀刻废液的刘某彬、刘某钦,经取样监测,废液中总锌浓度为7.98×104mg/L,总铜浓度5.9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浓度限值,超标倍数分别为3万余倍及10.8倍。[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4969116024.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刘某彬、刘某钦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给予举报人五万元奖励。  [b]三、上海对群众举报利用渗坑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案实施奖励[/b]  2022年3月22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沪青平公路附近有人非法从事金属件酸洗加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对孙某彬经营的金属件表面处理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主要从事包含酸洗、发黑工艺的金属件表面处理加工,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排放至车间外未落实防渗防漏措施的露天方形坑内。经现场取样监测,坑内水样中总铬浓度为28.6mg/L,总锌浓度为330mg/L,总镍浓度为65.3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排放限值的56.2倍、164倍和652倍,存在利用渗坑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5556580621.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孙某彬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二万元奖励。  [b]四、吉林延边对群众举报非法采金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b]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以下简称汪清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塔子沟林场原废弃金矿附近疑似存在非法采金行为。汪清县分局会同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汪清森林公安分局对塔子沟林场内无名矿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为废弃金矿矿井,有疑似喷淋使用的水管和水桶,在矿洞壁周围发现喷淋痕迹,且无防渗措施。汪清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对矿洞内部岩壁固态矿石、黄褐色泥沙、收集桶内废水、地面积水进行了现场取样。发现2份固态矿石总氰化物含量分别为7.38mg/kg和6.53mg/kg;2份泥沙总氰化物含量分别为123mg/kg和50.3mg/kg;收集桶废水和地面积水中总氰化物含量分别为0.095 mg/L和0.131mg/L(pH均为7.68)。经汪清县分局调查,该案系非法使用氰化物提取黄金。[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8186528152.jpg[/img][/alig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8月12日,汪清县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b]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b]  2021年8月20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石河子市北泉镇一废旧塑料破碎加工作坊,无相关手续进行生产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2021年3月至8月期间共加工废矿物油包装物、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塑料废弃包装物约14.9吨,收集贮存废矿物油包装物、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塑料废弃包装物2.4吨。[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8738511708.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加工点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2021年10月26日,根据《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b]六、广西来宾对群众举报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案实施奖励[/b]  2022年4月13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来宾华胜纸业有限公司将不明白色物质排入红水河。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来宾市检察院指导下,会同来宾市公安局来华分局、来宾市工管委多次派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组织暗访,并利用无人机锁定排放痕迹和管路。最终查实该公司存在通过在生化处理池违规补充清水以保持法定排污口废水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废水处理站的气浮器、生化处理池长期未使用,私自在厂区西面围墙外埋设管道用于偷排生产废水等违法行为。[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9139081484.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6月28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2022年7月14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有关规定,来宾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两名举报人每人五千元奖励。

举报奖励相关的资料

举报奖励相关的仪器

  • 模具保护器,也被称为模具监视器、模具监视保护器或电子眼,是一种对各类注塑机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视、检测和控制的模具保护系统。以下是对模具保护器的详细介绍:一、定义与功能模具保护器通过利用机器视觉的对比功能和计算机CPU的强大运算速度,对影像数据进行实时运算处理。它能够智能化地监控注塑机的运行情况,有效检测产品是否合格,并在合模前检查模具内是否有残留物,以防止模具夹损。同时,模具保护器还能对模具的多种状态进行监测,如滑块位置、顶针顶出返回、镶件是否到位等,确保模具的稳定运行。二、工作原理模具保护器的工作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信号触发:注塑机开模到位时,输出信号触发模具保护器。图像采集:模具保护器对模具模腔连续取像,监控顶针是否将成型工件顶出并下落。信号处理:当监控到工件完全下落时,模具保护器发出确认信号反馈给注塑机以开始下一个周期。如果在设定时间内工件未落下或模具间有杂物,模具保护器则发出异常信号。警报与停机:当注塑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如模具内有残留物或滑块错位等,模具保护器会发出警报信号,并通过停机等方式保护注塑模具。三、特点与优势高精度检测:模具保护器的检测精度非常高,能够精确到0.05毫米,判定处理时间最少可达0.02秒。广泛适用性:模具保护器对国内各种品牌注塑机的适用性都很强,其性能及效果赶超国内外同类产品。多种功能:除了基本的模具保护功能外,模具保护器还具有自动定位功能、照明补偿过滤功能、多种相机选择等。易于操作与维护:模具保护器采用傻瓜化操作界面,对普通操作工人无特殊要求。同时,其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和安装。四、应用场景模具保护器广泛应用于各种需要模具保护的场景,如注塑、冲压、压铸等行业。在制造业中,模具作为重要的成型设备,其质量和使用寿命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成本。因此,使用模具保护器可以有效地延长模具的使用寿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五、未来发展随着制造业的不断发展和更新换代,模具保护器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未来,模具保护器将更加智能化和自动化,通过与其他设备的联动和数据交互,实现更高效的生产和更准确的控制。同时,模具保护器将更加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采用更加环保和节能的材料和技术。综上所述,模具保护器是一种功能强大、易于操作、广泛适用的模具保护设备。它在制造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留言咨询
  • 该箱体的基本配置由5个或9个孔洞、每个孔洞红外感受器、每个孔洞LED等指示灯、孔洞给药装置、遮动板、奖励给食装置组成。半弧形箱体的弧形面上精确地开设了9个同质孔洞,每个孔洞中安装有红外的鼻探(Nose-poke)检测器和LED线索灯。每个孔洞设有独立挡板,可以随时关闭或打开。如只打开其中一半的孔洞(5孔),就可以作为5孔箱使用。除了孔洞外,箱体内还设计有:透明门、房间灯、给食装置,食槽内安装有鼻探检测器。LE512型5/9孔箱在此基础上为每一个孔洞配备了直接给食物奖励的装置,这样奖励给予的方式更加直接,同时让实验设计更灵活。动物在接受到LED指示灯的提示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反应,即探特定孔洞,程序自动给予奖励。新设计的系统在每个孔洞中安装了自动给药装置,可以在动物做出反应后快速给与奖励,或者让不同孔洞给与不同奖励,要求动物记忆。5/9孔箱的设计主要用于注意力测试的实验,以最简单的“5孔选择反应实验(5-choiceserial reaction time task)“为例,系统以随机方式在其中一个孔洞中LED亮灯作为信号,动物被要求在极短时间内正确探索某个孔洞,则给食装置落下一粒糖丸作为奖励。否则不予奖励。多次实验的正确率可以作为动物注意力的有效指标,一般以此考量老年痴呆或精神分裂症状。在老年痴呆、精神分裂、注意力等研究有重要意义。Panlab箱体一体化软件程序Packwin用于设计和控制5/9孔箱整个实验以及数据的记录统计:可测量参数包括正确反应次数、错误反应次数、持续行为次数、实验次数、反应潜伏期、强化(饮食)摄取潜伏期、暂停期间的反应次数。 技术指标(型号:LE507/509/512)鼠笼尺寸:LE509大鼠鼠笼:252x280x240mm(内部),440x360x315mm(外部)LE507小鼠鼠笼:190x220x240mm(内部),440x360x315mm(外部)箱体开孔尺寸:大鼠:23mm直径,14mm孔深;小鼠:13mm直径,10mm孔深材质:有机玻璃、铝合金、不锈钢箱体数量:电脑软件可控制8个箱体同时实验孔洞安装有红外鼻探和可调节亮度的LED线索灯分析软件可测量参数:正确反应次数、错误反应次数、持续行为次数、实验次数、反应潜伏期、强化(饮食)摄取潜伏期、暂停期间的反应次数
    留言咨询
  • 河北思凯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拥有18年雾化经验,长期专业致力于烟气治理,SNCR脱硝工程设计,各种规格型号的喷嘴、喷枪的生产及销售。产品被广泛应用于水泥、电力、化工、食品加工、制药等行业。脱硝喷枪做为烟气脱硝核心部件,公司专门设立了“思凯淋喷枪研发中心”,并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经过与高校、科研单位密切合作,专业人员潜心研究和不断开发创新,攻克了一系列喷枪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难题,研制出第三代耐磨节能型脱硝喷枪,并获得国家专利,赢得了客户及同行的认可,成为业内知名品牌!我公司自主研发的“增湿塔喷雾降温系统”荣获国家科技部技术创新基金奖励。主营:水泥厂脱硝喷枪、废液喷枪、渗滤液喷枪、浓水喷枪、浆液喷枪、氨水喷枪、尿素喷枪、增湿塔喷枪、喷水降温喷枪、除尘降温喷枪、洒水喷枪、油枪以及各种功能喷嘴、脱硝系统、喷淋降温系统、渗滤液回喷系统等。以上是河北思凯淋环保脱硝系统超低排放改造案例
    留言咨询

举报奖励相关的耗材

  • PVC/PVFE/有机玻璃 降尘缸 集尘缸 降水缸
    PVC/PVFE/有机玻璃 降尘缸 集尘缸 降水缸 常规规格:直径15cm,高度30cm无盖,还有一种 带盖和提手,可以根据要求定制。适用于环境监测,卫生监测大气降尘量、酸雨的采样,也适用于任何分析,化验,实验室作废液缸和贮放清洁液之用。分类:PVFE降尘缸 PVC降尘缸、有机玻璃降尘缸、玻璃降尘缸四种材质,便于降尘、酸雨组份分析,耐酸耐碱且稳定性能好等优点。 规格表:名称规格(直径*高度:)材质单价(元)品牌降尘缸 集尘缸 降水缸15*30cm 无盖PVC155书培降尘缸 集尘缸 降水缸15*30cm 带盖和不锈钢提手PVC185书培 降尘缸 集尘缸 降水缸15*30cm 无盖PVFE165书培降尘缸 集尘缸 降水缸15*30cm 带盖和不锈钢提手PVFE195 书培降尘缸 集尘缸 降水缸15*30cm 无盖有机玻璃155书培降尘缸 集尘缸 降水缸15*30cm 带盖和不锈钢提手有机玻璃书培降尘缸 集尘缸 降水缸 可以根据要求定制尺寸使用方法:1、简介 降尘反映颗粒物的自然沉降量,用每月沉降于单位面积上颗粒物的重量表示(单位:t/km2月)。 在空气中沉降较快,故不易吸入呼吸道。其自然沉降能力主要取决于自重和粒径大小。是反映大气尘粒污染的主要指标之一。 降尘易导致土地沙化。2测定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降尘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采用乙二醇水溶液做收集液的湿法采样,用重量法测定环境空气中的降尘。2.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环境空气中可沉降的颗粒物。方法的检测限为0.2t/km230d。3.定义 大气降尘:大气降尘是指在空气环境条件下,靠重力自然沉降在集尘缸中的颗粒物。 原理 空气中可沉降的颗粒物,沉降在装有乙二醇水溶液做收集液的集尘缸内,经蒸发、干燥、称重后,计算降尘量。4.试剂 本标准所用试剂除另有说明外,均为公认的分析纯试剂和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 乙二醇(C2H6O2)。5、仪器5.1 集尘缸,内径15±0.5cm,高30cm的圆筒形玻璃缸。缸底要平整。5.2 100mL瓷坩埚。5.3 电热板,2000W。 5.4 搪瓷盘。5.5 分析天平,感量0.1mg。6、采样点的设置和样品的收集6.1 采样点的设置6.1.1 在采样前,首先要选好采样点。选择采样点时,应先考虑集尘缸不易损坏的地方,还要考虑操作者易于更换集尘缸。普通的采样点一般设在矮建筑物的屋顶,或根据需要也可以设在电线杆上。6.1.2采样点附近不应有高大建筑物,并避开6.1.3 集尘缸放置高度应距离地面5~12m。在某一地区,各采样点集尘缸的放置高度尽力保持在大致相同的高度。如放置屋顶平台上,采样口应距平台1~1.5m,以避免平台扬尘的影响。6.1.4 集尘缸的支架应该稳定并很坚固,以防止被风吹倒或摇摆。6.1.5 在清洁区设置对照点。6.2 样品的收集6.2.1 放缸前的准备 集尘缸在放到采样点之前,加入乙二醇60~80mL,以占满缸底为准,加水量视当地的气候情况而定。譬如:冬季和夏季加50mL,其他季节可加100~200mL。加好后,罩上塑料袋,直到把缸放在采样点的固定架上再把塑料袋取下,开始收集样品。记录放缸地点、缸号、时间(年、月、日、时)。注:加乙二醇水溶液既可以防止冰冻,又可以保持缸底湿润,还能抑制微生物及藻类的生长。6.2.2 样品的收集 按月定期更换集尘缸一次(30±2d)。取缸时应核对地点、缸号,并记录取缸时间(月、日、时),罩上塑料袋,带回实验室。取换缸的时间规定为月底5d内完成。在夏季多雨季节,应注意缸内积水情况,为防水满溢出,及时更换新缸,采集的样品合并后测定。7、分析步骤 7.1 瓷柑埚的准备 将100mL的瓷坩蜗洗净、编号,在105±5℃下,烘箱内烘3h,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50min,在分析天平上称量,再烘50min,冷却50min,再称量,直至恒重(两次重量之差小于0.4mg),此值为W0。然后将其在600℃灼烧2h,待炉内温度降至300℃以下时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50min。称重。再在600℃下灼烧1h,冷却,称量,直至恒重,此值为Wb。7.2 降尘总量的测定 首先用尺子测量集尘缸的内径(按不同方向至少测定三处,取其算术平均值),然后用光洁的镊子将落入缸内的树叶、昆虫等异物取出,并用水将附着在上面的细小尘粒冲洗下来后扔掉,用淀帚把缸壁擦洗干净,将缸内溶液和尘粒全部转入500mL烧杯中,在电热板上蒸发,使体积浓缩到10~20mL,冷却后用水冲洗杯壁,并用淀帚把杯壁上的尘粒擦洗干净,将溶液和尘粒全部转移到已恒重的100mL瓷坩埚中,放在搪瓷盘里,在电热板上小心蒸发至干(溶液少时注意不要崩溅),然后放入烘箱于105±5℃烘干,按上述方法称量至恒重。此值为W1。 注:淀帚是在玻璃棒的一端,套上一小段乳胶管,然后用止血夹夹紧,放在105±5℃的烘箱中,烘3h后使乳胶管粘合在一起,剪掉不粘合的部分制得,用来扫除尘粒。7.3 降尘总量中可燃物的测定7.3.1 将上述已测降尘总量的瓷坩埚放入马福炉中,在600℃灼烧3h,待炉内温度降至300℃以下时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50min,称重。再在600℃下灼烧1h,冷却,称量,直至恒重,此值为W2。7.3.2 将与采样操作等量的乙二醇水溶液,放入500mL的烧杯中,在电热板上蒸发浓缩至10~20mL,然后将其转移至已恒重的瓷坩埚内,将瓷坩埚放在搪瓷盘中,再放在电热板上蒸发至干,于105±5℃烘干,按7.1条称量至恒重,减去瓷坩埚的重量W0,即为W0。然后放入马福炉中在600℃灼烧,按7.1条称量至恒重,减去瓷坩埚的重量Wb,即为Wd。测定W0、Wd时所用乙二醇水溶液与加入集尘缸的乙二醇水溶液应是同一批溶液。 8、结果的表示 降尘量为单位面积上单位时间内从大气中沉降的颗粒物的质量。其计量单位为每月每平方公里面积上沉降的颗粒物的吨数(即t/km230d)。8.1 计算方法8.1.1 降尘总量按式(1)计算: 式中:M——降尘总量,t/km230dWl——降尘、瓷坩埚和乙二醇水溶液蒸发至干并在105±5℃恒重后的重量,gW0——在105±5℃烘干的瓷坩埚重量,g;Wc——与采样操作等量的乙二醇水溶液蒸发至干并在105±5℃恒重后的重量,gs——集尘缸缸口面积,cm2 n——采样天数,(准确到0.1d)。8.1.2 降尘中可燃物按式(2)计算:式中:M/——可燃物量,t/km230dWb——瓷坩埚于600℃灼烧后的重量,g W2——降尘、瓷坩埚及乙二醇水溶液蒸发残渣于600℃灼烧后的重量,gWd——与采样操作等量的乙二醇水镕液蒸发残渣于600℃灼烧后的重量,gs——集尘缸缸口面积,cm2n——采样天数,(准确到O.1d)。8.2 报告结果 结果要求保留一位小数。
  • 红外专用模具
    红外专用模具是专为红外光谱仪配套的专用模具,主要对固体样品进行制样。 产品型号红外专用模具主要特点红外光谱仪上专用模具。 技术参数1、压杆材质:硬质合金抛光2、压杆尺寸:?13mm3、样品架尺寸:50mm×70mm4、最大压力:15T5、真空:可吸真空 操作说明1、压样:按图1顺序按装模具,将研细烘干后的试样粉末均匀地放入模具中,旋转压头使粉末均匀铺平(如需抽真空,则将模具外套及O型圈放好,用胶管将真空嘴与真空泵连接即可),然后把模具放在压片机工作台中心,旋紧压片机丝杠,加压即可。模具承受的最大压力为15T。2、退模:从压片机上取下模具,拿掉压头和外套,此时模内套会和模底或压头连在一起,只要将相连的两件在平板上轻轻震动几下,即可将样品连同内套一同取下。3、测试:测试时可将样品连同内套插入样品架中,一同放进红外仪的样品室进行测试。有些红外仪可直接将样品连同内套放进红外仪的样品室进行测试。4、模具保养:清除样品后用酒精将模具擦拭干净,将整套模具放入干燥皿中保存。
  • 江苏华鸥玻璃标本瓶样品展示瓶玻璃展缸(圆)
    标本瓶 具磨砂盖SPECCIMEN JARS.with ground-in glass cover一、概况及用途: 标本瓶的生产,用普通料玻璃,在大炉炉台上人工漠具吹制,经爆口后在大炉炉台上另外挑钭由钳二在瓶体的口部粘接厚边、在瓶体底粘接一阔底。标本瓶盖亦是在大炉炉台上用具人工吹制或压制,经爆口后在炉台上另外挑料在盖的内壁中心处粘接一玻璃钩,然后将瓶与盖套合磨砂而成。 标本缸的生产用普通料玻璃,.在大炉炉台上用模具人工吹制,经爆口后在平板磨砂机上磨平,再选用厚平板玻璃割制成相适应的盖,盖的四边经过喷砂或磨砂的方法制成有一道5一10 m m左右的毛边,两者盖合即成。 标本瓶、 标本缸均属于收集 、 保存动植物标本之用。 适用于水产、医学、农科、教学等单位,对各种动植物的标本(如鱼类、人体中的各部分组织器官、动物胚胎、植物以及昆虫等)的保存、样品陈列,陈列、教学上实观教学的器具。近年来由于地质,石油钻探事业的发展,为对客地区的地层、地质的研究进行采样保存,亦需要大量的标本瓶,但由于用量过大无法满足供应,多采用大口试剂瓶所代用。二、造型: 标本瓶:主体是一个圆柱形的玻璃筒,口部有一厚边,是用以增加抗机械强度。筒的底部有一宽边,是用以放置平稳。瓶盖的内壁中心有一玻璃弯钩,是用以悬挂固定标本之用。瓶体与瓶盖是用磨砂口磨合,主要是为了防上瓶内浸泡标本的防腐剂的挥发或外来灰尘侵入。 标本缸主体是一个长方形和方形的玻璃缸,缸的边沿磨平,并配看相适应尺寸的厚平板玻璃盖,盖的四边有一条5一10m m宽的磨砂边、是用以防止盖的移动,起到密封作用。三、使用方法: 根据采集标本的形状、大小或长短选择适合规格的标本瓶(或缸),因为标本瓶(缸)为适应标本形状的多样化,而设计多种规格。近几年各地虽然经过多次的简化,删去了部分规恪,但到目前为止标本瓶尚有九十多个规格,标本缸尚有六十多个规恪,它是玻璃仪器规格最多的二个品种、因此对标本瓶(缸)的使用必须选好相适应的规格。 使用时将标本瓶(或缸)洗净,把标本放入瓶内,为了使标本保持原形状,在标本制作初就要固定好),、或将标本事先固定在一玻璃片上(如系小型标本或因标本本身颜色淡看不清时可用粘附剂将标本粘附在有色玻璃片上,但在放入瓶内前一定要等待粘附剂干后方可放入),悬挂在标本瓶的钩上。把配好的防腐剂溶液注入瓶内,直至全部浸没标本或超出际本为好,然后将盖盖紧、在瓶盖的边缘用石腊或石膏、火等材钭封闭保存即可。如系采用标本缸,要在封口前用腊线把缸和盖捆扎固定再封闭。

举报奖励相关的试剂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