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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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相关的资讯

  • 市场监管总局全面加强标准物质监管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2021年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重点领域,共对258家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中的7712种标准物质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存在标准物质制备定值原始记录不完整、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到位、标准物质证书标签使用不规范、测量仪器不具备溯源性等问题,其中市场监管部门责令27种标准物质不得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注销18种标准物质。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创新监管手段,架起政企沟通“连心桥”,构建技术帮扶“直通车”,督促和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标准物质相关制度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强化标准物质合规生产和质量内部管控,保障量值准确可靠。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开展标准物质提质培优行动,严格标准物质定级审批,压实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主体责任,创新和加强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标准物质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推动标准物质高质量发展。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8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从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支撑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污染防治方法和措施,要求到2025年年底,全面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意见》原文: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查督办。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法取得环评批复、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年底前,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三、严格执法监管  (四)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新版排污许可证(副本),强化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包保工作机制,强化对地方发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加强跟踪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抽查指导力度。2023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六)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试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步推进清单式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八)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衔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明确赔偿启动的标准、条件和部门职责,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双向应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优势互补,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履职要求,根据执法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统筹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的排污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检查计划、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二)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三)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完善监管程序,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预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远程核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推行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开展污染物异常排放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四)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2022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五)实施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举报奖励宣传。2022年6月底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六)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生态环境部建立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扩展典型案例应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排污单位自主标记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强化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出台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判定规则。(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技术和平台支撑。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生态环境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车辆序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衔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突出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组织“送法入企”活动,举办普法培训,开展执法帮扶,营造良好的排污许可守法环境。(生态环境部负责)
  • 我国将加强CCC认证目录内玩具产品监管
    日前,国家认监委向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玩具产品行政监管工作。   通知指出,自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98号公告《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布以来,列入目录的玩具产品(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在认证监管和产品质量提高等方面都有显著成效。但是,市场上仍然存在未获强制性认证的目录内玩具产品,执法查处力度有待加大。   通知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要在“六一”儿童节前后,在开展“双打”行动的基础上再集中对玩具产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获强制性认证的目录内玩具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问题。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玩具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强化监管手段,严肃查处目录内玩具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各省级质检部门要认真梳理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截至目前,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6类产品已获得CCC证书6947张,涉及玩具生产企业155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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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

    [table][tr][td][align=left] 为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align][align=center][img=,600,154]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0930/1538274765130394.jpg[/img][/align][align=left] 重点针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针对社会上反映的“非法认证、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align][align=left]《通知》全文如下:[/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align][align=center]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   [/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left]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目前,认证检测活动蓬勃开展,在服务制造业、生态环境、战略新兴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认证机构共计470家,有效认证证书175万张,涉及获证组织58万余家;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计36327家,年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76亿份。但是,目前在一些认证检测领域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认证检测乱象”等问题。[/align][align=left]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align][align=left]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align][align=left] 认证检测工作是质量认证体系的主要载体,是国际通行、社会通用的证明各类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市场化评价工具。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是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破除认证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意义,要把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align][align=left]二、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监管重点[/align][align=left]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认证检测工作的专业特点和主要流程环节,梳理分析认证检测行业的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认证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align][align=left](一)针对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以往监管中发现较多问题以及新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抽查监管比例,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的违法行为;二是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三是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四是审核员/检查员收取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等。[/align][align=left](二)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现场检查避重就轻,产品检测不能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种类,认证决定流于形式;二是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三是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align][align=left](三)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三是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等。[/align][align=left](四)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三检合一”实施过程中,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以及缺项漏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二是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等。[/align][align=left](五)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二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align][align=left](六) 针对认可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认可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检查以下不规范行为:一是超出认可证书规定的检测、校准、检验能力范围开展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二是不能够持续保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设备和人员能力,影响检测、校准和检验结果的有效性。[/align][align=left]三、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align][align=left](一)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认证检测活动和认证检测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依法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align][align=left](二)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认证认可综合监管平台和资质认定证书查询平台查询强制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自愿性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等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认证证书以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建立所属辖区认证检测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认证检测机构、获证企业),对问题频发的认证检测机构、区域、行业、产品可加大抽查权重。[/align][align=left](三)严厉查处认证检测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认证检测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发现管理性、技术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落实。[/align][align=left] 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社会上反映的“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坚定去疴除弊,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检测市场环境。[/align][align=left] 其中,原计划开展的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双随机”专项检查工作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进行。[/align][align=left]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align][align=left](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align][align=left](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align][align=left](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认证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align][align=left](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要制定对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擅于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align][align=left](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要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25日[/align][/td][/tr][/table]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b][/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333333][size=12px]信息源自:计量资讯速递[/size][/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size=16px][b][font=宋体][color=#333333]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气象局、国防科工局、铁路局、药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有关单位:[/color][/font][/b][/size][/align][align=left][size=15px] 计量比对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size][size=15px]  [b]一、总体要求[/b][/size][size=15px]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实施、坚持统筹推进,更大激发计量比对工作活力,规范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进一步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完善量值溯源体系、计量监督体系,保持量值国际等效一致,切实增强计量服务保障能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实计量基础。[/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b][/size][size=15px]  [b](一)完善计量比对工作机制。[/b]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比对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计量比对工作;鼓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监管需求,组织开展计量比对工作。为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能力,可遴选确认若干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鼓励其在确认的能力范围内,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计量技术机构自愿参加。[/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管理模式。[/b]计量比对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对于其他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加强计量比对信用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size][size=15px]  [b](三)规范计量比对项目实施。[/b]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所在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监督,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的风险分析和全过程管控。鼓励主导实验室参照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建立管理体系。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应当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家标准物质;无法溯源的,可通过其他方式溯源到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在计量比对开始前对传递标准(样品)进行稳定实验和运输特性实验,保障传递过程量值可控。[/size][size=15px]  [b]三、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b][/size][size=15px]  [b](四)加强计量基标准计量比对。[/b]聚焦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生态环境、民生保障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计量标准计量比对项目,保障国内量值统一。积极争取主导和参与国际计量比对,加快校准测量能力建设,保持计量基准量值同国际等效一致。[/size][size=15px]  [b](五)加强标准物质计量比对。[/b]重点选择与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质量风险较高的标准物质,加大计量比对组织力度。强化计量比对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应用、定级鉴定、标准物质监管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利用计量比对结果提升技术能力,推动标准物质质量提升。[/size][size=15px]  [b](六)加强新领域关键量值计量比对。[/b]鼓励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方面的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size][size=15px]  [b](七)加强计量比对关键技术研究。[/b]根据不同专业领域要求,集成计量优势资源和力量,研究制备具有计量特性和良好重复性、稳定性的比对传递标准或样品。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促进计量比对项目扩容提质增效。积极推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开展综合性以及专业性计量比对技术研发和应用。[/size][size=15px]  [b](八)推动计量比对结果使用。[/b]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时要充分使用计量比对结果。鼓励各有关方面优先推荐或者选择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以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计量比对所涉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要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size][size=15px]  [b]四、强化计量比对支撑体系建设[/b][/size][size=15px]  [b](九)健全计量比对制度。[/b]进一步拓宽计量比对组织形式,及时总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成果,不断健全完善计量比对相关制度。根据不同专业计量比对工作特点和特殊要求,细化计量比对实施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快补充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和动态更新计量比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目录。[/size][size=15px]  [b](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b]将计量比对纳入各级计量人才培养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加强计量比对专家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精通计量比对工作的技术骨干,不断提升计量人才队伍素质。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将计量比对纳入工作考核,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措施。注重计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履职能力、专业技能、工作实绩等情况。[/size][size=15px]  [b](十一)构建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b]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推进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实施线上供需对接,推动各类计量比对项目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归集和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进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与其他计量信息系统互联互通。[/size][size=15px] [b] 五、保障措施[/b][/size][size=15px] [b]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b]鼓励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计量比对工作,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好计量比对工作实施,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size][size=15px]  [b](十三)鼓励先行先试。[/b]鼓励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和行业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行业特色,探索创新符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的计量比对工作模式。鼓励政府部门创新计量比对组织方式,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size][size=15px]  [b](十四)注重宣传引导。[/b]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经验、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积极推广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公众查询和相关单位应用计量比对结果。[/size][size=15px]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size][size=15px] [/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size][/align][size=15px]  2020年7月31日[/size][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

  • 【转帖】加强环境监管 促进污染减排

    加强环境监管 促进污染减排 节能减排工作是当前我国的重要工作之一,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把节能减排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利用媒体和社会力量,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做好污染减排是环保部门的职责,也是我们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就如何做好污染减排谈谈自己的观点。摸清底数、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计划是做好减排工作的前提  节能与减排是息息相关、相辅相成的。因此,我们要加强宣传,提高排污单位的节能减排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做到了资源节约,提高资源利用率,无形中也促进了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废物是放错地方的资源。让企业从被动减排变为主动减排,为我们顺利开展减排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保证我们彻底搞好减排工作。  例如,我们可以利用媒体对造纸业的“零排放”工程进行大力宣传,这是节能减排的很好事例。多措并举、加强监管是做好减排工作的保障  要做好减排工作首先必须摸清辖区排污底数,找到辖区主要污染行业或企业,再次要根据行业特点、国家标准并考虑技术等因素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总量控制与减排计划。这样才能使减排工作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取得显著成效。  例如,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在制定减排计划时,突出重点行业,综合考虑行业工艺特点、国家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因素。这个区的首要污染行业为造纸业,其次为化工业,再次为乳制品业和果汁行业。这个区的造纸行业年COD排放量占全区总排放量的99%,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区总排放量的96%。因此,临潼区在制定减排计划时将减排的重点放在造纸行业、化工业和乳制品业及果汁行业,只有这些行业实现了减排才能大大减轻环境压力,才能使这一区域收到较为明显的环境效益;临潼区在确定造纸业的减排目标时,根据工艺特点,对规模较大的造纸业依据陕西省造纸行业地方标准计算出其排污量的高限值,结合当前国内先进水平造纸行业的吨纸排污量,将此高限值适当降低到企业当前技术水平能够达到的程度,然后逐步改善,这样使企业主觉得减排并不是不可及的,从而积极采取措施,完成减排任务。对规模较小、处理成本相对较大的造纸业,因其现有状况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对其采取了关闭或拆除化学制浆工艺的措施。  在监管过程中,应采取多种措施,把好源头、中端和末端3个环节,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1.从源头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1)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落实“三同时”制度,做到不欠新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把住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变重批轻管为慎批重管。要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加大调控力度,提高准入门槛。坚持区域增减平衡原则,严格新增二氧化硫、COD排放量项目的审批管理。大力鼓励发展低能耗、低物耗、低污染、对环境影响小的产业。严格审查、审批环评文件,把住环境准入的第一道门槛。所有新、扩、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环评审批手续。严格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审批的情况,坚决严厉查处。  加强对已审批项目的清理和检查,严把项目“三同时”验收关,对未严格执行“三同时”验收的项目,该停的即停,该关的就关。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好技术方案的审查及技术服务工作,确保治污措施规范、可行。项目建设单位正式投产前,必须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凡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严厉打击“三同时”违法行为,对业主单位没有落实“三同时”的,一经发现,从严、从快处理,使企业打消侥幸心理,真正把“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2)结合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关停一批高消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  2.推行清洁生产,从生产全过程中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清洁生产要求从产品设计开始,到选择原料、工艺路线和设备以及废物利用、运行管理的各环节,通过不断加强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乃至消除污染物的产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环境战略。国内外污染防治经验表明:清洁生产是工业污染防治的最佳模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所以推行清洁生产也是搞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必然选择。  在重点污染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要求企业在生产的全过程充分利用资源,使废物最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排污大户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没有执行清洁生产审计的原则上对其新增排污总量项目不予审批。  3.强化监管,做好末端减排工作  (1)加大对限期治理的督察力度,保证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做到多还旧账。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监管。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其治理进度。  (2)加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有效杜绝偷排现象。对其他重点污染源加强监督性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其排污状况,为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4)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和处罚力度,以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污染减排。对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  (5)建立污染源台账,及时掌握老污染源削减和新污染源增加动态变化情况,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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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瑞扬尘噪声在线监测仪实现大气扬尘和噪声在线精细化管理 重点解决建设现场无组织扬尘排放污染源监测的难题 可以针对颗粒物数据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对比、查询、导出。标准、法规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JJR846-2015《粉尘浓度测量仪》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l)技术规定(试行)》HJ212-201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产品核心卖点1.光散射法,实时准确测量大气扬尘中TSP、PM10、PM2.5三种颗粒物质量浓度2.高精度实时测量大气噪声分贝数,同时测量大气压力、温度、湿度、风速、风向等相关气象参数 3.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直观形象反映出历史污染趋势 4.随时随地监管,可通过网页、手机APP方式远程查看监测数据和视频 5.违规排放行为自动在线取证,监管行为自动在线记录。应用领域建设工地、水泥搅拌站、矿山码头、煤电厂扬尘与噪声监管城市主干道路周围扬尘与噪声监管工业园区内扬尘与噪声监管居民区周边扬尘与噪声监测环境评价、许可污染预测预警产品性能优势1.一体化第三方服务:用户无需关心设备及整个系统的建设、运维。2.快速实施:实施周期短,2位现场工程师每天可完成5台设备的安装。3.快速运维:由专业运维的团队,主动服务,本地化,响应时间短。4.扩展方便:点数增加时,网络和服务器扩容灵活。5.长期使用总费用低:多种运营模式,长期签约服务费用更优惠。6.系统适用性强:环保局、建设局、城管局都可以使用本系统。7.全天候监控:本系统可以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测。8.实时性:每分钟可以出一次数据。9.由定性化评估转变为定量化的评估。仪器配置1.仪器主机包括颗粒物测量子系统,噪声在线测量子系统,气象参数在线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子系统,防雷防水机柜。2.安装底座包括安装底座,固定螺母。3.控制线缆电磁屏蔽电缆,最长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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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IT-RVU-90SW(以下简称RVU90)水库动态监管遥测终端(RTU),用于水情测报、水库水雨情监测,水库大坝安全综合监测等应用场合,不仅可以监测水文数据(水位、雨量等),而且可监测大坝渗流、表面变形,坝体白蚁活动实时监控,以及大坝图像信息;采用GPRS网络传输,将站点实时数据传输至信息中心。 典型工程  重庆市中小水库动态监管系统  云南临沧水库动态监管系统  重庆荣昌水务局  重庆潼南水务局功能特点  数据采集:支持一路雨量计信号输入、一路水位计信号输入(浮子式/串行接口/模拟接口可选)、两路串口摄像头图像信息采集输入、一路量水堰计信号输入(串行/模拟接口可选)以及一路串行接口的白蚁检测仪输入;  工作模式:可设置自报模式、应答模式和混合模式  自报模式,RVU90只在需要进行远程数据编报时才开启通信模块进行通信,通信完成后设备进入低功耗模式;  应答模式,RVU90一直开启无线通信模块,随时应答远程信息中心查询操作。定时存储数据;  混合模式,既有自报模式的定时数据编报功能,又具有应答模式的随时应答中心的查询功能;  远程通讯功能:通过GPRS传输实时采集数据和图像采集数据  支持电源切断控制,在应答模式下具有长时间无通信重启功能,在自报模式和混合模式下,具有通信失败重启功能;  具有数据补招功能,当某些时候进行的数据通信后没有正常将数据编报到中心,则RVU90将再下次通信成功时刻将原先未编报的数据记录进行重新上报;  支持远程参数修改,在RVU90进行数据通信完成后,中心可回复请求额外通信命令,此时RVU将根据命令设定的时间延时关闭通信模块,以便顺利完成参数设置;  支持远程数据记录读取,操作方式同远程参数配置;  支持定时自报,水位加报,雨量加报功能,渗流加报以及白蚁检测加报;  支持人工录入功能:人工观测大坝表面变形数据,可人工置数录入,设备将立刻将人工置数录入数据传输至信息中心  支持自动对时功能;  存储功能:具有定时存储数据记录功能,可存储两年的综合数据,数据记录采用循环存储方式;太阳能充放电控制功能:内部集成20W控制器,满足绝大部分应用要求,如果需要使用更高的功率要求,则可外置控制;  人机界面:显示:128*64点阵液晶;按键:6个;功能:支持本地参数设置,本地采集数据显示,以及人工观测数据录入等;  防盗报警功能:RVU90具有密封箱开门报警、太阳能电池板拆除报警和雨量计拆除报警等功能,一旦这些集中放置设备被恶意侵入或拆除,RVU90立即将报警信息发送至信息中心,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应的运行维护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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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响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2018年6月24日公布的《中共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到2020年三大保卫战具体指标:全国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0%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5%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5%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减少1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一、环保工作取得的成绩1、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3 年下降22.7%2、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39.6%、34.3%、27.7%。3、全国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67.9%,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8.3%。二、环保监察的难点1、企业数量多,行业类别多,工艺错综复杂。2、仅仅只有少数有组织排放的规模化大企业纳入了自动监控,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监管手段。3、缺乏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和对停产、限产、错峰生产企业的有效监控手段。4、对于企业环保监管,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和预警手段。5、监察人员有限,监察力度要求又非常大,无法避免漏查问题。空气和水质都有稳步改善,这些改善依赖于无数环保设备的安装运行以及环保部门加强监察力度。接下来如何更有效的监督环保设备正常运行从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形成长效机制也是即将面对的问题。各地出台的文件三、解决方案通过对污染防治设施用电实时监控,实现对企业生产运行无死角、全流程、差别化、精细化管理,达到变人防为信息化技防,彻底扭转传统依靠人力、经验及部分排污在线数据进行现场核查的状态,将有效提升全区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水平,为环境监管开辟更加切实、有效的监管方式。1、架构系统将可以通过PC浏览器、平板、APP访问和在线支付无人值守。云端统一部署,升级方便快速;客户不需要安装客户2、无死角监控系统对排污和治污设备进行不间断用电监控,判断启停时间点,能够进行排污治污联动监控。3、异常管理和申报企业生产或排污要按计划进行申报和管理,一旦超出计划外的任何启动和停止状态,系统就会自动发出预警,进行短信和APP推送。4、停限产执行监控可以制定停产和限产计划。在停产限产计划内,对排污和治污设备做有限制的启停计划,超出计划外则报异常。网络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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