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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微生物必须要做致病菌吗?因为牵扯到生物安全柜问题,这个玩意真心贵啊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http://b1.qzone.qq.com/ac/b.gif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的颁布目的旨在配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其中重点谈到统一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并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的问题进行说明。 食品检验机构并存的资质认定(CMA)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MAF)两张证书将统一合并为CMA证书,预计减少资质认定证书4300余张,在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同时,有效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重复发证。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的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管理,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从事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要求 自2015年10月1日起,申请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再使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统一填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对于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单独列明食品检验能力及食品检验领域授权签字人。 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变更的,沿用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表格。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需同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 自2015年10月1日起,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要求,为食品检验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专业领域类别编码为“00”,并在证书中以“检验检测能力(含食品)及授权签字人见证书附表”的形式加以备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统一使用“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对于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证书附表中,将食品检验能力和食品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单独列明。 本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所持有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出具检验报告时仍然使用CMA 标志,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查换证。 注:《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国认实〔2011〕19号)和《关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1〕58号)中的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http://b1.qzone.qq.com/ac/b.gif
白酒开瓶发现没酒味、收到外卖发现有异物、买了水果发现有腐烂……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与商家交涉无果后,有消费者想到自行寻找检验检测机构。但实际操作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极少接受个人送检。记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走访和调查,发现大多数机构都不接受个人送检,消费者想自己送检并拿到一份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太难了。(3月13日《北京晚报》)随着维权意识觉醒,越来越多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都希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记者调查,目前没有可以接受消费者个人送检的官方检验机构。即便个别机构接受个人送检,既不在检验报告上给出食品名称、来源等信息,也不盖CMA章(即中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那么这样的检验报告就很难获得商家认可。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也就是说,消费者和企业、职能部门等都有权送检食品。但实际情况让人很是无奈。究其原因,大多数检验机构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一方面,担心接受个人送检后,消费者拿着检验报告去投诉、维权,将检验机构也牵扯进法律纠纷,即为了自保。另一方面,为了不得罪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商家,即为自己商业利益考虑。但这些检验机构忽略了,个人送检业务也是一块有待开发的“金矿”;作为检验机构不能只自私自利,还要有社会担当。检验机构不愿为个人维权提供便利,但有检验机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维权之路:“比如吃坏了肚子,先去医院做相关检查,然后到市场监管局或者12315投诉、举证。等市场监管局介入,安排检验机构去做取样检验。”这固然也是一种选择,但这种维权门槛以及时间、折腾成本不低,不免打击某些消费者的维权信心。既然检验机构不接受个人送检,是因为无法辨别个人送检商品的来源,担心引发法律纠纷,那么,有关方面不妨就此症结开出专门“解药”,为个人送检排除阻力。同时,还应该将官方检验机构接受个人送检食品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因为官方检验机构本就应该为公众提供服务,否则变成企业、协会、部门的专属检验机构,这有悖于官方机构的公共属性,有待反思。我们要意识到,为个人送检食品等提供检验方便,不但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能倒逼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不仅能促进消费升级,还能提升食品行业整体水平。所以,亟待改变检验机构“歧视”个人送检现象,因为这不符合法律精神,也背离消费者意愿。[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扬子晚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