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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曾于1986年、1990年先后将化危品进行编号、分类,具体分为以下九个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类。表面看,上列九类中的毒害品和腐蚀品似与防火关系不大,其实不然。这两类化学物品大多是有机化合物,其中很多是易燃可燃的。有的虽然本身不燃,但因同时具有氧化作用,能促使可燃、易燃物燃烧甚至爆炸,或因遇酸分解放出易燃、剧毒气体,或因遇水、酸类产生剧毒亦能自燃的气体,都直接或间接与防火有关联。[color=#DC143C]化学危险物品的火灾特点[/color]大多数化学危险物品是易燃、易爆的。由于性质不同,其燃烧特性也不尽相同。但起火后一般皆具有以下特点:一、燃烧速度快,火势猛,容易扩大蔓延。由于化学危险物品大多数具有易燃易爆性质,起火后,燃烧速度很快。如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不仅燃烧速度非常快,而且具有流动扩散性,容易造成火势蔓延扩大。某些易燃、易爆的固体物质,其分解、氧化和燃烧速度都是很快的,有时也以爆炸形式瞬间即可燃尽。二、爆炸破坏力强,毒性大。多数化学危险品具有爆炸特性,有些是先爆炸后燃烧,有的则先起火后爆炸,甚至发生多次爆炸。爆炸不仅易引起火势扩大,而且爆炸冲击波会造成建筑物破坏或人员伤亡。不少化学危险物品起火后,常会释放出有毒气体,造成人员中毒、伤亡事故。三、火场情况较为复杂。化学危险品火灾,因为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和燃烧迅速等特点,火场情况一般较为复杂,应当采取正确的灭火措施和适当的灭火剂,掌握一定的灭火技术,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特种装备,才能有效、迅速、彻底地将火灾扑灭。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和运输一、爆炸品。凡是受到摩擦、撞击、震动、高温或其他外界因素的激发,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气体和能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伴有声、光、烟雾等效应的物品,均为爆炸物品。爆炸品仓库必须选择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且为单层建筑,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阳光直射,内部照明采用防爆型灯具。爆炸品不得超量储存,并严格分类,严禁与氧化剂、自燃物品、酸、碱、盐类等混储混运。装卸时,严禁摔、拖、撞击等行为。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有的气体较易加压成液态,有的仍为气态,但都必须经过高压和冷却后压入坚固耐压的钢瓶中。其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采用防爆灯具,库房周围不得堆放任何可燃材料。内容物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应分库储存,装卸时严禁滚动、碰撞等。三、易燃液体。易燃液体是指在常温下极易着火燃烧的液态物质,这类物质大都是有机化合物,其中很多属于石油化工产品。我国规定,凡是闪点等于或低于61℃的液态物质都属于易燃液体。它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处,专仓专储,周围严禁烟火,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大量储存一般可用储罐存放。装卸和搬运中,要轻拿轻放,严禁滚动、摩擦、拖拉等操作方式,一般不应与其他化学危险品混放,天热时最好是在早晚进出库和运输。 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是燃点较低,在遇明火、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某些物品(如氧化剂)接触后,会引起迅速、强烈燃烧,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物质,这主要是指一些化工原料及其制品,不包括爆炸品。自燃物品是不需外界明火作用,仅由于自身化学变化或受外界温、湿度影响,发热并积热不散达到其燃点而引起自行燃烧的物质。遇湿易燃物品是能与水或潮湿空气中的水分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使可燃气体温度猛升到该气体的自燃点或遇到明火、火花而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三者都应储存于通风、阴凉、干燥处,库房专设,且必须远离火种、热源。装卸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得翻滚、摩擦、撞击,保持包装完好。五、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按氧化性的强度和化学组成可分为一级氧化剂(如过氧化钠、硝酸钾等)、二级氧化剂(如过硫酸钠、亚硝酸钠等)和有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二苯甲酰、过乙酸等)三种。氧化剂遇高温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极易引起燃烧爆炸,特别是有机过氧化物分子组成中的过氧基极不稳定,易分解放出氧,且其本身就是可燃物,受热分解的生成物又均为气体,更易引起爆炸。储存时应严禁受热,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仓温不宜超过30℃,照明设备应是防爆型。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储。装卸和搬运应轻拿轻放,不得滚动、摔掷,防止引起爆炸。六、毒害品、放射性物品以及腐蚀品储存时,都应注意干燥、通风,运输装卸时作好个人防护,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翻滚、碰撞等行为。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2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定义3.1 隔离贮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3.2 隔开贮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3.3 分离贮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3.4 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4 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4.1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4.2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 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4.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4.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4.5 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 爆炸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b.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 易燃液体; d.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 毒害品; g. 放射性物品; h. 腐蚀品。4.6 标志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4.7 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 隔离贮存; b. 隔开贮存; c. 分离贮存。4.8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4.9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5 贮存场所的要求5.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5.3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5.3.1 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5.3.2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5.3.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5.4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5.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5.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5.4.3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5.4.4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5.4.5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5.4.6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6 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6.1 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6.2 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表1。表 1[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5/07/200507062034_6255_1625915_3.jpg[/img]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2. 引用标准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定义3.1 隔离贮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3.2 隔开贮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3.3 分离贮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3.4 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4. 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4.1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4.2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4.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4.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4.5 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a. 爆炸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 1996-02-01实施b.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 易燃液体;d.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e.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f. 毒害品;g. 放射性物品;h. 腐蚀品。4.6 标志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font=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