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质量

仪器信息网道路工程质量专题为您整合道路工程质量相关的最新文章,在道路工程质量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道路工程质量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道路工程质量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道路工程质量话题讨论。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道路工程质量相关的资讯

  • 能谱客户见证:浙江道路养护工程中心引进沥青指纹识别检测技术为为工程质量保驾护航!
    近年来,随着公路工程的迅速发展,沥青供应市场也愈发的混杂,需要对沥青质量沥青进行进一步地质量控制。传统试验依赖试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仪器设备的准确性,耗时较长,稳定性较差。如今,道路工作者发现无论是基质沥青还是SBS改性沥青三大指标都满足规范要求,但是越来越接近规范控制下限,沥青在日后的抗老化性能中表现较差,短时间内即出现老化、开裂、坑槽、车辙等病害,严重影响了行车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如何辨别真假沥青?现在通过沥青指纹识别技术一测即可获得结果。由浙江道路养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引进能谱科技沥青指纹识别技术,通过该技术对工程项目进场沥青进行检测,能够可靠的鉴别基质沥青的品质,确保了进场沥青的质量。近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人员赴在建项目利用该技术对2019年进厂沥青逐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全部匹配。  能谱科技HWLQ-1红外光谱沥青分析系统是利用iCAN 9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iCAN 8 Plus便携式红外光谱仪)采集沥青的红外谱图,以确定沥青样品的分子结构和特定化学结构的精确含量,并与数据库中的沥青标准样品红外谱图进行比对,从而实现沥青品牌的快速识别,杜绝沥青混兑、掺假或以次充好。通过供货样品与施工现场使用沥青的两种指纹图表信息认真对比,即可得知样品与现场使用的沥青指纹信息是否吻合。同时,该技术相比传统的试验检测手段具有识别精度高,人为干扰小等优点,且整个检测过程仅需5分钟,大幅度提高了试验检测效率,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浙江道路养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一步将对该技术进行吸收转化、二次创新,并逐步在浙江省内进行推广应用,旨在进一步加强沥青质量控制,提高路面工程质量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天津能谱科技服务于国内广大科研院所和工业客户,对先进的行业应用和市场需求有丰富的认识和理解,所以,我们提供给客户的,不仅仅是一台傅立叶红外光谱仪,更是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从样品预处理到采样方案,从现场设计到后期的项目实施,我们都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和完整的项目体验。  天津能谱科技研发及销售团队成员有丰富的业内经验和专业的技术背景,对市场的需求有长期而准确的理解,大家有着一致的理念和目标,配合默契,服务高效。
  • 强化检测资质管理 提升检测技术能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解读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提升检测技术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资质标准》进行了解读。《资质标准》修订背景是什么?202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管理办法》,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规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资质标准》是《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原资质标准于2005年颁布,设定的检测资质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4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在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准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的逐步完备,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性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强制检测项目日益丰富。同时,检测行业低价恶性竞争、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和数字化应用水平低等问题日渐凸显,原资质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亟须修订完善。新修订出台的《资质标准》,从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评审、提高技术人员要求、加强设备场所考核、提高检测数字化应用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提高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资质标准》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第一,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考核。一是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资质,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二是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强调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所涉及检测项目的基本检测技术能力,强化检测技术能力考核,避免检测机构因检测技术能力不足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第二,突出信誉资历考评,提高主要人员要求。一是明确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保证检测机构具备基本从业经验。二是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三是提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保障检测机构人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第三,强调信息化管理要求,保障检测真实有效。一是规定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真实有效。二是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应用水平,推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转型升级。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有何要求?一是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二是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三是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如何做好《资质标准》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质量强国,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倪虹部长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监管。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决策部署上来,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深刻认识《资质标准》的出台对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各项工作贯彻好、落实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资质衔接过渡,确保检测市场平稳有序。二是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质就位具体实施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强化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资质管理,加强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保证《资质标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做好宣贯引导。各地要认真做好《资质标准》解读,加强宣贯培训,认真学习《资质标准》精神,强化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违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曝光 柳州多家企业"上榜"
    在建桥梁、道路、房屋工程,使用混凝土是否达标,检测数据是判断的关键。5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3月20日至4月20日,该厅对我区14个设区市和部分县的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其中36家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范围揽活、管理不严、出具假报告、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检查组共下发了76份整改通知书。对违规企业,自治区住建厅坚决予以曝光。   检查查出问题一串   目前,我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无序竞争情况比较严重。3月20日至4月20日,自治区住建厅组织检查组对全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检测机构设立的异地试验室)、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资质进行核查,并对检测市场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组共检查我区14个设区市和部分县的76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08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其中,大部分检测机构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整改。   “没有相应的资质,却超资质揽活,开展检测业务。”检查组有关人员介绍,检查中发现,不少检测机构没有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并到主管部门备案。有的检测机构,没有通过混凝土抗渗试验和钢筋重量偏差计量认证,但已开展相关项目的检测。有的检测机构,检测环境不符合要求,如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检测环境控制不严,混凝土标养室未安装自动控制温度装置和喷雾养护设备,标准养护室、水泥养护水箱温湿度记录不规范或未记录等。此外,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的现象。   除了检测机构,检查组还检查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据悉,除了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基本相同外,还存在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检测工作程序不规范等违规操作现象。在检查中,检查组还发现部分实验室没有做实验,就已出具检验试验结果报告,“有的实验室在取样台账、检验记录等方面随意修改,明显是弄虚作假。”检查人员透露,有的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甚至无上岗证,并使用过期标准、无受控标识等。   逐利不惜弄虚作假   我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220多家,其中南宁市有40多家。大部分建筑工程检测企业能够按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不过也有少数单位存在管理混乱、检测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对此,住建部门表示,当前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由此引发的检测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规承揽检测业务、出具虚假检测数据以及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较为突出。   “一些检测机构不是靠检测水平、人员素质、设备环境条件、服务质量来公平竞争,而是为了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提供不合格的虚假检测报告赢得客户,严重扰乱了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透露,虚假检测现象的根源是竞争无序和市场监督缺位。近年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一方面,一些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业务挂靠现象较为严重,甚至有出卖图章和私人挂靠的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检测单位为承揽业务,屈服于业主或施工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其检测方案尽量替委托方考虑,置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于不顾。而一些没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也在揽活,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地雷”。   整改合格前禁止揽活   近年来,“楼倒倒”、“楼脆脆”、“楼歪歪”等涉及工程质量的问题,为建设工程质量敲响了警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曝光这批违规检测机构,是我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出的一记“重拳”,是为了防范类似工程事故的发生。   为严肃检测市场,自治区住建厅近日下发通报,此次检查共下发76份整改通知书,涉及15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61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其中,对违规开展检测业务以及管理混乱、检测程序及检测依据严重不符要求、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6家检测机构(见附表1)、15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见附表2),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检测机构不准承揽检测业务。对管理混乱、检测试验行为不规范的15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见附表3),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自治区住建厅表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于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后,我区将严肃查处不按资质范围检测、转包检测业务、不按有关技术标准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最终淘汰一批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素质差的检测机构。

道路工程质量相关的方案

道路工程质量相关的论坛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size=18px][color=#ab1942][b]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color][/size][size=15px](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b][size=15px]  第一条[/size][/b][size=15px]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size][b][size=15px]  第二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ize][size=15px]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b][size=15px]  第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b][size=15px]  第四条[/size][/b][size=15px]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size][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size=15px]  第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b][size=15px]  第六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size][b][size=15px]  第七条[/size][/b][size=15px]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size][b][size=15px]  第八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size][size=15px]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size=15px]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size=15px]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size=15px]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size=15px]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b][size=15px]  第九条[/size][/b][size=15px]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size][b][size=15px]  第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一条[/size][/b][size=15px]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size][size=15px]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b][size=15px]  第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size][size=15px]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align=center][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十四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b][size=15px]  第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b][size=15px]  第十六条[/size][/b][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十七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size][b][size=15px]  第十八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b][size=15px]  第十九条[/size][/b][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b][size=15px]  第二十条[/size][/b][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size=15px]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size=15px]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三条[/size][/b][size=15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二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七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八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二十九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三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size=15px]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size=15px]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size=15px]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align=center][b]第四章 监督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二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三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size][size=15px]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size][size=15px]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size=15px]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size=15px]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size=15px]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size=15px]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size=15px]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四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六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七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八条[/size][/b][size=15px]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size][align=center][b]第五章 法律责任[/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九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一条[/size][/b][size=15px]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b][size=15px]  第四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size=15px]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size=15px]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size=15px]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size=15px]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size=15px]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size=15px]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size=15px]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七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size=15px]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size=15px]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size=15px]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八条[/size][/b][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九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size=15px]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color=#000000][b]第六章 附则[/b][/color][b][size=15px]  第五十条[/size][/b][size=15px]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道路工程质量相关的资料

道路工程质量相关的仪器

  • 产品概述  AQMS-1000M道路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是一种简洁灵活的模块化多参数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它可以测量O3、SO2、NOx、CO、PM10和PM2.5等。监测方法符合中国环境监测标准、美国 EPA的要求。臭氧检测采用紫外光度法,二氧化硫检测采用紫外荧光法,氮氧化物采用化学发光法,一氧化碳检测采用非色散红外气体相关滤波法,颗粒物检测采用 beta射线法。  AQMS-1000M道路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可根据监测的需求配置系统的分析仪表。 AQMS1000M(基本型)道路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包含的监测因子为NOx、CO、PM2.5和气象五参数。AQMS-1000M(扩展型)道路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包含的监测因子为 NOx、CO、PM10、PM2.5、VOC和气象五参数。产品特点    AQMS-1000M道路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提供高级的彩色触摸屏工控机和直观的用户界面;  具有灵活的 I/O接口和内置数据查询功能;  通过面板可进行仪表设置,状态控制和数据存储等操作;  单一或多种气体污染监测平台;  监测因子可配置;  基本型监测因子为NOx、CO、PM2.5;  扩展型监测因子为NOx、CO、PM10、PM2.5、VOC;  多参数气象系统;  大彩色触摸屏工控机;  紧凑的系统,易于现场安装、使用和维护;  符合城市道路风格的外观设计;  整体的温度控制,满足高温低温连续运行;  可通过 RS232、以太网或 USB口,使用远程软件进行本地或远程控制;   P等级为 IP55。应用领域  AQMS-1000M道路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可用于城市交通道路、高速公路和隧道的空气质量的连续自动监测。繁忙的交通道路带来的有害气体是环境空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道路空气质量连续监测系统是相关部门监测治理交通道路空气污染的有效工具。   AQMS-1000M道路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也可用于购物中心、体育场馆等小区域的空气质量的连续自动监测。现代社会人们的活动越来越集中于人群密集场所,这类地方的空气质量还未得到有效的检测。道路空气质量连续监测系统结构紧凑,反应灵敏,为相关部门监测此类复杂地区空气污染提供最佳工具。
    留言咨询
  • 功能:RDscan主要用于城市道路、地铁、场地的工程地质勘查、工程病害诊断和工程治理效果评价等领域。包括地下空洞,注浆效果等探测。探测深度50米,是地铁开挖所致道路脱空、路面塌陷的探测工作和注浆效果评价的首选方法。配置的拖曳式检波器串免插拔,不损坏地面,不中断交通。与TDIS冲击震源配合可实现半自动化检测。主机可承担超前预报。原理:RDscan是一种地震波散射成像技术。通过使用多点激发和多点接收的散射记录,反演重建地下介质的散射体与波速分布的方法。散射波法勘探可以获得两种结果,一个是反应散射强度即波阻抗差异界面的的偏移图像,另一个是反应局部地层力学特性的波速图像。低波速对应松散层、风化层、疏松区、岩溶、空洞、断层带等地质对象;高波速对应完整基岩、孤石、注浆体等地质与工程对象。50m探测深度震源:冲击震源TDIS系列、电磁可控震源TD-DC电火花震源TD-Sparker系列分辨率高,探测深度大垂直分辨率达15cm,相当于400M雷达探测深度50m,相当于雷达探测深度的10倍抗干扰性强,不需中断交通拖缆接收,不破损路面,检测速度快实时成像,现场扫描成像,即时发现地质问题工程案例:典型案例索引1.某地管线漏水导致地下脱空的探测
    留言咨询
  • 实验室工程施工总特点:由于实验室工程是内装修改造工程,工期短,施工内容繁杂,实验室工程质量要求精细,实验室各种间交叉作业频繁,并且实验室装修过程不能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需尽量减少施工噪音,实验室工程施工中不需要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还要考虑到周围行人的安全等因素,给实验室工程的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实验室工程施工洁净工程装修建设工程。  实验室装饰装修施工总体顺序  原装修材料拆除,清理,需改造的电气设施拆除,准备自加工的装修材料,电气设施重安装,加工装修材料,新砌体施工,吊顶,墙面基层处理,楼地面施工,门窗扇安装,门窗玻璃,油漆,灯具安装,清理,竣工验收。  技术管理程序  施工准备顺序:图纸设计清单,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预算,技术交底,材料检验,贯彻技术措施,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及其他,工程档案,竣工验收。  实验室工程场地需整洁,拟加强采购人员组织,力争随进随用,限度地减少装饰材料占用面积,施工人员用房利用装修房倒用,现场需房60㎡作为外装饰材料,外墙装饰工器具存放地。  施工用电  施工用电从业主提供到场内的电源自行接入。  施工用水  施工和生活用水利用现场原有水源解决。北京华旭洁净净化科技提供实验室设计与施工一站式服务。
    留言咨询

道路工程质量相关的耗材

  • 实验室气路工程 实验室色谱气路 原子荧光气路工程 ICP管道设计施工
    实验室气路工程 实验室色谱气路 原子荧光气路工程 ICP管道设计施工实验室气路工程 色谱气路工程 原子吸收气路工程 实验室气路设计施工集中供气系统的设计(1) 通过气瓶和输送管道将载气输送给仪器,在气瓶出口装有单向阀,可避免更换气瓶时有空气和水分混入,另外在一端安装泄压开关球阀,将多余的空气和水分排放后再接入仪器管道,保证仪器用气的纯度。(2) 集中供气系统采用二级减压保证压力的稳定,采用二级减压的方式,一是,经过第一级减压后,干路压力比气瓶压力大大降低,起到了缓冲管道压力的作用,提高了用气的安全,降低了应用的风险,二是保证仪器供气入口压力的稳定,降低了因为气体压力波动而引起的测量误差,保证了仪器使用的稳定性。 (3) 由于实验室有些仪器需要使用易燃气体,如甲烷,乙炔,氢气,做这易燃气体的管路时,应注意管路尽量短,减少中间接头的连接,同时,气瓶一定装入防爆气瓶柜内,气瓶输出端接回火器,可阻止火焰回流气瓶引起的爆炸,防爆气瓶柜顶端应有连接到室外的通风排气口,且有泄漏报警装置,一旦泄漏能及时报警并将气体排到室外。四、安装注意事项(1) 管径为1/8的管路很细且特软,安装后不直,很不美观,建议管径为1/8的全部换成1/4,在二级减压器末端加一变径就可以了。(2) 氮气,氩气,压缩空气,氦气,甲烷,氧气的已经减压器压力表量程为0—25Mpa,二级减压器为0—1.6 Mpa。乙炔一级减压器量程为0—4 Mpa,二级减压器为0—0.25 Mpa. (3) 氮气,氩气,压缩空气,氦气,氧气钢瓶接头共用氢气钢瓶接头分两种,一是正转钢瓶接头,另一是反转。大气瓶用的是反转,小气瓶用的是正转。 (4) 气体管路每隔1.5m设一管子固定件弯曲处及阀门两端都应设固定件。 (5) 气体管路应沿墙明设,以便安装维护。南京科航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气体管路设计及安装服务,包括实验室气体管路、高纯气体管路、特种气体管路及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的安装及报检、液态储罐安装有报检、真空管道安装及报检、卫生级食品安装、医院供气系统等项目。 为客户提供从技术咨询、整体规划、系统设计、设备选型、项目安装、系统检测及调试运行的整套工程技术服务。
  • 实验室气路工程 色谱气路工程 原子吸收气路工程 实验室气路设计施工
    实验室气路工程 色谱气路工程 原子吸收气路工程 实验室气路设计施工集中供气系统的设计(1) 通过气瓶和输送管道将载气输送给仪器,在气瓶出口装有单向阀,可避免更换气瓶时有空气和水分混入,另外在一端安装泄压开关球阀,将多余的空气和水分排放后再接入仪器管道,保证仪器用气的纯度。(2) 集中供气系统采用二级减压保证压力的稳定,采用二级减压的方式,一是,经过第一级减压后,干路压力比气瓶压力大大降低,起到了缓冲管道压力的作用,提高了用气的安全,降低了应用的风险,二是保证仪器供气入口压力的稳定,降低了因为气体压力波动而引起的测量误差,保证了仪器使用的稳定性。 (3) 由于实验室有些仪器需要使用易燃气体,如甲烷,乙炔,氢气,做这易燃气体的管路时,应注意管路尽量短,减少中间接头的连接,同时,气瓶一定装入防爆气瓶柜内,气瓶输出端接回火器,可阻止火焰回流气瓶引起的爆炸,防爆气瓶柜顶端应有连接到室外的通风排气口,且有泄漏报警装置,一旦泄漏能及时报警并将气体排到室外。四、安装注意事项(1) 管径为1/8的管路很细且特软,安装后不直,很不美观,建议管径为1/8的全部换成1/4,在二级减压器末端加一变径就可以了。(2) 氮气,氩气,压缩空气,氦气,甲烷,氧气的已经减压器压力表量程为0—25Mpa,二级减压器为0—1.6 Mpa。乙炔一级减压器量程为0—4 Mpa,二级减压器为0—0.25 Mpa. (3) 氮气,氩气,压缩空气,氦气,氧气钢瓶接头共用氢气钢瓶接头分两种,一是正转钢瓶接头,另一是反转。大气瓶用的是反转,小气瓶用的是正转。(4) 气体管路每隔1.5m设一管子固定件弯曲处及阀门两端都应设固定件。 (5) 气体管路应沿墙明设,以便安装维护。南京科航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气体管路设计及安装服务,包括实验室气体管路、高纯气体管路、特种气体管路及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的安装及报检、液态储罐安装有报检、真空管道安装及报检、卫生级食品安装、医院供气系统等项目。 为客户提供从技术咨询、整体规划、系统设计、设备选型、项目安装、系统检测及调试运行的整套工程技术服务。
  • 实验室色谱气路工程 气路管件阀门 气体管道安装 实验室气路工程
    实验室色谱气路工程 气路管件阀门实验室气路工程,实验室气路安装,色谱气路安装,优质的厂家,优秀的施工团队,给您优质的服务,

道路工程质量相关的试剂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