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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首先应遵循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着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原则。 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其数目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遵循这项原则,还应注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三)公平原则。 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任何供应商进行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三)保密原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四)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原则。 指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由谁来负责资格审查?[/font][font=微软雅黑]答:由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完成。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font][/color][/b]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谈判文件需公告几天?[/font][font=微软雅黑]答:对文件公告没有具体规定,只有对采购文件发出到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有规定。[/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font][font=微软雅黑]10日。[/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font] [font=微软雅黑]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font][font=微软雅黑]3个工作日。[/font][/font][/color][/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