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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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的资讯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成立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成立 魏传忠葛志荣出席成立仪式   9月28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成立仪式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国务院参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长葛志荣出席大会。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以及来自全国检验检疫部门和98家检验机构的200余名代表参加大会。   魏传忠指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的成立是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发挥社会中介服务作用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中国特色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成立统一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通过规范行业服务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对于繁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是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民政部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由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毛麻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汉斯曼产品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家知名品牌机构及相关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目前拥有团体会员104家、个人会员43人。   本次大会讨论通过了《分会工作条例》、《分会会员管理办法》等制度,选举产生了分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分会成立后,将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着重从深入调研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加强协调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发挥合作和服务作用、强化自律促进行业协调发展四个方面入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开创检验鉴定工作新局面。
  • 新规 | 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9号令)(2022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59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对采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实施采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以下简称“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  采信要求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案、检验报告有效期以及其他与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  第六条 海关总署建立采信管理系统,提升采信工作信息化水平。第二章 采信机构管理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二)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四)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活动的能力;  (六)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  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检验机构法人信息和投资方信息;  (三)相关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技术能力范围声明,包括相关资质的检验范围、采用的检验方法以及检验标准;  (五)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违法记录的声明;  (七)商品检验报告的签发人名单。  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第九条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审查,评估审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检查等形式。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应当将检验机构列入相关采信商品对应的采信机构目录;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告知检验机构。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负责公布采信机构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  采信机构目录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以及联络信息。第三章 采信的实施  第十二条 采信机构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根据需要,经委托人书面同意,采信机构可以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承担分包项目的采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三条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除满足检验检测资质规定的内容要求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二)检验报告编号;  (三)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对应的批次编号或者产品序列号码以及其他产品追溯信息;  (四)采信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抽样方案等;  (五)委托人名称以及联络信息;  (六)受理日期、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签发日期;  (七)检验结果;  (八)签发人签字。  采信机构认为存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情况的,可以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采信机构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实施检验的,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第十四条 采信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在相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前,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检验报告,但是采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交的,海关不予采信。  除采信要求另有规定,在已提交的检验报告有效期内,进出口相同规格型号货物的,无需重复提交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检验报告编号以及出具检验报告的采信机构代码,海关根据采信要求对相应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对检验结果予以采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采信。  第十六条 海关采信检验结果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不再对进出口货物抽样检测,但是海关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实施检验的除外。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采信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信息变更材料。  第十八条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保存与采信活动相关的原始文件: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当长期保存;  (二)与开展采信业务相关的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三)采信机构的内部文件,包括说明、标准、手册、指南和参考数据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九条 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  (一)对采信机构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二)依法查阅或者要求采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三)开展实地检查或者专项调查。  海关依照前款规定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的,采信机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条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发现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不实或者虚假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可以决定暂停采信相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采信机构主动退出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采信机构主动申请退出采信机构目录,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将其移出采信机构目录:  (一)签发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向海关提供超出采信机构目录规定的商品范围的检验报告的;  (三)检验能力不符合海关要求的;  (四)拒不配合海关监督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采信机构条件情形的。  自移出目录并公布之日起,海关不再采信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被海关总署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采信机构。  采信机构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内外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被依法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其被移出前实施的检验活动进行追溯调查。  第二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采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注册登记的检验机构,参照本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 质检总局公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名单
    关于公布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业务许可的检验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北京盛世长荣国际检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上海凯码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等2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现将许可和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获得许可的检验机构和许可范围   (一)北京盛世长荣国际检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石油及产品、矿产品、化工品检验鉴定,电子电器等消费品验货。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二)北京华泰世达检验鉴定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石油化工产品(包括液化气)检验鉴定。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三)北京舒特环球检验鉴定有限公司。许可范围:客户委托的石油及其产品、化工产品的计量,矿石、化肥类货物的监视装载、监视卸载、衡量计重等相关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四)上海恒润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石油化工产品、矿产品、初级农产品、金属材料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尺寸、残损、监装、监卸、水尺等检验鉴定业务,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五)上海天伟纺织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服饰的质量检验、检测。   (六)上海欧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石油化工产品、矿产品、初级农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验货、监装、监卸等检验活动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水尺计重、丈量和残损鉴定。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七)上海远新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许可范围:服装检品、检针、搭配物流加工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八)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建筑材料检验、测试、鉴定等技术服务。   (九)康玛产品测试(深圳)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纺织品服装类、鞋类等消费品的工厂验货,鞋类产品的实验室检测。   二、批准变更的检验公司   (一)同意上海凯码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71〕号)变更名称、投资人和住所,注销上海凯码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持有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证,授予德凯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许可证,保持原许可证号和许可范围不变。   (二)同意中瑞检验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071〕号)变更股权、法人代表、住所,被许可人名称、许可证号和许可范围不变。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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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否需要获得CMA资质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将“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请问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机构,是否一定要获得CMA资质?还是只要营业执照包含相关营业范围即可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 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新《办法》进一步简化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程序和要求,取消了对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求,强化对检验鉴定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大力促进行业稳定发展。新《办法》从6大方面宽松准入、接轨改革: 一是降低了准入门槛。删除对检验鉴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市场注入限制条件; 二是增加了申请主体。将自然人作为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主体,使个人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成为可能; 三是缩短了行政审批时限。从原90天减至20天; 四是简化了许可流程。按照“先照后证”的原则,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调整为后置审批; 五是规范了许可程序和要求。将原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明确了各有关审批部门的行政要求; 六是延长了证书时限。《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从原办法3年一换延长到6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180号令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180号令:“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的第三方的身份是指第三方实验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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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的仪器

  • 仪器简介:• 三十多年应急突发事件检测及气体监测经验• 在世界各地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工业卫生、应急、安全、疾控、反恐、进出口商检、救援、监察等多各个领域 • 仪器本质安全、响应速度快、操作简单、结构紧凑、方便携带 *便携式红外光谱分析仪,功能强大,实现定量、定性快速分析 *便携式有机(VOC检测)/无机挥发性气体检测仪,独一无二的PID/FID双检测器技术 *手持/在线多组分气体监测仪、测尘仪,满足多种监测要求 *高达八级的便携式微生物采样器,符合NIOSH要求,提供世界参考标准的采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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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AC-800型低本底αβ测量仪的进样装置为单通道型式,该通道可以单独测量也可同时出具测量结果 分别给出样品中的总α、总β活度浓度值。该仪器含测量软件,测量程序汉化,操作过程有中文提示,自动完成测量过程并可以打印测量结果。 本仪器适用于辐射防护、环境样品、医药卫生、农业科学、进出口商品检验、地质勘探核电站、自来水公司、第三方检测及科研机构等领域中的总α总β的测量。 主要技术参数:一、仪器本底、探测效率 对于90Sr-90Y β源(活性面直径Φ20mm)2π效率比≥62%时,本底≤0.1cm-2min-; 对于239Pu α源(活性面直径Φ30mm)2π效率比≥85%时,本底≤0.002cm-2min-1;二、效率稳定性 仪器连续测量24小时,探测效率变化α<2%、β<3%;三、串道比 α进人β道的计数比<1%(对于239Pu), β进人α道的计数比<0.3% (对于90Sr-90Y );四、探测范围α≥5×10-5Bq β≥1×10-6 Bq 五、使用环境 耐绝缘度>1500V; 绝缘电阻≥2MΩ; 电 源:交流220V(±10%),50Hz; 环境温度:0℃~40 ℃(±2℃); 相对湿度:<90%(+30℃)。 仪器特点:1、仪器铅室材质采用老铅,密度高,屏蔽性能比新铅好,本底低等优点; 2、仪器双闪采用进口品牌,效率高,稳定性好; 3、仪器系统升级为自动控压装置,在使用过程中电流不稳定时,能良好保护仪器主要部件损坏; 4、仪器软硬件升级后,兼容性更好,测量数据更稳定,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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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Y-800RAC型低本底αβ测量仪RAC-800型低本底αβ测量仪的进样装置为单通道型式,该通道可以单独测量也可同时出具测量结果 分别给出样品中的总α、总β活度浓度值。该仪器含测量软件,测量程序汉化,操作过程有中文提示,自动完成测量过程并可以打印测量结果。本仪器适用于辐射防护、环境样品、医药卫生、农业科学、进出口商品检验、地质勘探核电站、自来水公司、第三方检测及科研机构等领域中的总α总β的测量。主要技术参数:一、仪器本底、探测效率对于90Sr-90Y β源(活性面直径Φ20mm)2π效率比≥62%时,本底≤0.1cm-2min-;对于239Pu α源(活性面直径Φ30mm)2π效率比≥85%时,本底≤0.002cm-2min-1;二、效率稳定性仪器连续测量24小时,探测效率变化α<2%、β<3%;三、串道比α进人β道的计数比<1%(对于239Pu),β进人α道的计数比<0.3% (对于90Sr-90Y );四、探测范围α≥5×10-5Bq β≥1×10-6Bq五、使用环境耐绝缘度>1500V;绝缘电阻≥2MΩ;电源:交流220V(±10%),50Hz;环境温度:0℃~40 ℃(±2℃);相对湿度:<90%(+30℃)。仪器特点:1、仪器铅室材质采用老铅,密度高,屏蔽性能比新铅好,本底低等优点;2、仪器双闪采用进口品牌,效率高,稳定性好;3、仪器系统升级为自动控压装置,在使用过程中电流不稳定时,能良好保护仪器主要部件损坏;4、仪器软硬件升级后,兼容性更好,测量数据更稳定,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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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的耗材

  •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国家食品检验新标准干粉培养基常用品种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国家食品检验新标准干粉培养基常用品种 关键词:培养基,北京绿百草,食品检验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国家食品检验新标准干粉培养基常用品种: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胨肉汤(LST),煌绿乳糖胆盐肉汤(BGLB),平板计数琼脂(PCA),结晶紫中性红胆盐(VRB)琼脂,HE琼脂,胰蛋白胨大豆琼脂(TSA),半固体琼脂,营养琼脂,含0.6%酵母浸膏的胰酪胨大豆肉汤,含0.6%酵母浸膏的胰酪胨大豆琼脂,改良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胨(mLST)肉汤基础,四硫磺酸钠煌绿(TTB)增菌液基础,缓冲蛋白胨水(BPW),亚硫酸铋(BS)琼脂,三糖铁(TSI)琼脂,马铃薯葡萄糖琼脂培养基,10%氯化钠肉汤,Baird-Parker琼脂平板基础,孟加拉红培养基,脑心浸出液肉汤(BHI),PALCAM琼脂基础,阪崎肠杆菌显色培养基,沙门氏菌显色培养基,弧菌显色培养基。 需要详细信息请联系北京绿百草:010-51659766. 登录网站获得更多产品信息: www.greenherb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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