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种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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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选育相关的耗材

  • 250UL安捷伦液相色谱进样针 货号(5190-1515)
    样品制备、富集和进样的关键步骤是需要液体的精确测量、传送和注射,但这常常是繁琐而费时的任务。 为了简化这些步骤,安捷伦的手动和自动进样针产品线增加两个新品种 颜色表示体积 亮丽的颜色、方便存放和生态友好的包装使得安捷伦新的手动进样针容易使用、容易识别,依然提供高性能。 这些进样针有各种针头、推杆头和体积,更好地服务于您的特殊应用 这一产品线最引人注目的特点是颜色编码的针筒,使进样针的识别更简单。 每种进样针 &ndash 从0.5 µ L到50 mL &ndash 玻璃针管上印有鲜艳的颜色,以便快速而简便地识别。 不用为了选择合适的进样针进样而在抽屉中到处翻找,也不用费劲地拿起来细看刻度 除了特殊的颜色编码针管识别之外,这种进样针产品也使实验室的生活更为鲜亮和方便: 容易辨识的垂直刻度 便于存放进样针的支架 环保包装 这些新的进样针还可以保持进样之间进样针以及您自己的安全,原因是有容易识别的体积刻度和可回收的包装,这使得进样针更有价值。 进样针按照最高的准确度和重现性标准制造,每批均可追溯,随进样针附带有性能证明,以保证进样针符合严格的安捷伦的标准
  • 500UL安捷伦液相色谱进样针 货号(5190-1522)
    样品制备、富集和进样的关键步骤是需要液体的精确测量、传送和注射,但这常常是繁琐而费时的任务。 为了简化这些步骤,安捷伦的手动和自动进样针产品线增加两个新品种 颜色表示体积 亮丽的颜色、方便存放和生态友好的包装使得安捷伦新的手动进样针容易使用、容易识别,依然提供高性能。 这些进样针有各种针头、推杆头和体积,更好地服务于您的特殊应用。 这一产品线最引人注目的特点是颜色编码的针筒,使进样针的识别更简单。 每种进样针 &ndash 从0.5 µ L到50 mL &ndash 玻璃针管上印有鲜艳的颜色,以便快速而简便地识别。 不用为了选择合适的进样针进样而在抽屉中到处翻找,也不用费劲地拿起来细看刻度 除了特殊的颜色编码针管识别之外,这种进样针产品也使实验室的生活更为鲜亮和方便: 容易辨识的垂直刻度 便于存放进样针的支架 环保包装 这些新的进样针还可以保持进样之间进样针以及您自己的安全,原因是有容易识别的体积刻度和可回收的包装,这使得进样针更有价值。 进样针按照最高的准确度和重现性标准制造,每批均可追溯,随进样针附带有性能证明,以保证进样针符合严格的安捷伦的标准
  • 25UL安捷伦液相色谱进样针 货号(5190-1494)
    样品制备、富集和进样的关键步骤是需要液体的精确测量、传送和注射,但这常常是繁琐而费时的任务。 为了简化这些步骤,安捷伦的手动和自动进样针产品线增加两个新品种 颜色表示体积 亮丽的颜色、方便存放和生态友好的包装使得安捷伦新的手动进样针容易使用、容易识别,依然提供高性能。 这些进样针有各种针头、推杆头和体积,更好地服务于您的特殊应用。 一产品线最引人注目的特点是颜色编码的针筒,使进样针的识别更简单。 每种进样针 &ndash 从0.5 µ L到50 mL &ndash 玻璃针管上印有鲜艳的颜色,以便快速而简便地识别。 不用为了选择合适的进样针进样而在抽屉中到处翻找,也不用费劲地拿起来细看刻度 除了特殊的颜色编码针管识别之外,这种进样针产品也使实验室的生活更为鲜亮和方便: 容易辨识的垂直刻度 便于存放进样针的支架 环保包装 这些新的进样针还可以保持进样之间进样针以及您自己的安全,原因是有容易识别的体积刻度和可回收的包装,这使得进样针更有价值 除了特殊的颜色编码针管识别之外,这种进样针产品也使实验室的生活更为鲜亮和方便: 容易辨识的垂直刻度 便于存放进样针的支架 环保包装 这些新的进样针还可以保持进样之间进样针以及您自己的安全,原因是有容易识别的体积刻度和可回收的包装,这使得进样针更有价值

新品种选育相关的仪器

  • 仪器用途 TSL-150A单穗脱粒机也可叫小麦单穗脱粒机,是专业用于育种中小麦,稻谷,大豆等谷物的单株,单穗脱粒的小型电动脱粒机。具有脱粒方便、损失小;清扫容易、移动轻便等优点,广泛应用于农业科研单位,搞新品种选育,原种生产繁殖过程中的提纯,精细量化研究等。 功能特点 1、单穗脱粒机可单株脱粒也可以单穗脱粒。适用于水稻、小麦和其他谷物的单株、单穗脱粒2、可将1-6穗的谷物脱粒并清选和分离,可方便的将罩盖打开检查并清扫残余物,无清扫死角,完全保证无混杂。3、具有脱粒方便、损失小;清扫容易、移动轻便等优点;4、表面经整体喷塑处理,耐腐蚀性强,可很好地满足对单株脱粒的要求。5、适应范围广,可适应多种作物的脱粒。6、具有多种功能,提起分离筛板,可做为清选机使用。7、移动方便,机脚配有转轮,可方便地移动。单穗脱粒机技术参数滚筒直径:175mm滚筒转速:900rpm配套动力:180W、220V电机外形尺寸:450×350×800整机重量:26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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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茶树新梢嫩度测定仪 400-860-5168转4529
    一、茶树新梢嫩度测定仪介绍新梢持嫩性是茶树新品种选育的重要考察性状之一,是芽叶保持嫩度的能力,但到目前为止尚无科学的方法判断,给选种、育种工作造成困难。《中国茶叶大辞典》中对新梢“持嫩性”(shoot tenderness-keeping ability)解释为:新梢顶芽下第三叶纤维化的定性描述,是茶树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住嫩度的性能。因此要建立评价新梢“持嫩性”的方法,首先要建立新梢嫩度的测定方法,为茶叶科学研究提供理论依据与技术支持。上海腾拔开发的茶树新梢嫩度测定仪可以通过测定茶树新梢的最da剪切力来表征茶树新梢的嫩度,简单、快速、准确地测定茶树新梢不同茎位的嫩度。 二、茶树新梢嫩度测定仪性能特点1.测试样品:芽尖、新梢节茎、茶叶等。2.力量感应元测定范围:0-10kg,使用可更换荷重感测组件,有0.5kg,1kg,5kg,20kg,30kg荷重感测组件可选。3.力量感应元精度:可以使用第三方标准砝码进行计量验证和校正,符合ISO 7500 Part1或ASTM E4标准。4.外置软件:中英文随时切换,测试过程中,软件带有实时显示框,检测过程数据可以实时显示,用户可直接观察检测图谱变化。5.测试结果:原始数据自动保存为excel格式,方便后期分析,软件自动计算结果。多条测试曲线可叠加对比分析,也可导出单一测试曲线;测试结果可通过EXCEL格式批量导出,方便快捷。6.仪器保护功能:紧急停止、上下极限控制装置、力量感应元过载保护,检测数据保密功能。7.仪器便携性:操作简便、无需复杂培训、一键操作,方便移动实地操作检测。 三、茶树新梢嫩度测定仪基本配置主机1台、10kg力量感应元1个、外置软件1套、1kg标准砝码1个、新梢嫩度刀具1套和垫板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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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xin-1102G便携式光合作用仪 Yaxin-1102G 便携式光合作用仪性价比高,智能化、重量轻、功耗低、操作简便。它充分满足了对光合速率、蒸腾速率、气孔导度和胞间CO2浓度测量的需求。 整个系统还具有智能校准、参数设置、故障提醒、多方式测量和数据管理功能。 Yaxin-1102G 可用于新品种选育、栽培技术创新、生态环境治理、生物能源开发和水利工程。适用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环保企业、气象局、园林局等单位。一、仪器功能1.测量功能 CO2浓度,相对湿度,空气温度,流量, 光强(PAR),叶片温度,大气压2.计算功能 光合速率,蒸腾速率,气孔导度,胞间CO2浓度 光合作用曲线3.控制功能 流量的控制 测量时间的控制 开路/闭路测量方式可选 手动,自动测量可选 中英文的语言选择4.软件功能 嵌入式闪存芯片 2.0 USB接口 固件升级 软件绿色安装5.便携功能 体积小巧,便与携带 适合田间室外使用 可充锂电,持久工作6.模块功能 选配光控模块,可获得光合曲线二、技术参数 1.CO2 传感器: 类别:非扩散红外分析器 范围:0~1500,0~3000ppm 可选 分辨率:0.1ppm 精度:在 CO2 常量时,平均噪声≤0.2 ppm,zui大值0.6 ppm 响应时间:15 秒 稳定时间:45 秒(@90%)2.光量子传感器: 类别:带有修正滤光片的硅光电池 范围:0~3000μmolE/m2s1 光谱:400~700nm,可见光范围 分辩率:1μmolE/m2s1 误差:±2%3.叶温传感器: 类别:T型热电偶 范围:0.0~50.0℃ 分辨率:0.1℃ 误差:±0.3℃3.气温传感器: 类别:热敏电阻 范围:0.0~50.0℃ 分辨率:0.1℃ 误差:±0.3℃4.流量计: 类别:微型电子流量计 范围:0.3~1.0L/min 分辨率:0.01L/min 误差:±2%5.湿度传感器: 类别:Sensirion 数字式 范围:0~100%RH 分辨率:0.1% 误差:±1.8%RH6.气压传感器: 类别:数字式 范围:15~115Kpa 分辨率:0.1% 误差:±1.5% 灵敏度:45.0 mV/Kpa 反应时间:1ms 稳定性:±0.25%7.主 机: 显示器:320×240 图形点阵液晶 内置 8MB flash 芯片 可存储超过10000次的测量数据 传输:USB2.0 电源:7.4V 10AH 可充锂电,续航能力7~9 小时 尺寸:28.0×24.5×16.0cm 重量:主机 4.5 kg 其他:支持固件升级8.工作环境 : 温度:0~50℃ 湿度:0~90% RH,不结露9.叶室(可任选一款) : Ⅰ型:(25×25mm) Ⅱ型:(55×20mm) Ⅲ型:(65×10mm)10.光控模块(选配) 型号:YX-LA 型 类型:LED 红+蓝光 光谱:630nm+470nm 类型:由 98个高光强 LED 组成,红色 92 个,蓝色 6 个 范围:0~3500μmolE/m2s 发光面积:3.0×7.5cm 灯头体积:10×3.5×5.5 cm 电源体积:12×8×4cm 电源:7.2V10Ah 可充锂电 光强控制:由软件设定,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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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灵芝新品种选育优化取得重大突破

    科技日报讯 经过相关领域科技人员3年联合攻关,由成都荣保生物科技公司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药用灵芝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突破——首次发现新品种子实体和孢子粉中含有保肝活性最强的肌苷成分;发现子实体中重要的药用成分灵芝酸A和总三萜的含量是其它品种含量最高值的2倍以上;解决了药用灵芝在野生变家种过程中的退化问题。 灵芝被称为“仙草”,药用历史已达3000多年,是我国中医药宝库中的珍品。现代药理学和临床研究证明,灵芝具有增强免疫功能、抗肿瘤、镇静安神、调节血脂、抗血栓、抗衰老、促进新陈代谢等功效。但长期以来,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灵芝菌种在栽培过程中极易发生逐代退化现象,表现为有效成分含量逐代减少,保健和药用效果越来越不显著,致使灵芝药用开发相对滞后。2009年8月,四川农业大学微生物学专家、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陈强教授等人,从四川广元、雅安、峨嵋等地采集野生灵芝5份,经分离纯化、生长培育,最终筛选出一株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灵芝菌种进行选育。随后又与成都荣保生物科技公司合作对该灵芝菌种进行规模化育种和栽培实验。科技人员通过优选最佳母种培养基PDA加富培养基,优化栽培环境和生长条件,科学管理,使这一灵芝新品种优化选育取得实破性进展。2011年5月,这一灵芝新品种被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命名为“荣保灵芝1号”。 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何正有副研究员和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蒋学华教授,对“荣保灵芝1号”新品种灵芝子实体和孢子粉的药用研究后发现,“荣保灵芝1号”含有其它栽培品种中没有的保肝活性最强的肌苷成分,肌苷在子实体中的含量达到0.2%左右,且连续三代基本稳定。其次,对“荣保灵芝1号”连续3代样本进行分析后发现,灵芝酸A和总三萜的含量分别为0.40%—0.68%和1.1%—1.9%,是国内外文献报道的最高值的2倍,并以每代20%左右的速度递增,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灵芝栽培品种退化问题。 今年5月,该灵芝新品种“荣保灵芝1号”菌种和相关研究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荣保灵芝1号”的选育成功,标志着我国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灵芝菌种新品种选育及其规模化栽培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时也为我国灵芝药用价值与保健价值的深入开发推广应用,开辟了广阔前景。(记者朱会伦) 《科技日报》(2013-07-01 五版)

  •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必须是确认的单一物质吗?可以将某种生化提取物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吗?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第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第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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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中药新药新品种研发和绿色制造技术高级研修班在昌举行
    p & nbsp & nbsp & nbsp 11月3日至9日,为响应党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号召,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7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61 号)等战略部署,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江西中医药大学承办的 “2017年中药新药新品种研发和绿色制造技术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在南昌举行。江西中医药大学副校长杨明、江西中医药大学首席教授杨世林、清华大学化学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林金明、浙江大学中药药效与新药创制研究室主任连晓媛以及我校中药资源与民族药研究中心主任钟国跃等12位专家学者出席大会并作专题报告。来自全国60多家中药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兄弟院校的近百名学员参加此次高级研修班。江西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叶志忠致辞、学校首席教授杨世林致欢迎词并作专题报告,杨世林教授代表学校向出席此次高级研修班各位专家、同仁和嘉宾表示热烈欢迎!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0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80f04f7f-10f1-4472-9da2-dedee3694f21.jpg" title=" 1.jpg" height=" 300"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江西中医药大学首席教授杨世林致欢迎词及专题报告(游亲童 摄)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0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587a2ecc-684c-433a-9116-ce0ccc600416.jpg" title=" 2.jpg" height=" 300"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江西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叶志忠致辞(周翔 摄)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0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f1aa1420-2553-4a92-bb5a-a4db572b15f0.jpg" title=" 3.jpg" height=" 300"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江西中医药大学副校长杨明做专题报告(游亲童 摄) /strong /p p   本次国家级高级研修班邀请了全国中药新药新品种研发和绿色制造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系列培训,分别做了中药新药新品种研发的思路及成功案例、民族药特色资源与新药研发、创新药的关键技术及肿瘤靶向制剂的设计策略、中药材新品种选育进展及建议、中药创新药物质量标准化关键技术研究、中药制造的精细-绿色-智能制造技术研究、基于网络药理学技术在中药新药研发中的应用研究等系列专题报告,并就研究问题与参会代表进行了讨论,学员反响强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0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f6119944-ad5a-4a5c-97ff-39c6738e897e.jpg" title=" 4.jpg" height=" 300"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参会代表讨论现场(游亲童 摄)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0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eb916420-d884-4da3-abca-5752fb42f007.jpg" title=" 5.jpg" height=" 300"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学员互动现场(游亲童 摄) /strong /p p   高级研修班培训结束后安排学员前往新建县小平小道陈列馆学习,随后到江中药谷、江西中医药大学产学研展厅和创新药物与高效节能降耗制药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现场观摩学习、交流,增进学员对中药创新药物的研发技术的认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0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c5bde9f4-730e-4ef4-ad8b-2afc9c4de7fc.jpg" title=" 6.jpg" height=" 300"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学员参观江中药谷现场(袁恩 摄)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0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f77d4a3d-54b7-4a18-978e-eee2870ff6f3.jpg" title=" 7.jpg" height=" 300"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学员参观江西中医药大学产学研展厅(袁恩 摄)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0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85515c92-c529-40cb-918d-1504c8f69ffe.jpg" title=" 8.jpg" height=" 300"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学员参观创新药物与高效节能降耗制药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袁恩 摄) /strong /p p   本次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得到学员们的高度认可,通过6天的精彩课程和参观研讨,学员们共同研究学习中药新药新品种研发和绿色制造技术,更新了观念、开拓了视野,并结合研究方向和自己工作的实际,在培训期间进行了多次讨论,达到了预期效果,做到了用新知识、新理念、新技术来武装大脑。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实践能力,积极应对中药产业面临的挑战,凝聚我国中药行业科技创新共识,于此同时也为推进我省建设中药强省进程做出积极贡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0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11aacf26-c73c-4f16-aaf6-c729fbd4b658.jpg" title=" 9.jpg" height=" 300"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药新药新品种研发和绿色制造技术高级研修班合影(游亲童 摄) /strong /p
  • 食品新品种申报需提供各种检测资料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 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 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第十条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技术必要性及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二)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水性食品、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乙醇食品等),与食品接触的时间和温度 可否重复使用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第十一条 生产工艺资料应当包括:原辅料、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第十二条 质量规格要求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含量等,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除外)应当依据其迁移量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   1.迁移量小于等于0.01mg/kg的,应当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他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2.迁移量为0.01mg-0.05mg/kg(含0.05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   3.迁移量为0.05mg-5.0mg/kg(含5.0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4.迁移量为5.0mg-60mg/kg,应当提供急性经口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繁殖发育毒性(两代繁殖和致畸试验),慢性经口毒性和致癌试验资料   5.高分子聚合物(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应当提供各单体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二)申请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新原料的,应当按照《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T15193)提供毒理学资料。   (三)毒理学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由各国(地区)符合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四条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等资料应当包括:   (一)根据预期用途和使用条件,提供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试验数据资料、迁移试验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二)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转化或未转化的各组分的残留量数据、残留物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三)人群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资料   (四)试验报告应当由各国具有相应试验条件的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为国家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文件出具单位或我国驻出口国使(领)馆确认   (二)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单位名称及出具日期   (三)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   (四)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五)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证明文件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六)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七条 申报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委托书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委托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完整补充资料原件1份,补充资料应当注明日期,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终止申报或者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
    卫生部监督局日前向有关单位复函,就《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   卫生部要求,公众务必请将书面意见于2009年12月25日前反馈,传真:68792408,邮箱:food@moh.gov.cn。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指定技术评审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接收、受理、技术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技术上确有必要并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进口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技术评审机构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和检验方法以及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附有标签、说明书的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允许生产和使用资料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六条 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卫生部在受理后,将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有关内容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意见,对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有重大分歧意见,或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卫生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技术评审机构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工艺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专家认为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将拟决定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卫生部决定对工艺确有必要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工艺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证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变更的。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应当及时撤销食品添加剂标准中的品种或修订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1年12月11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背景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食品加工工艺需要而加入食品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直接关系到食品工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标准、标签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2002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我部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价,规范许可工作,修订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组织地方开展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部职能分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我部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卫生法》已废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经营的管理职责和内容已调整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现行管理办法中缺乏相应规定 三是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许可程序未做出规定,未明确新品种许可与食品添加剂标准之间的工作联系。   因此,亟需新制订《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及时废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二、起草原则   (一)坚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范围、职责、程序和要求。   (二)坚持与以往法规制度相一致,在符合现行法律制度和精神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续原有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三)坚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四)坚持许可工作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注重征求各方意见,维护许可工作的严肃性。   三、起草过程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后,我部即组织对《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从2008年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完善法规制度是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在整治工作中,各部门多次研究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问题,并通过对各地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实地了解地方和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各部门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意见,我部决定起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并废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4月,我部委托湖北省卫生监督局组织立法研究,于7月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了立法思路和工作原则。   9月18日,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明确了各部门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提出了重点工作任务,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和安全性评价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召集食品行业组织会议,听取行业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许可工作的意见。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界定新品种许可范围。新《办法》的规定与现行的新品种的范围完全一致,即三种情形:1.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2.未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品种 3.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关于新品种的技术上确有必要。新《办法》规定了申请者在申报材料中应当提交“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证明文件”。同时,为严格掌握是否为技术上确有必要,新《办法》规定我部应当就此征求各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意见将提交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对缺乏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我部将不予许可。对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如果不再具备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我部将撤销该食品添加剂品种或限制其使用。   (三)关于允许使用的名单与标准的联系。新《办法》规定了卫生部及时公布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名单,由于公布名单与制订、公布标准的程序不同,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同步进行,拟采用先公布名单,再按照标准管理规定和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形式。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名单与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关于批准许可申请的形式。新《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考虑到新品种的许可内容是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是针对企业的特定产品,因此,拟延续现行制度,将新品种的许可,采取公布名单的方式进行。   五、其他   (一)关于实施日期。新《办法》基本延续了现有的许可制度和程序,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废止卫生部2001年12月11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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