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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实施的EuPs指令(Energy-using Pro-ducts),即欧盟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或能耗产品环保指令,对耗能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贯穿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这是以前其他环保法令所没有覆盖到的。它的实施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出口和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和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EuPs指令对我国 对外贸易的影响 根据EuPs指令内容及其定义,其涉及的产品大多为以成本效率的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具有高度潜力的产品,此外,还针对相关产品之待机状态能源耗损制订个别的执行措施。而这些产品大多为我国出口量较大的商品。 欧盟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重要对象,特别是家电类、缝制机械产品等。2008年针对外部电源供应器,街灯,待机与关机状态耗能设备和简易机顶盒出台相应细则,2009年和2010年将是EuPs指令各类产品实施细则出台的高峰。因此,EuPs指令的实施将对生产这类商品的生产商和出口企业造成巨大影响,特别是对于通常习惯把主要注意力放在产品节能上而忽视生产过程中能耗问题的我国制造企业来说,确实是个不小的挑战,因为即使是不费电的机电产品也有可能成为受影响最大的门类,应引起我国有关行业的特别关注,及早制定有力的应对措施。 二、应对EuPs指令的对策建议 该指令对我国而言,是欧盟继WEEE指令和ROHS指令后的又一绿色贸易壁垒,与WEEE、ROHS不同的是,EuPs不是针对产品要求的指令,而是一框架指令,在执行时具有极大的操作灵活性,因此应对的难度也更大。 (一)及时了解欧盟EuPs指令制定动态 企业要密切关注欧盟EuPs指令相关产品具体实施方法的制定动态。由于EuPs指令只提供一般原则及准则,并趋向“自律规范”的做法。欧盟将按照这一指令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制定有关产品要求的指令,称作“执行措施”。该指令的运作方式为:根据产品的一般生态要求和特定生态要求,制定出具体产品的具体生态特征和实施规范。制造商和欧盟进口商根据该具体规范来调整自己的产品,一般生态要求文件并没有设定具体数值,只是设定了一个总体基准。它要求考虑产品生命周期循环不同阶段,如原材料的获取、制造过程、包括运输和分配、安装和维护、使用以及寿命终结丢弃阶段、进行基本的生态条款的评估。 因此,建议我国各有关方面对与此相关的指令的制定动向和WTO相关的通报予以关注,并及时进行研究和提出评议意见,依照该新指令的要求做好战略性应对工作。 (二)要更新产品设计理念,提高研发能力 对于由于自身技术原因导致的技术壁垒,主要还是靠企业行为来实现。因此,我国企业应改变以往的单一目标设计,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低能耗、高性能的产品设计。 企业要增加对节能降耗产品的研发投入,应从设计开始就考虑产品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把环保、节能的思想理念贯穿到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回收和处理及最终淘汰等生产全过程;同时与当地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密切合作,帮助企业从原材料的选择、产品制造、包装、运输、分销、安装、维修、使用到回收依照规定参数评估相关环境因素及制定相应的生产控制程序,建立健全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要通过符合性规定,取得认证标志,才能生产并投放欧洲市场。如2006年5月,飞跃集团投巨资从德国引进专用于对产品及其部件进行受限元素分析检测的X荧光光谱仪,实现绿色产品设计和无铅工艺方法,完成产品的“无害化”进程;注重清洁生产,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在节能、降耗和减污方面取得明显效果,为应对国外绿色壁垒打下了基础。 (三)积极参与标准制定 与建立双边互认机制 当今世界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得标准者得天下。通常情况下,专利影响的只是一个或若干个企业,标准影响的却是一个产业,甚至是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在欧盟制定产品的环境化设计标准时,我国产业界如果能积极参与绿色规范的制定,必将为我国产业争取有利的条件。此外,互认机制是指通过与发达国家间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相互承认对方ZF机构或其授权的民间机构的测试结果、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制定的标准。一国的出口产品如在出口前已按与贸易伙伴国签订的互认协议的规定在国内指定的测试、检验或认证机构通过检验,就不需要在进口国重新检验,可以直接投放市场。其优势在于它在促进贸易便利与自由化的同时符合了标准内生决定这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承认并尊重了各国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资源基础自行制定标准的权利。 (四)企业实现国际市场多元化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出口依赖主要发达国家的现状。其实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提倡市场多元化战略,十几年来新兴市场和重点开拓市场发展很快,但结果市场份额增长远低于贸易额增长,并出现份额增长乏力甚至减缓趋势。而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的检测标准较高且标准不一,因此,出口企业除了花大力气提高产品质量外,还需努力开拓新市场,避免由于某一个国家市场法规或政策的实施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否则一些新兴市场会在世界市场上很快被分割而失去重大的机会。 总之,欧盟的绿色贸易壁垒并非不可逾越,与其受制于人,不如在被限制前主动做好应对准备。环保意识应成为标准化体系考虑的主要内容,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制度,以资源税的征收为核心,实现环境成本的内生化,对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引导绿色产业的发展、解决ZF的财政收支等都会起到有利的作用。转自:北方网
2018年7月11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措施,并就该措施征求公众意见。8月2日,美方宣布拟对上述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美方措施背离双方多次磋商共识,导致中美双方贸易摩擦升级,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207个税目进口商品加征关税。该措施涉及自美进口贸易额约600亿美元。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加征20%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4所列662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分别见附件1至附件4。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近期,我国采取的限制稀土出口措施引发了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弹。除相关国家政府从外交途径对我不断施压,部分国外媒体也借题发挥,抨击中国的外贸政策,似乎要从舆论上形成合围之势。我国的稀土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不是新闻,但一项政策的实施却引来如此大的国际反应,其背后隐含的深意和对我国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值得思考。 我国的稀土储量占全球总量的30%,但出口量占到全球贸易量的90%以上,且出口价格非常低廉。由于早期的生产、加工和管理不够规范,导致稀土加工的技术水平很低,进而带来大量环境问题。国家选择在这一时刻重拳出击治理稀土出口,一方面显示了政府对于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稀土出口已到了不得施以重拳整治的地步。 由此,联想到医药行业部分大宗原料药的出口现状,其严峻程度并不亚于稀土行业,而其原因更是如出一辙:以牺牲国内环境、浪费宝贵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直接导致了低价出口恶性竞争的结果,最终是企业失利,政府失信,群众失望。同稀土一样,这些产业都亟待国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然而就在我们从稀土管制中看到规范原材料产品出口的新希望时,相关国家的举动却表明事情的解决并不是那么简单。 管制措施实施后不久,作为稀土资源依赖程度较高的日本首先发难;随后,美国又站出来宣称,在世界经济恢复的关键时期,中国政府出口稀土管制措施是对国际贸易秩序的破坏,是对国际社会的要挟……种种理由都暗含着一个目的,就是对我国廉价稀土资源无休止的贪婪。正如国家领导人在中欧工商峰会上发表讲话时所谈到的:“一些国家廉价购买了中国很多稀土,现在还有不少储备,他们心知肚明。”把稀土收入囊中,把金币藏在口袋里,把污染留给中国,这就是他们的如意算盘。长期以来,在许多原材料行业他们都享受着中国出口产品的低价格,而无需对这背后的高昂代价负责,因此这次当他们发现“奶酪”被动过后,便反客为主,企图借助自身的强大影响力再次把责任推给中国,使稀土和其他原材料的出口能按照他们的游戏规则继续下去。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政府对此做出了掷地有声的回应:“每个国家都有合理使用本国资源的权利,管理稀土出口是对中国的发展负责,也是对世界的发展负责;稀土的管制和国际规范、世贸组织规则是一致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寥寥数语,既表明了中国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的坚定信念,也使那些所谓的“理由”不攻自破。 如今,稀土出口管制引发的争论还远未结束,西方国家是否会采取更激烈的措施也尚未可知,但无论结局如何,我们都从中领悟到了一点,那就是只要我们坚持遏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信心不动摇,只要继续落实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政策措施不走样,中国的医药外贸也一定能够实现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