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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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相关的资讯

  • 我国将开展城市供水水质专项调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城市供水水质专项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有关监测站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水质检测工作。   此次城市供水水质专项调查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配合相关规划的编制,与2009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开展的。调查对象为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的水源和出厂水水质情况,主要调查2008年公共供水水质基本情况以及近期水质检查发现的水质问题。检测水质主要内容为: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供水厂,检测出厂水CODMn(高锰酸盐指数)、消毒剂余量、色度等13项指标;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公共供水厂的原水和出厂水检测CODMn、氨氮等6项指标。 《通知》特别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水质情况的上报和水质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在2009年6月25日前完成水质基本情况的汇总统计,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通知》指出,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为各地水质检测的技术牵头单位,要协助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并负责水质检测数据的汇总。在2009年6月30日前将检测数据的纸质报告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并按照要求通过“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检测数据。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在2009年7月10日前完成有关数据汇总分析工作,8月15日前提交水质普查报告。
  • 公开征求意见!《城市供水条例》或面临新变化!
    日前,住房和城建部发布关于《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条例》)。文末可下载原文。《条例》总则对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作出进一步说明: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水量的统筹和保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应急、价格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与此同时,城市供水的信息化、科技化也被赋予了时代新意义:在科技支撑方面,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先进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要求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取水水量、水质以及供水水量、水质、水压的监测与预警。除此之外,该《条例》从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供水设施运行与维护、供水管理、应急管理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概括阐述,并就城市供水过程中水量、水质、水压三方面要求进行了说明。为全面了解我国城市供水情况,仪器信息网3i讲堂邀请3位业内大咖作主题报告,1月5日全网独播!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张岚主任,将从卫生疾控部门角度,解析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要求与要点,同济大学环境学院李伟英教授,将从城市供水建设角度,深度解析城市供水过程中在线监测设备的智慧应用。上海乔治费歇尔管路系统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经理刘影,将带来“从水厂到龙头的全管网安全配水解决方案”,欢迎来自水务、供水集团、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会。免费报名听会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watersupply230105/ 《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 城市供水与饮用水,双直播,惊喜好礼!
    渴的时候就感到水是甜的,不渴的时候就感到水没滋味,实际上水是没有任何味道的。——阿卜杜拉侯赛因中国人,自古就是尚水的。水利万物,万物因水而生。城市供水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供水水质检测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整个城市供水过程中,主要包括不限于对自来水厂出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入户饮用水的严格检测。为此,我们拟将召开的2场会议,讲聚焦城市供水与饮用水,围绕化学化污染、微生物污染、在线监测机刷、ATP快速检测等方面内容展开。论坛一:城市供水监测及标准解读疾控角度:畅谈饮用水在线监测技术及其应用要求在饮用水监测与管理中,卫生疾控部门主要负责起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涵盖感官、毒理、微生物指标等,并对其解读。事实上,只有每一个部门之间实现有机结合,联防联控,才能发挥出最大的协同效应。比如,疾控部门可以从生活饮用水国标(GB5749和5750)角度出发,为饮用水在线监测技术和技术要求提出新的理解和认识。同济大学教授:浅谈在线监测设备在智慧供水中的应用一般地,智慧供水,涵盖城市供水中的水源地取水、水厂制水、管网输水、加压送水、用户用水等各个环节,实现全流程远程监管和智能联动控制,是水司实现智慧化运营的重要途径。在线监测设备作为智慧供水中的关键设备,直接影响各环节水质检测结果的精准性。同济大学,李伟英教授,在城市供水方面,具有丰富的成果。将受邀出席本次会议,围绕供水在线监测展开,讲解设备优化、案例等;讲解如何通过硬件布设,实现供水管网模型建立;讲解供水智慧化监测等。 届时,上海乔治费歇尔管路系统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经理刘影老师将一并带来全流程解决方案,敬请关注,1月5日直播!免费报名链接,优先审核: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watersupply230105/论坛二:城市供水及饮用水中微生物快速检测技术除了化学指标,难道微生物检测就无足轻重?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新版生活饮用水标准微生物指标检验及质量控制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保障,各国对城市供水及饮用水标准的制定以卫生、安全为基本准则,以不得传播病原微生物为首要原则。可见,微生物的检测对于饮用水安全起到举足轻重作用,绝非可有可无。威立雅水务:ATP检测技术在饮用水水质管理中的应用在自来水厂制水过程中,多配合使用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和离线检测设备,诸如威立雅等大型水务单位中,针对制水过程中的微生物,如何实现有效监测?相较于传统培养检测方法,ATP荧光法可实现了对市政出厂水和管网水中微生物的快速测定,已经成为供水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无独有偶,根据制水的不同过程,大型水务公司一般采用ATP法,将微生物在线监测系统和便携式ATP测定仪作为主要检测手段。哈希的ATP产品,为何能脱颖而出,成为威立雅等大型水务公司的“仪器宠儿”?12月15日直播间找答案!来自哈希的胡璇老师将带来全套微生物解决方案。粉丝免费报名,优先审核,报名该会议,直播间更有哈希暖冬礼品相送: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drinkingwater20221215/

城市供水相关的方案

  • MS6100 多参数水质分析仪在市政供水管网中的应用
    MS6100 多参数在线分析仪主要应用于市政自来水管网、二次供水及泳池水的监测。本案例中该仪器应用于供水管网加压泵站处,连续在线监测管网水余氯、浊度、pH 及水温变化。通过 MS6100 多参数水质分 析仪的实时监测数据,供水管理运营单位可以快速了解居民水龙头水质情况。结合出厂水的连续监测,可先 于终端用水隐患出现之前,快速定位问题来源于厂区内或是管网导致,并制定相应的工艺调整及应急预案, 保证供水水质,提升居民幸福感。同时,有利于减少可能存在的投诉,创造更好的工厂效益。哈希 MS6100 多参数在线水质分析仪可同时在线监测余氯、总氯、浊度、电导率、ORP、pH 及水温 7 种参数。采用一体化设计,安装简易、维护量低、配置灵活、通讯功能齐全,停水停电自动保护、来水来电 自动恢复,专为无人值守的应用场合设计。该点位仪器启用半年来,客户及运维商反馈监测数据准确、结果 稳定,且维护量极低 ,给客户及运维商节省大量试剂及人工成本的同时,助力南昌智慧城市、智慧水务的 建设。
  • 城镇供水安全监控预警综合解决方案
    该方案针对城镇供水水质,以监控中心为依托,以在线自动监测为基础,以监督与应急决策为核心,打造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全过程跟踪的城镇供水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城镇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水源水质突变的实时监控和污染事件预警、应急决策支持管理体系,及时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全面保障城区居民的用水安全。
  • 浅谈智能配电能效系统在供水厂的设计与应用
    分析重要市政设施用电安全现状,调研智能配电设备元件情况,采用一种智能化的配电系统架构,辅以电力监控、能耗管理、设备运维等多维度管理手段,并将其应用于上海市某大型供水厂改造工程。

城市供水相关的论坛

  • 【分享】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三月一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 , 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 【求助】城市供水改革的问题与方向

    国务院在批转《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两个“加快”的政策要求,要求加快民间资本进入铁路、电信、市政等垄断行业,要求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特许经营范围。城市供水作为重要的市政公用领域,由于其改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推进改革时有几个方向性的问题需要注意。 一、 城市供水行业改革主要进展 1、 供水服务设施和能力迅速增长 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设施建设在过去十年中持续增长。到2008年年末,全国城市供水普及率超过95%,较2000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全国供水综合生产能力达到28000万立方米/日,较2000年增长了28.4%。 2、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同步展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也同步展开,城市供水价格有所上调。2008年,全国36个重点城市的居民供水平均价格为1.63元/立方米,较2000年提高了0.55元/立方米;同期,水资源费增长幅度较大,在城市供水成本中比重逐年提高。 3、 市场化项目比重逐年增大 自2002年全面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以来,供水行业市场化的项目比重逐年增大。截至2007年底,供水市场上最活跃的19家社会企业共签约供水项目146个(包括水厂单元服务和系统服务项目),项目的供水总能力相当于2007年全国供水总能力的16.5%。其中,11家外资水务企业签约94个项目,供水总能力相当于2007年全国供水总能力的9.7%。 4、 供水行业改革形成模式多元化格局 供水行业经历了从水厂单元服务的改革到系统服务全面改革的变化。上世纪90年代,供水改革以针对水厂单位服务的BOT项目和固定回报为主导模式,2002年以来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以系统服务为主导改革模式。在改革重心上一直偏重供水的资产和产权改革,而服务效率上的关注薄弱。2007年,在兰州、海口、扬州、天津等地出现了溢价收购供水资产的项目,引起行业和社会和高度关注。 二、 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背景与问题1、供水安全压力迅速加大,即将进入水质事故高发期 随着我国水污染形势的日益严峻,供水源水污染严重,在120多个大中城市中原水合格率约为70%,加大中小城市这一数据可能低于50%。另一方面,我国供水设施陈旧,缺乏应有的设施更新,而且难以应对原水水质下降的现状。虽然我们发布了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但是缺乏实质性的硬件准备。在水质检测方面,大部分检测能力保留在供水企业内部,独立监测的能力差。因此供水安全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 2、政府投资不断弱化,而社会投资难当投资重任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城市供水的政府投资逐年减少,投资的主体基本进入了企业和市场投资。但是受到融资结构和产业模式的限制,也受制于水价水平支撑不足的影响,社会投资在投资总量上难以满足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水质压力逐渐加大,服务均等化要求日益升级的背景下,存在巨大的投资缺口,客观上造成城市供水设施的投资不足。 3、政府在供水公共责任上存在责任缺位 城市供水服务作为重要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存在严重的责任缺位问题。不少地方政府通过“改革”把供水服务当作“包袱”摔给社会企业,以为市场化了就摆脱了政府公共服务责任。政府责任的缺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改革定位不清和模式的混乱,部分项目出现政府与企业的相互推委,造成供水服务质量不能保障。 4、在改革目标上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关注不足 很大比例的供水改革项目偏离了特许经营对经营环节的关注。虽然2004年建设部发布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于仅仅是部门规章,难以有效规范行业改革。随着2004年以后政资分离的全面铺开,城市供水行业的改革逐渐偏离了服务和效率的主导,变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产权改革,而产权改革中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性质,大部分简单参照竞争性行业的资产处置方式,使改革以国有资产转移为主线,极大地淡化了供水服务中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等主要矛盾。 5、价格形成进入低质低价的怪圈 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重点关注了供水服务的合法性成本问题,没有优质优价的空间,难以适应目前供水服务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难以应对原水水质恶化的需要。而且以企业合法性成本作为定价依据的做法,不能鼓励服务企业提高效率。 三、 供水行业的主要改革方向 1、明确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性质,强调政府责任 城市供水作为最为重要的政府公共服务内容,在供水服务安全压力日益增加的背景下,需要清晰界定供水服务的公共服务性质,强调供水领域的政府责任,无论任何形式的供水改革,不能免除政府的供水服务责任。 2、在投资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级政府的财政性投资 作为公共服务的供水服务需要政府投资,尤其是地方财政的投资,政府是公共服务当然的投资主体。中央政府需要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城市供水领域的沉淀性资产部分给予补助性投资,提高供水服务设施的水平。政府公共服务投资不排斥企业投资的参与,但是企业投资需要相应的回报作为支持,政府投资的目的是降低水价的压力,提高设施的水平。政府投资形成的沉淀性资产应该作为财政性资产保留政府,不应该成为回报的基数。 3、完成特许经营立法,鼓励资产与经营的分离 多元化的投资,不应妨碍具体供水经营服务的市场机制。应尽快完成特许经营的立法,在特许经营的政策框架之下,鼓励供水资产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投资领域鼓励多元化,而在经营环节全面实行市场化,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主体来进行经营服务,促进供水行业的服务业转型。 4、改变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以绩效评价为基础的经济监管 需要修订原来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逐渐改变按照企业合法性成本为基数的成本监审模式,形成以行业平均成本为定价成本的成本监审模式,鼓励企业提高服务效率。转变以企业资产总量作为基数的定价模式,改为以营业总额为基数的定价模式,促进供水行业的服务业转型和服务效率的提高。逐步建立供水企业绩效评价的信息平台,为监管部门提供横向比较,经济监管的工具,逐渐使行业平均成本成为定价基础。 (二〇〇九年六月)

  • 【转帖】《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发布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城市供水相关的资料

城市供水相关的仪器

  • 管网压力流量监测系统简介  为保证供水工作的科学性,依靠现代计算机通信技术和传感技术,实施对供水管道的无人化远程实时监测,并且能够自动传输到上面各级主管部门,监测输水管 道、城市供水管道的压力、流量信息;及时发现管网故障,提高维护效率、降低损失,保障输水、供水质量,达到科学预警,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系统组成  v 监控中心:中心服务器、外网固定IP、管网系统软件;  v 通信网络:基于移动GPRS或者电信CDMA的通信网络平台、窄带物联网通信网络、4G、计算机以太网等;  v 采集终端:无线压力表/低功耗遥测终端BTU;  v 测量仪表:流量计/脉冲水表、压力变送器、报警设备等;  v 供电方式:电池供电、太阳能供电、市电。系统功能  v 实时采集管道压力、流量数据数据接收中心服务器;  v 能显示整个管网系统的供水管线图及地理分布图(及用户用水信息);  v 集中显示各监测点重要参数(如瞬时流量、累计流量、压力、电池电压、报警状态、通讯状态;  v 各用水单位的界面和报表功能,可随时增加或删除,操作方便快捷;  v 按区域、地块划分用户,注明长期用户和季节性用户,能单独显示各用户子站的全部测量参数及设置参数;  v 能自动生成各用户的瞬时流量、累计流量、压力的并行历史曲线,并可查询任意用户、任意参数、任意时段的历史数据,历史数据和曲线可以转存和打印;  v 能生成各用户的用水量日报表,月报表及年报表,生成分时等特殊报表的功能。任意组合用户测量趋势、测量参数累计、故障时段等趋势记录打印输出。现场图片水源井远程监控系统系统简介  建立水源深井及泵房与水源值班室之间无线遥控、遥测系统,实现值班室对水源井及水泵机组远程自动控制与运行参数自动采集、传输、处理、存储、显示等功 能,同时将数据信息接入供水公司调度室的数据监测系统,实现调度室对整个供水系统运行参数的自动监测,达到全公司各水源井和管网的优化运行,提高供水运行 效率,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系统组成  v 监控中心:中心服务器、外网固定IP、水源井监控系统软件;  v 通信网络:基于移动或者电信的通信网络平台、窄带物联网络、计算机以太网、自组建短距离通信网络wifi等;  v 测控终端:水文水资源遥测终端RTU;  v 测量仪表:流量计/水表、压力变送器、水位计、水质设备、水泵控制柜、电流电压变送器、摄像头、报警设备及其它智能仪表系统功能  v 采集水源井的水位、出水压力、出水流量;  v 实时监测水源井水泵的工作状态;  v 采集水泵的电流电压信号;  v 远程控制水泵的启停;  v 报警功能:测控箱打开或红外报警;  v 支持自动拍照、手动拍照功能;  v 软件集中显示水源井及管网压力流量的重要参数;  v 自动生成各水源井数据的统计报表和历史曲线。现场图片 用水计量系统简介  随着供水部门对"一户一表"工程改造的推进,以及对自动化的要求,远程自动抄表系统已成为自来水自动化管理和智能化控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了适应 供水公司用户水表和现代智能化用水管理的需要,方便水表用户缴水费,该系统将计算机技术、移动数据通信技术、数据网络技术、自控技术融为一体,可自动完成 用户水表网络的远程数据采集、记录、实时监测、统计分析、打印的管理工作。系统组成  v 监控中心:中心服务器、外网固定IP、水资源管理系统软件;  v 通信网络: 基于移动或者电信的通信网络平台、窄带物联网络、计算机以太网、自组建短距离通信网络wifi等;  v 采集终端:电池供电BTU、低功耗RTU;  v 测量仪表:流量计、脉冲水表、直读式水表;  v 供电方式:电池供电、太阳能供电、市电。系统功能  v 自动采集功能:系统对水表的用水量数据进行采集、监测、记录,并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形成各种图形和报表,实现远程无人自动抄表;  v 动态显示功能:可定时或随时在自动抄表系统网络图画面上动态显示每只水表的用水量和整个系统所包括水表的总水量;  v 数据管理功能:建立历史数据库,存储原始数据,供统计分析使用。对采集的用水量等数据进行累计值、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的分析计算,系统数据 库适合扩充和维护,可满足各种规模的供水部门数据抄表和维护使用;  v 网络浏览功能:本系统可与供水公司的服务器连接,通过局域网接入供水公司现有用水营业收费电脑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v 打印功能:可打印每户水表的日、月、年报表及总月水量的日、月、年报表;  v 权限管理:根据不同部门和不同人员,可设置不同的操作权限,防止不同级别的操作人员越权操作。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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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H探头-城市二次供水 400-860-5168转1975
    GreenPrima pH数字电极|pH传感器 英国greenprima Bsens系列有多种pH电极(传感器)可供用户选择,适应于不同的工况现场。搭配PM8200P智能型pH控制器,操作界面简单;中英文满足不同语言使用者;测量稳定精确;壁挂式、杆式、面板式等多种安装方式,安装简单;仪器小巧,节省空间。Bsens系列pH电极 Bsens110/110T 适应于一般工况下介质中pH的测量,温度补偿可选; Bsens120/120T 适用于高污染环境中pH的测量,类如高浊度水体,泥水混合,泥浆等恶劣水 体状况,同时可提供温度补偿; Bsens130 适用于高温环境中pH值的连续在线监测,类如食品行业高温发酵; Bsens140T 纯水,超纯水介质中pH的实时监测 Bsens150 耐氢氟酸电极; Bsens180T 专门为氯碱化工行业定制的pH电极。戈普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专业为您提供水质在线监测仪表一站式服务,让您省时,省力,更省钱。 仪表服务范畴: 纯水在线监测仪表 污废水在线监测仪表 饮用水在线监测仪表 河道湖泊水质在线监测仪表 泳池水在线监测仪表 絮凝投加优化仪表 电厂钢铁厂等专用水质监测仪表 城市二次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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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二次供水余氯检测仪PM8200CL余氯检测仪包含余氯变送器、Bsens650余氯电极及BAF615恒流槽。余氯变送器运用防水防气全密封外壳,2路4-20mA输出,RS485 Modbus协议;Bsens650采用双铂金设计,三电极测定系统,测量更稳定,寿命更长;恒流槽BAF615维持进水流量稳定。城市二次供水余氯检测仪优势:1、无需对水样进行预处理2、无需比色试剂3、无需更换膜片和电解液4、抗干扰双铂金电极,恒电压原理,测量可靠5、一机三用,可测余氯、二氧化氯、溶解性臭氧6、测量范围0-2.000ppm,0-20.00ppm两档可选6、一次性投入低,后期维护量小7、中英文界面,操作简单8、安装灵活,多种安装方式供选电化学法余氯检测仪应用场合: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城市二次供水,医院、制药、电力等电化学法余氯检测仪现场图片:电化学法余氯检测仪--余氯控制器技术参数:型号PM8200Cl参数CL2测量范围0~2.000,0~20.00ppm分辨率0.001/0.01ppm精度±0.001/0.01ppm温度补偿-10~130℃手动/自动;(NTC10K/PT1000)工作温度0~70.0℃储存温度-20~70.0℃显示带背光超大点阵LCD语言中英文菜单可选存储60万条数据电源90-260VAC,50/60Hz;24VDC可选防护等级IP65通讯功能RS485通讯,兼容标准MODBUS-RTU协议变送输出2路隔离变送4-20mA输出,Z大环路500Ω,0.1%F.S清洗输出清洗间隔:0.1-1000h可调,清洗时间:1-1000s可调安装方式壁挂式、杆式、面板式安装尺寸144 x 144 x 106mm安装开孔尺寸138 x 138 mm重量0.86kg电化学法余氯检测仪--Bsens650余氯电极技术参数: 温度:-5...100℃ Z大工作压力:6 Bar 材质:玻璃 隔膜:3个陶瓷孔 直径:12 mm 长度:120 mm 连接:PG13.5 线缆:3 m 薄膜:2个铂金环 Z小浸没深度:25 mm 电解液:凝胶 参比系统: Ag/AgCl城市二次供水专用余氯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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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相关的耗材

  • 供水安全测试
    供水安全测试供水安全测试:供水,水源可来自于江河湖海、大自然、还有就是经过人类简单处理过后的水源。可以为生活所用的。产品名称:供水安全测试(余氯测试) 方法:DPD比色法 测试盒内包括(*补充包装):可用于2*160次测试24克Cl-1* 一支用于取样的塑料烧杯100毫升Cl-2* 两个带有螺帽的玻璃试管25毫升Cl-3* 一个比色座一支85毫米长的测量勺 一张余氯比色盘危险警示:该测试盒内不含任何必须特别标记的有害物质。操作步骤:1、把比色座放置包装盒的固定位置上(请参见图示说明)。2、把比色盘插入比色座。3、打开两个圆形玻璃试管,用待测溶液清洗几次。然后,在试管中加入待测溶液至刻度处。4、加一平勺Cl-1至右侧玻璃试管。5、加12滴Cl-2至右侧玻璃试管,然后盖好瓶盖,混合均匀。6、立即读数:转动比色盘,从上面观察两支试管内的颜色,直到两支玻璃管内的颜色相同时,停止转动。从比色座的前面标记处读出测试结果,中间值可以估读。该读数即为余氯的浓度7、加入5滴Cl-3至右侧玻璃试管,盖好瓶盖,混合均匀。反应2分钟。然后依照上面的方法读数。 该读数即为总氯浓度 化合氯可以通第一次读数和第二次读数计算所得。自由氯:溶解的,单质氯,次氯酸,次氯酸盐离子。化合氯:无机氯胺和有机氯胺。
  • 用作分析仪器供水系统的 AFSPAK 纯化柱
    说明: 用作分析仪器供水系统的 AFSPAK 纯化柱 商标名: AFSPak 数量/包装: 1 产品名称: AFSPak 纯化柱
  •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水质微生物检验干粉培养基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水质微生物检验干粉培养基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水质微生物检验干粉培养基系列:伊红美蓝琼脂,乳糖胆盐发酵培养基,乳糖蛋白胨培养基,EC肉汤,品红亚硫酸钠琼脂,亮绿乳糖胆盐培养基,亮绿琼脂,营养琼脂(GB),假单胞菌琼脂基础培养/CN琼脂基础,金氏(King&rsquo s B)培养基基础等。 需要详细供货信息请联系北京绿百草:010-51659766. 登录网站获得更多产品信息: www.greenherbs.com.cn

城市供水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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