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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相关的耗材

  • 美国Waters ACQUITY UPLC HSS C18 SB色谱柱 1.7um,4.6*150(mm)
    ACQUITY UPLC® C18 SB色谱柱为色谱工作者在日常LC方法开发工作中考察不同ACQUITY UPLC® 色谱柱的分离选择性而设计。我们设计ACQUITY UPLC HSS C18 SB色谱柱用于在低pH流动相条件下分离碱性化合物和非碱性化合物组成的混合物,同现代高C18覆盖率和完全端基封尾的C18柱相比,这款色谱柱能够提供完全不同的分离选择性。 沃特世公司专门研究色谱填料的科学家们在HSS硅胶基体上采用三键键合技术,键合了中等配体密度(约1.6 µ mol/m2)的C18配体,而且没有对游离硅羟基进行端基封尾。一般来说,同现代的高C18覆盖率完全端基封尾的C18色谱柱相比,较高活性的硅羟基将增强碱性化合物的保留,而中等C18配体密度能够对非碱性化合物产生较弱(或相当)的保留。从色谱理论分析,这种独特的键合和端基封尾组合将成为复杂UPLC分离方法开发工作中一个实用且方便的工具。 三环类抗抑郁药的快速分离 环类抗抑郁药(TCA)属于仲胺和叔胺类化合物,是抑郁症患者常用的处方药。选择性五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类药物正在逐渐替代TCA药物。同完全端基封尾的反相色谱柱相比,ACQUITY UPLC HSS C18 SB色谱柱的填料颗粒表面由于硅羟基活性更强,因此对碱性药物如三环抗抑郁药具有更强的保留
  • 美国Waters ACQUITY UPLC HSS C18 SB色谱柱
    ACQUITY UPLC® C18 SB色谱柱为色谱工作者在日常LC方法开发工作中考察不同ACQUITY UPLC® 色谱柱的分离选择性而设计。我们设计ACQUITY UPLC HSS C18 SB色谱柱用于在低pH流动相条件下分离碱性化合物和非碱性化合物组成的混合物,同现代高C18覆盖率和完全端基封尾的C18柱相比,这款色谱柱能够提供完全不同的分离选择性。 沃特世公司专门研究色谱填料的科学家们在HSS硅胶基体上采用三键键合技术,键合了中等配体密度(约1.6 µ mol/m2)的C18配体,而且没有对游离硅羟基进行端基封尾。一般来说,同现代的高C18覆盖率完全端基封尾的C18色谱柱相比,较高活性的硅羟基将增强碱性化合物的保留,而中等C18配体密度能够对非碱性化合物产生较弱(或相当)的保留。从色谱理论分析,这种独特的键合和端基封尾组合将成为复杂UPLC分离方法开发工作中一个实用且方便的工具。 三环类抗抑郁药的快速分离 环类抗抑郁药(TCA)属于仲胺和叔胺类化合物,是抑郁症患者常用的处方药。选择性五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类药物正在逐渐替代TCA药物。同完全端基封尾的反相色谱柱相比,ACQUITY UPLC HSS C18 SB色谱柱的填料颗粒表面由于硅羟基活性更强,因此对碱性药物如三环抗抑郁药具有更强的保留
  • 希言仪器BeaverBeads™ GSH蛋白纯化磁珠
    GST融合蛋白纯化磁珠海狸GST融合蛋白纯化磁珠是专为高效、快速纯化谷胱甘肽S-转移酶(GST)融合蛋白而设计的一种新型功能化材料,可通过磁性分离方式直接从生物样品中一步纯化出高纯度的目标蛋白,极大地简化纯化工艺和提高纯化效率,适合科研和工业领域便捷地进行GST融合蛋白的纯化。与传统的柱层析纯化方式相比,采用海狸磁珠纯化GST融合蛋白,无需对粗蛋白样品进行多次长时间的高速离心,也不需要过滤操作;无需控制流速,更不需要昂贵的层析设备。样品与磁珠的特异性结合、洗涤和目标蛋白洗脱变得非常简单、快速、易操作,不存在样品流速控制的瓶颈,对于熟练的操作者来说,在一个小时内就能获得高纯度的目的蛋白,不仅为研究者简化了流程,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并可提高目标蛋白的纯化效率。使用磁珠能轻松实现多样品平行处理,实现高通量,也可任意放大样品纯化规模。 产品名称编号规格包装单价BeaverBeads™ GSH70601-510%(v/v)5mL¥BeaverBeads™ GSH70601-10010%(v/v)2x50mL¥BeaverBeads™ GSH70601-100010%(v/v)4x250mL¥产品名称BeaverBeads™ GSH磁珠粒径30μm~150μmGST融合蛋白结合量可达10mg/mL磁珠(100%)悬液浓度10%(v/v)磁珠悬液保存液20%(v/v)乙醇保存温度4℃~30℃ (长期保存,建议置于4℃~8℃)化学稳定性常温可耐受70%乙醇、6M盐酸胍、0.1M氢氧化钠、0.1M醋酸1h应用实例1. 磁珠与传统层析柱纯化GST融合蛋白对比注:图中2%、5%、10%、20%和100%指的是分别用谷胱甘肽含量为0.2mM、0.5mM、1mM和10mM的缓冲液对吸附目标蛋白后的磁珠进行洗脱。结果:CV(目标蛋白纯度) = 1.6%,CV( 目标蛋白载量)= 4.5%。此外,放大规模纯化样品时,只需同比例增加磁珠用量即可,并不影响目标蛋白的产率和纯度,完全不存在流速和样品体积的限制,海狸磁珠更加适用于大规模蛋白纯化生产。2.平行操作稳定性高,可方便实现高通量和大规模蛋白纯化3.不同批次间产品使用性能稳定,批次间差异小结果:CV(目标蛋白纯度)= 0.7%,CV( 目标蛋白载量)= 4.7%4.可重复使用 结果显示:同一样品,重复使用5次后,其目标蛋白载量没有明显下降,目标蛋白纯度基本不变。为了保障纯化的质量,建议3~5次后,进行清洗使用处理。产品特性1. 蛋白纯化快捷操作简单,一步纯化即可得到高纯度蛋白;方便快捷,一个小时轻松实现蛋白纯化。2. 蛋白纯化灵活可同时处理多个样品,实现高通量;可轻松实现蛋白浓度和体积的控制,方便后续样品精制;可轻松实现对纯化规模的控制;对微量和低丰度样品具有良好的纯化效果。3. 蛋白纯化经济纯化流程短,蛋白产量及活性高;设备简单,减少了设备购买及维护成本,蛋白纯化门槛大大降低;纯化时间短,节约了时间成本;可同时进行多样品处理,实现自动化操作,节约人工成本;能够重复使用。引用文献:Identification of Interacting Motifs Between Armadillo Repeat Containing 1 (ARC1) and Exocyst 70 A1 (Exo70A1) Proteins in Brassica oleracea;PROTEIN JOURNAL 卷: 35 期: 1 页: 34-43 出版年: FEB 2016A Novel Polyclonal Antiserum against Toxoplasma gondii Sodium Hydrogen Exchanger 1;KOREAN JOURNAL OF PARASITOLOGY 卷: 54 期: 1 页: 21-29 出版年: FEB 2016A pair of transposon‐derived proteins regulate active DNA demethylation in Arabidopsis;EMBO JOURNAL 卷: 35 期: 18 页: 2060-+ 出版年: SEP 15 2016泛素结合酶RAD6多克隆抗体的制备及初步鉴定;中国处方药Orf Virus 002 Protein Targets Ovine Protein S100A4 and Inhibits NF-κB Signaling;FRONTIERS IN MICROBIOLOGY 卷: 7 文献号: 1389 出版年: SEP 13 2016N-terminal domains of ARC1 are essential for interaction with the N-terminal region of Exo70A1 in transducing self-incompatibility of Brassica oleracea;ACTA BIOCHIMICA ET BIOPHYSICA SINICA 卷: 48 期: 9 页: 777-787 出版年: SEP 2016Identification of Interacting Motifs Between Armadillo Repeat Containing 1 (ARC1) and Exocyst 70 A1 (Exo70A1) Proteins in Brassica oleracea PROTEIN JOURNAL 卷: 35 期: 1 页: 34-43 出版年: FEB 2016The potassium channel FaTPK1 plays a critical role in fruit quality formation in strawberry (Fragaria× ananassa);Plant Biotechnology Journal (2017), pp. 1–12,DOI: 10.1111/pbi.12824Functional characterization of rice CW-domain containing zinc finger proteins involved in histone recognition;Plant Science 263 (2017) 168–176,DOI:10.1016/j.plantsci.2017.06.013EV71 病毒中和表位和诺如病毒P 结构域嵌合蛋白的原核表达;China Biotechnology,2017,37( 1) : 1-6, DOI: 10.13523 /j.cb.20170101

处方药相关的仪器

  • 顺德区药架不锈钢药架定做双面抽拉药盘架处方药房展示柜厂家货架 层板货架,横梁货架 阁楼货架 重型货架 中型货架 轻型货架 仓库货架 库房货架名称:中型层板式货架全组合式结构,可拆可调,拆装简便快捷,外形美观,稳固规格尺寸可按照客户实际需求定制。承重量为500KG以内,适用于人工存取较轻的零散件货物。立柱设有每50mm可调节孔距,可根据货物高低灵活调节层间距。主要有铺设钢制层板和木质层板两种。层板:主要有铺设钢制层板和木质层板两种。材质:钢制包装:拉伸膜或气泡袋包装名称:横梁式货架柱和底座通常采用工字钢或冷轧钢板,悬臂可采用上述材料或方管。三个部件用螺栓锁紧,可承受2至3吨的重量。悬臂货架总高度不超过2米,宽度不包括臂长不超过2米,单臂重量小于800公斤。虽然整个结构是金属复合结构,但为了防止材料损坏,为了更灵活地存放货物,如体积较大但体积较大的货物,可在悬臂梁上加上钢或木板或网片,特别是对于空间小、楼层低的仓库;  悬臂式货架不是一个单独的货架,而是可以由多个立柱连接成一排货架,这样每个货架单元就可以分类存放在不同类别的货物中,有效地储存木材、管材、带材等类似产品。立柱配有一个可调夹,由3x4悬臂梁和纵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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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nowItAll光谱集有230多万张高质标准红外、质谱、核磁共振,拉曼和紫外-可见光谱图,红外数据库包括萨特勒数据。收集的光谱范围涵盖各种纯化合物及大量商品。适合用于解析、鉴别、验证和分类化合物。KnowItAll 软件适用于光谱和化学数据管理及分析,可兼容不同类型仪器的光谱文件。卓越的光谱分析软件与高质标准光谱参考数据库完美结合,提供世界上先进的光谱解析技术。红外谱库:刑侦科技447900 衰减全反射红外-管制药和处方药1-Bio-Rad萨特勒1,160448800 衰减全反射红外-管制药和处方药2-Bio-Rad萨特勒1,080448900 衰减全反射红外-管制药和处方药3-Bio-Rad萨特勒1,010449000 衰减全反射红外-营养品1-Bio-Rad萨特勒670447800 衰减全反射红外-类固醇、雄激素类、黄体酮类、雌激素类-Bio-Rad萨特勒305447200 红外-生化药品-Bio-Rad萨特590421200 红外-加拿大刑侦3,495421400 红外-常见滥用药物(酸)-Bio-Rad萨特勒585红外-常见滥用药物(碱)-Bio-Rad萨特勒421600 红外-染料-Bio-Rad萨特勒520431600 红外-染料、颜料和着色剂-Bio-Rad萨特勒2,550438800 红外-易爆物-Bio-Rad萨特勒720420300 红外-纤维和纺织化学品-Bio-Rad萨特勒485436400 红外-显微镜下的纤维-Bio-Rad萨特勒450447400 红外-汽相香精香料-Bio-Rad萨特勒495436500 红外-香料、香精和油脂-Bio-Rad萨特勒870467100 红外-食品添加剂(修正)-Bio-Rad萨特勒995460400 红外-佐治亚州犯罪实验室1,910447100 红外-药用辅料-Bio-Rad萨特勒880443100 红外-药品-Bio-Rad萨特勒565445700 红外-药剂和处方药(酸)-Bio-Rad萨特勒885红外-药剂和处方药(碱)-Bio-Rad萨特勒439600 红外-类固醇1-Bio-Rad萨特勒865420900 红外-类固醇2-Bio-Rad萨特勒245447700 红外-类固醇、雄激素类、黄体酮类、雌激素类-Bio-Rad萨特勒305独立拉曼谱库470300 拉曼-管制药和处方药1-Bio-Rad萨特勒855470600 拉曼-管制药和处方药2-Bio-Rad萨特勒995477500 拉曼-香料&香精-Bio-Rad萨特勒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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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nowItAll拉曼数据库 400-860-5168转4640
    KnowItAll 拉曼谱库有近3万张拉曼谱图,它是不断快速增长的高质标准图谱库集。这个丰富的谱库资源与KnowItAll 软件或许多拉曼仪器厂商的搜索软件搭配使用,可用于鉴别未知物的谱图。KnowItAll 拉曼谱库提供下列光谱库的使用权: 拉曼-管制药和处方药1-Bio-Rad萨特勒 拉曼-管制药和处方药2-Bio-Rad萨特勒 拉曼-管制药和处方药3-Bio-Rad萨特勒 拉曼-无机化合物-Bio-Rad萨特勒 拉曼-JASCO 拉曼-保健品-Bio-Rad萨特勒 拉曼-有机金属化合物-Bio-Rad萨特勒 拉曼-基本聚合物及单体1-Bio-Rad萨特勒 拉曼-基本聚合物及单体2-Bio-Rad萨特勒 拉曼-聚合物及处理化合物-Bio-Rad萨特勒 拉曼-标准物1-Bio-Rad萨特勒 拉曼-标准物2-Bio-Rad萨特勒 拉曼-标准物3-Bio-Rad萨特勒 拉曼-标准物4-Bio-Rad萨特勒 拉曼-生化材料-HORIBA 拉曼-刑侦-HORIBA 拉曼-矿材-HORIBA 拉曼-矿材(FT)-HOR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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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上怎么卖好处方药

    由于互联网药品经营政策禁止在网上销售处方药,所以目前利用互联网来销售处方药还是以O2O模式为主,即通过实体店的布点,在一个城市、一个省份乃至全国设立实体门店,实现当地门店的配送、取货。而在线上,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找到他需要的产品,同时找到他所需产品所在的药房。传统营销模式面临挑战 之所以会出现用互联网来传播,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患者的自主性越来越强。 2012年“医药营销大趋势”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出,11%的患者属于接受型,他们信赖医生,基本不会用互联网来关注健康信息。57%的患者属于知情型,他们依靠医生的建议,但同时也会利用网络来查询药品、病症、治疗方法等相关信息。23%的患者是参与型,这类患者希望和医生成为伙伴关系,并且会利用互联网查询相关信息,争取做到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部分患者是越来越多的。最后还有9%的患者属于控制型,虽然比例不大,但是绝对值却是很大的。此类患者会对医生的诊断抱怀疑的态度,他们会在网上查药品,查病种,查症状等等,进行自我诊断,甚至会找出一个自己认为最佳的治疗方案。 所以从整体来看,有将近90%的患者会主动利用互联网查询自己想了解的健康信息,这就使得互联网成为了一个最佳的传播平台。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营销模式(广告模式、院内销售)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互联网、互联网思维的分量显得越来越重。 处方药网络营销,简单概括其链路就是:推广→引流→承接,即患者客户通过网络媒体,到门户或者垂直平台,然后做承接。具体来讲也可以分成获客到成交,中间再结合客户服务和会员管理。其中又主要涉及DTP和O2O。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网售处方药最终放开,那么对B2C来说将是巨大的利好,甚至可能会取代O2O。怎么做DTP 首先来讲一讲DTP的具体做法。这是处方药营销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痛点。 对很多工业企业来说,处方药零售并不是其渠道的重点。工业企业的销售部,主要跟踪的是医生,医生开好处方,患者最终购买,至于在哪里买,工业企业并不关心。而医生是不愿意自己的处方外流的,所以,药房得到的处方也就很少了。 但从患者的角度考虑,他们却存在着对药房的需求。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是买药的方便性。我们知道,对于许多大病、慢病的处方药,在医院里并不是全能买到。特别是那些在三甲医院看完病,回到三四线城市甚至更偏远地方的患者,发现回到家后买不到所需的药,为了持续用药,只得托人,甚至还要去医院挂号,排队,非常不方便。 其二则是经济方面的考虑。每个患者都会考虑这一点,尤其是大病、慢病的患者,这方面的投入非常大,比如像肿瘤的药物,一个疗程就要几万元甚至更多花费。这就使得患者不得不去想,自己能不能买到稍微便宜些的药,或者在购药时能否有个折扣。 因此,药房在处方药上还是有市场的。那么具体如何操作呢?传统的做法是跟医院与工业企业结合,工业企业指定定点药房,而药房主要做的是统方,将处方的统计数据提供给药厂,方便其计算销售业绩。这样相当于药房也成为了医院的一个环节。 然而这种传统做法的价值很低,特别是对工业企业来讲,并没有获得额外的价值。那么除此之外,药房还可以做些什么呢? 药房还可以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后续随访或用药跟踪。医院是没有动力做随访的,但药房作为商业企业有动力去做这件事。另外,做好用药跟踪,对患者的后期购买也是一种拉动。医院由于药费额度、医疗政策等的限制,往往对于开处方比较谨慎,通常只是开一到两周的,这也会导致处方流出。所以对药房来说,抓住的核心应该是用药跟踪。处方药营销的O2O模式 再来说一说处方药营销的O2O模式,简单来说就是网上获客,线下成交。线下方面,门店布点是核心,布点要布全。网上获客模式可以分为五大块: 第一,自有平台。 第二,搜索引擎。获客能力非常精准,做医药电商可以说离不开搜索引擎。 第三,第三方合作平台。39健康网、寻医问药网等。 第四,联展。可以投入的比较快的获取流量的一个来源。 第五,新媒体。移动端、微信、论坛等。 具体的一个链路应该是:首先患者到医院就医,医生开处方之后,很多患者会通过网络进行一些搜索,比如搜索疾病,搜索症状,搜索药品名等,往往最集中的就是搜索药品名称,因为他已经决定要购买,否则的话普通人是不知道这些药品名称的。 接下来要做承接了,因为网络上禁止销售处方药,所以这里承接的方式是打电话。电话承接以后转到药房,让患者去药店取药,或者药房安排人上门送货。患者完成购买行为以后还要有后续的咨询,之后再通过一些患者的护理服务、厂家的支持等活动,完成循环。 要想让患者常年在你这里买药,还要结合客服管理,通过网络和实体店的有机结合,做一对一的专业药学服务,同时优化购药体验。这就要求每一个药师必须是专业的,因为对于重慢病来讲,还是有很多特殊的要求,比如药品本身的禁忌、审方环节、过程中的副作用,包括可能产生的并发症,这些知识在医生那里患者往往是不容易

  • 你有没有在药店买过处方药?

    近来幼儿园灌小朋友吃药的新闻炒得沸沸扬扬,土豆想做个调查,作为处方药应该管理相对严格的,那么您在药店买过处方药吗?手续简单吗?欢迎大家分享下自己的经历哦。

  • 处方药放开一事已成定局

    处方药放开一事已成定局广东省食药监局日前召集省内52家医药电商,就处方药网上销售开放一事召开座谈会。广东省食药监局的有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透露,《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最快将在明年1月初、2月间出台。据悉,国家食药监局就该新政正在与卫计委、商务部等部委会签,新政会由食药监局、商务部、卫计委等部委联合发文。 种种迹象显示,网上药店放开处方药销售已成定局。南方日报记者日前得到消息,《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终稿预计在明年1-2月颁布,其中,作为新政最重要一块内容的网售处方药放开一事已成定局。  “网售处方药明年1月或开闸”的消息,令业界兴奋异常。一直以来,处方药市场基本被医院占据,若网上药店处方药销售得以开禁,国内医药电商将迎来井喷式发展。这使得不少资本抢在新政出台之前纷纷介入,抢占阵地。  网售药品将设“负面清单”  今年5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八条明确提出: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这被业界解读为明确B2C平台可以销售处方药。 此前,曾有消息称监管部门已经在研究第一批开放的药品目录,这些药品将主要以慢性病类用药为主,为患者长期用药,用药风险较低。不过,在最近一次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的协调会上,已经基本确定国家总局可能不再制定“网售目录”,而是制定不可以网售的药品清单,也正是所谓的“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处方药,都可以凭处方在网上销售。  医院处方或将社会化  在网上购买处方药,涉及到几个核心的环节,看病后获得电子处方、网购后自费购买或用医保和商保支付以及物流配送。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电子商务课题组核心专家谷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医药电商一旦可以卖处方药,那么处方社会化将会成为现实。  “一旦网上可以销售处方药,那么将会倒逼医院加快改革,将处方社会化,以便患者能够用医保卡在网上购买处方药。”谷军表示,所谓处方社会化,是指医院医生开完处方,将处方网上进行上传,全社会可以享受这个处方。患者可以拿着这个处方在网上买药。  专家表示,处方社会化需要互联网在技术层面上对患者消费进行保护和限制,比如说患者用医保卡买这个处方药,只能买一次,不能多次。如果需要调整药品用量,需要再开处方。  据了解,去年底,海南省食药监局规定,网上药店买药可享医保报销,规定从网上药店买药由实体店配送,但仅限于海南省永敬堂和广安堂这两家网上药店,且只有零售连锁药店才有资格申办网上药店。今年3月底,上海也宣布将试点网上药店医保支付。  而随着国务院医改办“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时间表的逼近,即2015年部分试点省份要全面推开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界认为,网上药店的医保支付或将彻底打破异地结算的障碍。  资本角逐医药电商领域  一直以来,处方药市场基本被医院占据,若网上药店处方药销售得以开禁,国内医药电商将迎来井喷式发展。公开数据显示,中国处方药的市场份额大概是8000亿元,而非处方药只有2000亿元。处方药毛利高、价位高、市场份额大,若这块蛋糕被切开,市场前景十分可观。  瑞银证券研报显示,线上处方药经营的放开,意味着医药电商的市场空间将由2000亿的OTC市场扩张到万亿规模的OTC+处方药市场,进而扩展至3万亿左右规模的大健康市场。处方药尤其是新特药、慢性病用药,其用药金额高、患者用药持续性强。这些产品的加入,应能大幅提高电商企业的用户粘性和客单价。  医药电商日渐变热,健一网和康爱多先后获得资本的青睐。今年6月份,华润集团旗下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健一网完成A轮融资,融资金额为3亿元,成为首家获资本青睐的网上药店;9月17日,太安堂药业公告称拟现金3.5亿元人民币收购康爱多网上药店(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100%股权。不仅如此,太安堂还宣布将投资5142万元用于电子商务及连锁业务建设项目,合计在电子商务建设上投资4.0142亿元。  资料显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上市,是一家销售中药皮肤内外用药、心血管药、妇儿科药等特殊疗效中成药的药业集团。康爱多成立于2010年7月,主营医药OTC及保健品线上销售及服务,该公司旗下拥有康爱多网上药店(自建平台)、康爱多大药房旗舰店(天猫)及移动互联网Web端。太安堂方面称,收购是为实现在医药电商方面快速切入,缩短电商业务培育时间,提升线上业务规模及影响力。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开放处方药网上销售等政策所释放出的强烈推动信号,未来医药电商领域涌入的资本会迅速增多。短短两年之内,这一市场将经历剧烈整合,而药品制造企业将大步介入网上销售领域。  事实上,随着开闸临近,多家上市公司在医药电商方面动作频繁,包括九州通、嘉事堂、太安堂、太极集团、康美药业、以岭药业等,正在积极布局医药电商领域。其中,以岭药业近日宣布进军电商领域,以岭健康城网上线运行。九州通目前签约的药店已经达到3000家,今年底将签约1万家药店,计划3年内扩展到5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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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生再次召回多批次非处方药 涉及泰诺美林等
    美国制药巨头强生公司下属的麦克尼尔公司8日宣布自愿召回该公司生产的21个批次的儿童及成人用泰诺、抗过敏药可他敏及镇痛药美林等非处方药。   麦克尼尔公司8日通过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说,此次召回是今年1月强生大规模召回泰诺等非处方药的延续。因为公司经内部评估后认为,这21个批次的药品可能含有化学物质2,4,6-三溴苯甲醚。   据介绍,强生当初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泰诺等一些非处方药散发霉味。调查发现,这种怪异气味可能是来自药物运输过程中包装材料中微量的2,4,6-三溴苯甲醚。今年1月15日,强生公司因此宣布自愿召回约500个批次的非处方药。   此次扩大召回的21个批次药物,也可能存在同样的包装材料异味问题。但麦克尼尔公司强调,这些药物均是在今年年初大规模召回发生之前生产的,在那之后,公司已经停止使用问题包装材料。   这种化学物质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仍不完全清楚。麦克尼尔公司强调,该物质造成严重医学事件的风险极小。   根据召回公告,这21个批次药品仅在美国、危地马拉等一些美洲国家销售。购买了相关批次药品的消费者应停止用药,并联系退款或更换药品。
  • 牙膏添加处方药“氨甲环酸”,为什么大家反应这么大?
    最近,某款牙膏被曝光,所谓的中草药止血,是因为在牙膏里掺了西药处方药“氨甲环酸”,引起了网络一系列讨论。为什么在牙膏里添加氨甲环酸被曝光后,会受到一众抵制呢?这就要从氨甲环酸,这一款处方药说起了。氨甲环酸(Tranexamic acid)又名凝血酸,化学名为反-4-氨甲基环已烷甲酸,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分子式:C8H15NO2氨甲环酸为氨甲苯酸的衍生物,是一种抗纤溶的止血药物。氨甲环酸化学结构与赖氨酸相似,能竞争性抑制纤溶酶原在纤维蛋白上吸附,防止其激活,保护纤维蛋白不被纤溶酶所降解和溶解,最终达到止血效果。但是!氨甲环酸是处方药!必须遵医嘱使用!我们来看看氨甲环酸的使用注意事项:1. 联合用药禁忌 药物名称临床症状及处置方法作用机制 危险因素凝血酶有可能有血栓形成的倾向有促进血栓形成的作用,如果联合用药有增加血栓形成的倾向2. 联合用药时的注意事项:药物名称临床症状及处置方法作用机制 危险因素蛇毒凝血酶大量合用时可引起血栓形成倾向本制剂具有的抗纤溶作用,有可能导致蛇毒血凝酶引起的我纤维蛋白块存留较长时间,从而使栓塞的症状延续巴曲酶有可能引起血栓或栓塞症由巴曲酶所生成的desA ,可阻碍纤维蛋白聚合体的分解。 凝血因子制剂依他凝血染等在口腔等纤溶系统活性比较强的部位,有可能使凝血系统进一步亢进。凝血因子制剂通过活化凝血系统出现止血作用,而本药物通过阻碍纤溶系统也出现止血作用以下患者应慎重给药(1)有血栓的患者(脑血栓、心肌梗塞、血栓静脉炎等)以及可能引起血栓症的患者。[有使血栓稳定化的倾向](2)有消耗性凝血障碍的患者。(与肝素等并用)[有使血栓稳定化的倾向](3)术后处于卧床状态的患者以及正在接受压迫止血的患者。[上述情况易发生静脉血栓,给予本药后有使血栓稳定化的倾向。有在下床运动及解除压迫后发生肺栓塞的报告。](4)有肾功能不全的患者[有时血药浓度升高](5)对本剂有既往过敏史的患者。可以看出,不合理用药,会增加血栓风险,因此氨甲环酸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而牙膏是我们日常生活必需品,老人小孩都会使用到它。虽然并不是直接服下,但是我们不能排除风险。另外,牙龈出血也不是随随便便把血止住就万事大吉了的。在排除了刷牙方式不当或牙刷刷毛过硬外,牙龈出血表示:1. 你患有牙龈炎,牙周炎了;2. 你牙结石过多了;3. 其他的一些全身性疾病。而所谓的止血牙膏,仅仅是把血止住了而已,对牙龈炎牙周炎等并无改善作用,类似于掩耳盗铃。久而久之,很多人就会错过口腔传递的求救信号,许多疾病就无法得到及时治疗,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出现。最后,牙膏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清洁牙齿防止蛀牙,所以购买牙膏时,不必为了各种花哨的功能而左挑右选,除了含氟牙膏是经过证实能够预防龋齿之外,别的宣传基本上都是噱头。
  • 禁止网售处方药 CFDA公开征求《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网络药品.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4922c2b3-e9d5-4688-a9d3-7eaef238f038.jpg" / /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进一步规范网络药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司)。 /p p   电话:010-88330854 /p p   传真:010-68311985 /p p   邮件:lincq@cfda.gov.cn /p p   附件: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10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p p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p p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p p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p p    strong 第二章 网络药品销售管理 /strong /p p   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span /p p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p p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p p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p p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p p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p p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p p   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展示信息。 /p p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 /p p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网站展示的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标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p p   第十三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对配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p p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计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p p   第十四条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 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p p   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p p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p p   第十五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在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追回等措施的同时,应当在网站发布相应信息。 /p p   第十六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p p   第十七条企业如需暂停、终止、恢复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提前15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p p    strong 第三章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 /strong /p p   第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p p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p p   (三)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p p   (四)建立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 /p p   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 /p p   (五)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p p   (六)具有交易和咨询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p p   第十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第二十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式,《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载的信息、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将展示的信息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p p   第二十一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为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并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资质证件。 /p p   第二十二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p p   第二十三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为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 /p p   第二十四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守在经营活动中所知悉的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p p   第二十五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选择的递送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递送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p p   第二十六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对下列情况,应当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必要时协助召回和追回所销售的药品: /p p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决定的 /p p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公布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要求召回的 /p p   (三)药品批发企业要求追回药品的 /p p   (四)发现销售违禁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 /p p   (五)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 /p p   (六)发现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 /p p   (七)发现网络药品销售者不具备网络药品销售资质的 /p p   (八)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p p   对上述涉及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第二十七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理 鼓励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先行赔付制度。 /p p   第二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网络监测工作要求,提供所需的技术配合,如实提供经营数据。 /p p    strong 第四章 监督管理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由注册地所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网络药品销售者由经营主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p p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不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网站备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p p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开展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三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p p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网络药品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p p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p p   第三十四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且受到严厉处罚,符合药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名单”相关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p p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 /p p   (二)询问当事人,调查了解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相关情况 /p p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p p   (四)依法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的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p p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p p   第三十六条存在网络药品经营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浏览器、杀防病毒软件等渠道,予以公示或警示。 /p p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p p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可以作为对网络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 /p p   第三十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 /p p   strong  第五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四十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依法查处。 /p p   对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在实施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该网站的接入服务。 /p p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一)未具备网络药品销售条件而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p p   (二)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 /p p   (三)超出许可方式销售药品的 /p p   (四)不符合条件从事网络药品平台交易服务的 /p p   (五)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为网络药品销售者提供服务的。 /p p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违规发布处方药信息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五条违法发布网络药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保证药品储存运输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依法查处。 /p p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的,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检查结论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情节严重依法查处。 /p p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或者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未按照规定留存电子订单台账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追回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相应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六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p p   网络药品销售,指通过网络(含移动互联网等网络)从事药品交易相关活动的行为。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是指在网络药品交易活动中为购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系统。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 /p p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p p   此前发布的关于网络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p p   第五十六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p p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 480 号)中有关药品的内容同时废止。 /p p & nbs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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