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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00008B]强制检定的范围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两部分,即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尺、秤、水表等55项111种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对象。这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推荐的法制计量重点领域是一致的。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规定也都大同小异。有的国家较多侧重于贸易方面的计量器具,也有的国家超出上述范围,还涉及到官方执法、政府统计等方面的计量器具。[/color]
饮用水新国标马上就要强制实行了,检测指标大幅攀升。但应该不是多有涉及饮用水的单位都要全检吧?但是究竟是哪些单位必须把这106项全检了?自来水公司?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站?还是。。。??而且国内具备106项全检能力的单位应该也不多吧?配齐那些仪器要花不少钱啊!
一、许可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二、许可依据:1、《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计量法》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三、许可条件: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四、实施机关:(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