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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讯 经过相关领域科技人员3年联合攻关,由成都荣保生物科技公司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药用灵芝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突破——首次发现新品种子实体和孢子粉中含有保肝活性最强的肌苷成分;发现子实体中重要的药用成分灵芝酸A和总三萜的含量是其它品种含量最高值的2倍以上;解决了药用灵芝在野生变家种过程中的退化问题。 灵芝被称为“仙草”,药用历史已达3000多年,是我国中医药宝库中的珍品。现代药理学和临床研究证明,灵芝具有增强免疫功能、抗肿瘤、镇静安神、调节血脂、抗血栓、抗衰老、促进新陈代谢等功效。但长期以来,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灵芝菌种在栽培过程中极易发生逐代退化现象,表现为有效成分含量逐代减少,保健和药用效果越来越不显著,致使灵芝药用开发相对滞后。2009年8月,四川农业大学微生物学专家、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陈强教授等人,从四川广元、雅安、峨嵋等地采集野生灵芝5份,经分离纯化、生长培育,最终筛选出一株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灵芝菌种进行选育。随后又与成都荣保生物科技公司合作对该灵芝菌种进行规模化育种和栽培实验。科技人员通过优选最佳母种培养基PDA加富培养基,优化栽培环境和生长条件,科学管理,使这一灵芝新品种优化选育取得实破性进展。2011年5月,这一灵芝新品种被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命名为“荣保灵芝1号”。 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何正有副研究员和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蒋学华教授,对“荣保灵芝1号”新品种灵芝子实体和孢子粉的药用研究后发现,“荣保灵芝1号”含有其它栽培品种中没有的保肝活性最强的肌苷成分,肌苷在子实体中的含量达到0.2%左右,且连续三代基本稳定。其次,对“荣保灵芝1号”连续3代样本进行分析后发现,灵芝酸A和总三萜的含量分别为0.40%—0.68%和1.1%—1.9%,是国内外文献报道的最高值的2倍,并以每代20%左右的速度递增,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灵芝栽培品种退化问题。 今年5月,该灵芝新品种“荣保灵芝1号”菌种和相关研究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荣保灵芝1号”的选育成功,标志着我国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灵芝菌种新品种选育及其规模化栽培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时也为我国灵芝药用价值与保健价值的深入开发推广应用,开辟了广阔前景。(记者朱会伦) 《科技日报》(2013-07-01 五版)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必须是确认的单一物质吗?可以将某种生化提取物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吗?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第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第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