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戊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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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戊烷与异戊烷

    在用色谱柱SE-30,60m,0.32mm,0.25um和SE-30,50m,0.32mm,0.25um测试正戊烷和异戊烷含量时,无论调整柱前压力和柱箱温度都无法完全分离,正戊烷会在异戊烷的拖尾部分出峰,请问大家有没有做过这个样品,用什么色谱柱可以很好地分离。

  • 【求助】请帮助看一下这个是新戊烷吗

    各位版友: 我们在做一个类似LPG的样品时发现,在顺二丁烯和异戊烷之间,出现了一个组分,请大家帮助看一下,是不是新戊烷? 顺二丁烯沸点3.7°,异戊烷沸点28°,新戊烷的沸点是9.5,正好在此之间 仪器:安捷伦6890,柱子HP-AL/S 三氧化二铝柱。 有与我们没有新戊烷的标样,所以无法通过进标样验证。 以下为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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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拟修订气象条例,侵占破坏气象仪器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侵占、破坏气象仪器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修订草案)》取消了“从事气象科技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气象信息费”收费项目,并调整、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的政府职责和部门监管责任。同时,强化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依据上位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当地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和建设人影作业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人工增雨(雪)和防雹等所需经费也可由申请提供服务的委托方承担。林业、农垦、民航、石油等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部门使用的专项天气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侵占、破坏气象仪器、设施、标志、资料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二噁英监测中心1770万采购大单揭晓
    国家环境二噁英监测中心二期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编号:0722-1161FE696WWH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环境二噁英监测中心二期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人名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606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64270624   项目联系人:王晨旭   招标公告日期:2011年9月30日   定标日期:2011年10月28日   采购内容:   第一包:   1-1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HRGC/HRMS)   1-2氮吹仪   第二包:   2-1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HRGC/HRMS)   2-2快速溶剂萃取仪   第三包:   3-1气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GC/MS/MS)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第一包:   中标人名称: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伍万贰仟叁佰伍拾元整(¥11,452,350.00)   中标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5号   第二包:   中标人名称: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肆佰伍拾壹万叁仟陆佰元整(¥4,513,600.00)   中标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5号   第三包:   中标人名称: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1,750,000.00)   中标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5号   第一包评标专家名单:张颖、李爱民、王荣福、张志文、严苏黎、李文军、尚兵   第二包评标专家名单:张颖、李合义、王荣福、张志文、严苏黎、李文军、尚兵   第三包评标专家名单:张颖、李合义、王荣福、张志文、严苏黎、李文军、尚兵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2011年10月28日
  • 收藏!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法律汇总
    近年来,为推动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集中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为便于执法人员综合运用市场监管法律条款,笔者特整理了各部部门法中关于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的法律汇总,随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严重失实认证结论法律汇总。因笔者知识有限,整理时间较为仓促,难免有遗漏,欢迎各位同仁加以补充。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法律汇总领域法律条文通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通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第七条第(四)项 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药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第一百一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品注册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第十条 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该机构停止批签发工作:(一)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三)经评估不再具备批签发机构评定标准和条件要求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第四十一条 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目录内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殊产品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效标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在水效检验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四十九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六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商用密码《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一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三)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虚假或者失实;……认证机构出具虚假、严重失实认证结论法律汇总领域法律条文通常《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通常《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一)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四)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五)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四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笔者注:《认证认可条例》于2020年11月修订,本条转置应为第六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强制性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商用密码《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二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三)出具的认证结论虚假或者失实;……

氯戊烷相关的仪器

  • 产品简介  环境空气或工业区空气,尤其是化工区和城市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实时监测一直是环境管理部门和研究人员所关注的焦点和前沿。公司代理荷兰SYNSPEC的最新型系列在线气相色谱分析仪,监测项目覆盖环境空气中苯系物、臭氧前躯体(C2—C12)、甲烷/非甲烷总烃、恶臭类有机硫化物以及工业区或化工区边界空气中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等。  GC955-615/815采用在线式气相色谱FID/PID双检测器,适用于含特殊有毒污染物区域实时监测,适用于城市、工业区或化工区环境空气中有毒有害碳氢化合物、氯代烃的在线监测。系统配置灵活,可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进行仪器配置和选择监测组分,同时可分别选择GC955-615(C6-C12高沸点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和GC955-815(C2-C5低沸点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分析仪进行监测,满足不同监测项目需要。标准监测项目  1,2-二氯乙烷,丙烯腈,苯,正庚烷,辛烷,甲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氯苯,氯仿,四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丙烷,丙稀,异丁烯,顺式-2-丁烯,1,3-丁二烯,反式-2-戊烯,顺式-2-戊烯,1-戊烯,异戊二烯,异丁烷,正丁烷,异戊烷,正戊烷等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技术指标(GC955-815)  环境条件  工作环境温度:5-40℃;  工作环境湿度:20-95%;  电源: 220VAC±10%;  检出限  检出限:0.4ug/m3(反式-2-丁烯);  量程(可由用户选择);  量程:0~300ppb;  分析周期  分析周期:30min ;  重现性  重现性:3%/10ppb(反式-2-丁烯);  仪器主配置  检测器: PID和FID检测器;  冷却预浓缩管: 低碳烃分析;  步进式微注射器: 分析仪内置泵和可程序控制的步进式活塞;  预分离柱: 使不需要监测的重物质滞留在预分离柱并及时得到反吹,保证分析时间和分析色谱柱使用寿命;  分析柱:石英毛细管柱,结合与分离柱,高效分离;  采用十通阀:在样品的注射/分离模式和采样/分析模式间灵活转换;  预浓缩管热脱附,升温时间  10s;  载气流量控制  能根据温度和压力的变化对采样量进行精确控制,保证分析物质保留时间稳定,采用MFC(质量流量控制器)为流量控制单元,流量范围:0-10ml/min;  校准功能  基本校准:5点校准;  自动校准:检查仪器灵敏度是否稳定;  诊断功能  具有自诊断和远程故障诊断、自动控制各运行参数功能,能记录并输出仪器内部检查、报警、校准等信息;  数据传输  具备模拟/数字输入装置,满足数据交换协议,可与现有空气流动监测站通过数据交换协议获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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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简介  可挥发性低沸点和高沸点碳氢化合物是臭氧前驱体的主要成份,也是造成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原因之一。臭氧前驱体分析仪是应用于环境空气中C6-C12高沸点碳氢化合物和C2-C5低沸点碳氢化合物实时在线监测的仪器,能够监测的项目包括2-甲基戊烷,正己烷,苯,正庚烷,甲苯,正辛烷,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乙烷,乙烯,丙烷,丙稀,异丁烷,正丁烷,异戊烷,正戊烷,反式-2-丁烯,1-丁烯,顺式-2-丁烯,1,3-丁二烯,反式-2-戊烯,1-戊烯,异戊二烯,2,2,4-三甲基戊烷等。多达几十种,沸点的跨度达300K。性能特点  采用PID和FID双检测器,确保高灵敏度和高分辨率;  内置Tenax预浓缩管或带冷却预浓缩系统,热解析或低温热解析,标准毛细预分离柱和分析柱,两台色谱的完美结合使C2-C12范围的碳氢化合物得到良好分离;  采用内置步进式采样活塞作为采样动力系统,可精确测量采样量,并可根据采样温度、压力的变化自动修正采样量,具有自动线性化功能;  电子自动控制十通阀,和气动阀比较,控制更精确灵活;  双色谱柱构成二维色谱分析系统,节省分析时间,并延长其使用寿命;  内置标准工控机,可自动控制仪器各运行参数,自动存储和处理数据结果;  人性化色谱工作站,自动控制仪器各运行参数,自动保存仪器任何时刻的重要参数信息,可随时追溯故障发生原因和发生部位,方便解决问题;  多种数据通讯协议,包括Ethernet,COM,USB及模拟和数字输入输出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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