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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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特勒托利多服务部门凭借多年的行业和设备经验,为您提供专业培训及业务咨询服务,从而高效地运行和维护设备。■ 本期课程:计量法规变革与标准众所周知,目前现行有效的计量法,是1986年实施的,在本质上就是一部器具法,主要以行政手段负责管理计量器具,中间经历多次修正。最近一次2021年3月形成了计量法报审稿,共76条,12章,其中涉及实施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用范围、实施计量校准或比对等方式的仪器范围及标准和规格、增加量值管理的要求与计量法律责任。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全面的了解质量要求推动计量法规的变革及校准,梅特勒托利多资深服务专家本期将会进行详细视频讲解,帮助共同了解相关更新内容。■ ■ 课程介绍01 | 质量要求推动计量法规的变革02 | 相关校准知识解读03 | 新版CNAS校准服务■ ■ 课程通道扫描下方二维码或浏览器输入:qa9299.umu.cn 直达课程,为您解锁居家学习新思路。您还可以搜索关注“梅特勒托利多服务在线”公众号,或拨打免费服务咨询热线 ,时刻获取前沿资讯和精选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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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概述:SAP52信息化标准品管理柜专为实验室标准品、对照品打造合规管理利器。其采用创新模块化架构,独立模块无缝拼接,权限配置灵活多变。利用一维条码绑定试剂信息,人员扫码操作,可自动记录试剂出入库状态,形成相应数据库,提高管理效率。功能特点:1.操作便捷:15寸触摸屏,预装专业软件,2个USB接口便于数据传输;2.坚固安全:钢质柜体,1.2mm厚度,全封闭设计,耐火防爆;3.智控储安:可视化双开门智能柜,内置12个独立存储单元,支持灵活权限分配,符合双人双锁管理需求;4.智能管理:通过一维条码识别信息,生成多种统计报表并支持导出;5.多重验证:支持人脸识别、账号密码及双人身份验证,权限灵活设置;6.温控精准:支持多温区选择,室温/10~20℃/-5~8℃/-20~-10℃,满足不同试剂存储需求;7.安全预防:移动侦测摄像头,实时监控;8.全面管理:涵盖身份验证、权限、库存、视频、记录查询、用户与柜体管理,支持报表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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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匠兴( )MES设备管理系统概述 匠兴 MES 设备管理系统主要是对设备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包括设备档案管理、设备日常运行管理、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点检和保养管理、设备运行分析、设备报废管理等功能。通过对设备联网和设备通讯的改造,将设备运行数据和生产数据实时采集,实现设备操作过程实时监控、设备故障自动异常预警。 匠兴MES设备管理系统与所有类型的生产设备连接,自动采集生产进度、 设备状态、 工艺等数据进行远程联网监控或者看板展示,管理人员在办公室就能直观了解每台设备的运行状况,并通过数据对设备OEE分析,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设备生产运维成本! 二、匠兴MES设备管理系统功能模块 1.设备台账管理 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基础信息、设备变动记录、设备管理分类信息、设备状态信息、设备技术资料、设备档案等内容。详细内容如下:a.设备基础信息包括设备编码、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类型、设备规格、使用部门等信息。B.设备变动记录包括设备变更记录,其中包括设备变更的凭证与变更日期。C.设备技术资料信息列出了该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的资料编号、资料名称、版本号、更新时间、负责人/部门等信息,如:设备说明书、设计图样、图册、地图、维护操作规范手册、典型检修工艺文件等。 2.设备日常运维提醒、预警 设备周期性提醒设置 在设备运维设置中,根据需要设置多条规则,每条规则根据下次执行时间和提前期的不同,依照以下规则,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可以给相关人员发送消息提醒。A.周期性且类型是绝对时间,根据当前时间=下次执行时间-执行周期,则给相关人员发送消息提醒。B.周期性且类型是相对时间(累计值),根据当前值=阈值-执行周期,则给相关人员发送消息提醒。其中,相关人员、消息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类型做不同的设置。 消息提醒 在登陆MES设备管理系统首页,设有消息提醒功能,用户接收到的最新几条消息内容将直接展现给用户,便于用户实时了解设备的最新状态数据。 维修预警报表 系统自动生成,维修预警提前一个月预警提醒。 润滑预警报表 系统自动生成,润滑预警提前一个月预警。 3.设备运维管理 建立标准化的设备运维管理体系,以点检和故障分析为核心的全员设备维修管理体制,实现设备技术管理和设备经济管理相结合,形成操作、点检、维修三方共同对设备负责的点检管理模式。通过对设备进行的点检作业,准确掌握设备状态,采取防范设备劣化的措施,实行有效的预防计划维修,维持和改善设备性能,减少故障停机时间,延长机件使用寿命,提高设备工作效率,降低维修费用。 (1)设备报修 设备发生故障异常,使用PDA或其他智能终端实现报修功能,代替人工操作,简便快捷。MES设备管理系统初始化阶段录入设备相关基础数据,通过便携式PDA扫描设备条码,自动获取设备信息,选取设备设备故障,完成报修操作。通过三色灯预警和手机短信预警,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设备故障处理,快速解决设备故障。对于设备的维修作业提供保修流程、维修过程跟踪。设备故障报修进行设备故障登记,分析故障原因及改善措施,并跟踪后期改善措施的执行情况,可通过对设备故障的分析,改善管理,预防故障的再次发生。设备事故报修记录设备事故的报告及对事故的分析。 (2)设备作业计划 MES设备管理系统将设备的日常维护作业(保养、点检、巡检、维修)统一通过作业类别、作业主数据进行定义。对于每台设备配置不同的设备运维参数(包括润滑周期、巡检点检周期、可更换的备品备件)。系统自动生成设备作业计划,以30天为一周期,设备作业计划单每天滚动更新。系统根据自动生成的设备作业计划,每天产生设备作业计划,可直接下派至具体员工。设备作业计划单实时显示设备作业计划进度。 (3)检修计划 设备作业计划涉及设备停工,点击设备作业计划中“生成检修计划”按钮,MES设备管理系统自动将需要停工作业的所有设备在检修计划中显示。在检修计划中柔性地安排各设备作业计划,合理地将需要停工设备统一安排成新的检修计划。检修计划的设备作业将自动覆盖原先作业计划的设备作业,避免造成同一周期内同一设备重复同样的作业计划。并且一个检修计划内未完成的任务可以纳入到下一次的停机检修计划中去。系统确保所有计划井井有条的进行。检修计划实时显示设备作业计划进度。此步骤非必要步骤,可按实际需求进行选择性操作。 (4)维修(巡检/点检/保养)作业认领 设备作业计划相关人员通过PDA接收指令,进行作业认领。设备作业计划单中对于特定作业可以指派特定人员,指派后其他人员不可对该特定作业进行作业认领操作。没有指派特定人员的作业计划,任一人员均可在查看作业明细(例如:润滑作业需包括哪些点位、点检作业的每个检查项目)后判断是否能够完成该作业进行选择性作业认领。作业认领完成后,可在我的代办作业中查看认领的全部作业任务。 (5)维修(巡检/点检/保养)作业 设备计划作业人员通过PDA进行设备日常运维作业。在整个日常运维作业过程中系统如实且自动记录作业人员的作业开始时间及作业结束时间。通过作业时间的分析很容易判断出作业人员是否按标准完成运维作业或是作业人员进行运维作业是否超时完成。作业完成由监督人员进行确认操作,保证作业质量。柔性的故障解决方案审核设定。对于特定故障可设定追踪维修解决方案,一旦设定追踪,相关维护的解决方案将开启审核流程。若故障不需要设定解决方案审核流程,MES设备管理系统设定的解决方案将自动生效,不需要进行审核操作。对于设备的维修作业提供保修流程、维修过程跟踪。 (6)领取备件 设备维修作业时可选择性进行领取备件操作。如果设备维修需要更换备件,通过PDA的领取备件功能来完成操作。系统自动记录领取备件信息,领取备件数量,备件用于哪台设备等信息。可实现备件生命周期追溯。 (7)退回备件 MES设备管理系统对于剩余备件及维修更换下来的耗品耗件进行统一管理,避免出现备件及耗品耗件丢失问题。通过PDA的退回备件功能,系统自动记录退回备件信息,退回备件数量,退回备件用于哪台设备等信息。可实现备件生命周期追溯。 、 (8)作业进度反馈 设备运维作业数据实时上传至PC端,MES设备管理系统自动记录计划作业开始时间、计划作业结束时间、设备作业人员、设备作业开始时间、设备作业结束时间、设备报修人员、设备报修时间,设备检修开始时间、设备检修结束时间等信息。管理人员可通过PC端或者可视化看板等形式实时了解各设备作业计划的进度、作业情况、设备异常统计分析、设备异常解决进度等信息。 设备运行监测 通过设备的数据采集,统计设备的在线运行、报警情况及历史趋势、历史报警分析。 设备运行状态监视 系统根据按车间级、厂级、集团级等不同级别提供相应的设备运行状态画面。 管理者在网络上任意计算机上登录进入本MES设备管理系统即可监视所有设备状态,上述设备状态图是可以可视化地进行配置,完全可以按照车间的实际布局来进行设定(下图为车间布局图的一个应用实例),此画面也可以作为电子看板的内容之一滚动显示。 实时/历史趋势图 设备管理人员、公司领导等可以通过MES设备管理系统进行设备运行趋势分析。用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定义选择设备参数进行趋势分析,自由切换历史趋势与实时趋势,使得历史监视和实时监视能够同时进行,以便于及时调整设备参数运行指标,优化生产质量。系统可以提供如下功能:通过WEB浏览器可以查询、分析任一位号的实时/历史趋势。通过WEB浏览器可以查询、分析一组多个位号的实时/历史趋势。可以在流程图上直接点击位号查看运行趋势。支持多用户同时打开趋势图。支持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要个性化定义位号趋势分析组。支持趋势图放大、导出等功能。支持任意位号指定时间段的汇总分析功能。 设备运行报警管理 用户可以通过对设备位号管理,对设备的关键指标进行报警机制设置,设置完成后,系统会自动侦测报警信息,一旦超标报警,MES设备管理系统会记录到系统数据库中,有利于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准确调整指标控制,掌控设备运行状况。设备报警功能模块包括实时报警和历史报警信息查询两部分。系统可以提供如下功能:支持将一个设备位号或一组设备位号进行报警机制设置。支持实时报警,一旦超标,记录到系统数据库便于调度人员发现查询。支持不同级别的报警,如高高限报警、高限报警、低低限报警、低限报警。支持于设备的一些关键运行参数,如运行能耗、进给、转速、倍率等我们可以设定其合理值范围,超出范围值时给与报警处理或锁机处理。提供报警信息查询功能。 4.设备OEE分析 设备综合效率的简称即OEE(Overall Equipment Efficiency),它既是一种计算方法,也是一种综合衡量工厂效率的工具,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标准。由现场人员输入数据或设备自动采集数据,通过OEE计算分析后将设备综合效能及时地反映在计算机和生产看板上,让管理人员随时掌握现场问题,及时解决现场问题。OEE的组成包含三大指标:时间稼动率(可用率),性能稼动率(表现指数),良品率(质量指数),相关指标均可通过MES系统得出。时间稼动率(可用率),系统通过采集设备负荷运行时间以及停机时间得出设备可用率。性能稼动率(表现指数),系统通过理论节拍时间、实际投入数量、以及实际稼动时间得出表现指数。良品率(质量指数),系统通过投入数量、不良数量得出质量指数。 首先,MES设备管理系统对生产线的每台生产设备部署设备终端并进行统一联网。从而形成对设备的实时监控,采集计算设备OEE的相关数据。其次,通过PDCA管理循环不断提高设备OEE。为每台设备制定 OEE计划标准,将标准集成到系统中;系统对设备进行实时监控,汇总分析设备的实际执行OEE数据;每天通过可视化看板显示存在OEE标准与实际执行出现差异的设备;进一步可查看导致差异的原因;当出现差异时,通过消息机制逐级汇总到相关管理人员;通过多维度的KPI考核客观反馈设备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采取改善措施,制定新的OEE标准,进行下一个PDCA管理循环。 5.数控机床设备管理 匠兴的能力:99%的数控系统和PLC的联网和数据采集 三、匠兴MES设备管理系统给企业带来的效益 1.方便领导宏观查阅生产状况和了解生产信息;2.使机台设备保持良好的正常运转;3.使人力与机台设备科学配合,发挥出最大化的潜能;4.可以帮助管理者发现和减少生产中存在的六大损失;5.可以征对问题,分析和改善生产状况及产品质量;6.能最大化提高资源和设备的利用率,挖掘出最大的生产潜力;原文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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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物质的管理

    标准品、对照品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μg)计,以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化,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检测中心主要工作是以检测为主,检测结果准确性与对照品准确性息息相关。对检测中心标准品的购买、验收、保存、出库、入库与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为检测的准确性、可靠性作出基本的保障。标准品购买检验员根据《采购控制程序》和要检测的项目综合计划(提前一个月),作出各检测所需的标准品及对照品计划,并填写《采购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标准品及对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厂家、用途、申请人、申请日期等信息。标准品、对照品的申购单,应尽量注明分子式、分子量及结构式,以免发生误购。标准品管理员根据采购清单,核对采购数量、现库存量及购买需求报综合管理员审核、批准。标准品的验收初步验收:对照品购进后,由相关各室试剂管理员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验收内容包括:对照品名称、数量、有效期、供应商、外观状态、及标准品证书。技术验收:各检测室对影响检测结果的标准品进行技术验收,验收标准由各检测室根据相应国标、相关资料或实验特性制定,并填写《技术验收记录》标准品入库:根据验收的标准品数量,标准品管理员将将其数据录入即时库存中,方便检测员查阅标准品状况,方便为以后的检测和购买做计划。标准品保存不同的标准品及对照品根据其理化性质、储存要求的不同,选择适宜的储存条件。贮存室应设置空调设施,保证室内阴凉、干燥、避光、通风,温度在20±5℃,相对湿度在低于75%为宜。特殊品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妥善保存,例如某些保存品的保存要求4℃,那就应该放置在冰箱 。标准品的领用检测人员根据检测项目,找标准管理员领用标准品或对照品。标准管理员根据标准品存放位置,寻找标准品交于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初步验收标准品后,填写《标准品领用记录》。领用记录里包含领用的对照品名称、数量、纯度、厂家、规格、批号、领用人等信息。标准品有效期使用管理标准品的第一个开封者,应将对照品的开瓶日期、纯度、有效期标注于标准品瓶上,并签名。实验室用到的所有标准品都应该有合理的有效期,标准品的有效期应基于历史数据的总结或稳定性研究的结果,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标准品问题反馈当使用到有问题的标准品时,要及时记录标准品的问题点,并反馈。标准品销毁当标准品过期或出现异常无法使用时,应提出销毁申请,不能私自处理。由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员填写“标准品、对照品销毁申请单”。内容至少包括品名、规格、数量、销毁原因、购入单位、购入日期、申请人、批准人。

  • 标准物质管理问题

    我公司正在按照CNAS-CL01:2018和RBT214-2017这两个文件编写管理体系文件,我公司的检定、校准、检测工作不使用标准物质,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也不使用标准物质,那在编写管理体系文件时是不是就可以不编写《标准物质管理程序》、《标准物质期间核查程序》?求各位大神解答,万分感谢!!!

  • 标准物质使用与管理

    标准物质使用与管理⑴ 标准物质统一采购,采购时应考虑使用的要求,如量值范围、基体组成和标准值的不确定度等 ⑵ 建立标准物质总帐,并实行领用登记制度。标准物质总帐内容包括:名称、组成、供应商、批号、购入日期、有效日期、证书号、验收情况或结论、存放地点等信息 ⑶ 标准物质按证书或有关的储藏条件要求进行安全处置,指定专人保管,设专门存放区域。存放区要标识明显,并有防污染措施,以确保标准物质处于标准状态,维持其有效性 ⑷ 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有证标准物质,以便能溯源到国家基准、国家测量基准或国家标准物质基准。对于使用未经正式批准的标准物质,必须经过分析、比对验证,证明符合要求方能使用 ⑸ 标准溶液的量值必须按规定的方法测试、核定、比对确定,能溯源到国家基准 无法溯源到国家基准的,要按标准测试的数据证明满足要求时方能使用,标准溶液的配制、定值、保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⑹ 标准物质已超过其有效期限,或在有效期限内,但已出现异常情况,经测试分析已发生变化,由管理人员填写标准物质报废申请,经审批后,及时处理 ⑺ 属于剧毒化学品的标准物质及标准溶液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使用进行跟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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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SKYC/K智能空气流向管理系统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系统概述:许经理 一八〇 六六 八七 二二 三九空气流向管理系统是针对医疗建筑公共安全研制的压差/风量机电一体化系统,具有平疫结合等多种运行工况,实时监视并控制各区域压力梯度和送排风系统风量,通过对压差/风量的精确控制,实现空气流向自动化控制和精细化管理,防止高危空气扩散,解决各个房间空气互相交叉感染的问题,阻止病菌随气流在科室之间、病房之间甚至病区之间传播。助力医院防止院感事故发生,帮助医院塑造并保障健康环境。系统由管理主机驱动运行,可实现从护士站集中总控到送排风机分控、再到各个房间的独立智能化控制,是由全局到单点的全方位智能化控制系统。SKQL 智能型空气流向管理系统由SKYC/T微压差探测器、SKFL风量/风压探测器、SKGD手动控制器、SKYC/K联动控制器、SKFQ电动执行器、电动压差动态调节阀、电动多工况定风量阀、SKJC压差检测器、SKLX空气流向控制器、SKGL空气流向管理主机及系统管理专用软件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产品型号:SKYC/T微压差探测器SKFL风量/风压探测器SKGD手动控制器SKYC/K联动控制器SKFQ电动执行器SKFQ电动执行器电动多工况定风量阀SKJC压差检测器SKLX空气流向控制器SKGL空气流向管理主机系统优势:全参数采集和变频控制自动化微压差与风量监视控制智能化空气流向管理系统图形化系统通信供电一体化系统设计安装模块化全生命周期自动巡检管理化电动压差动态调节阀(装置)电动压差动态调节阀,专为医疗建筑负压控制、平疫结合、消毒密闭等多种运行工况而研制,可随压差变化自动连续调节,可远程一键切换平疫结合、可自动设置任意角度(量化排风量/关断消杀),属压力无关型。结构简单,可靠性高,安装调试方便,适用于排风系统。产品特点集压差检测、风量调节、消毒密闭、联锁控制与一体 风量调节满足 JG/T436-2014《建筑通风风量调节阀》等标准要求 密闭性满足 JG/T436-2014《建筑通风风量调节阀》等标准要求 阀体材质采用优质镀锌钢板 阀片采用优质铝合金板材 定制规格尺寸,不受位置限制。电动多工况定风量阀电动多工况定风量阀是在机械式定风量调节装置基础上针对医疗建筑通风系统平疫结合等多种运行工况而研制,各种工况远程一键切换,无需现场调节。空气流通过阀片时,内置气囊产生关闭风阀的扭矩和凸轮调节机构的打开扭矩相平衡,从而实现相对恒定的风量送风。有方型和圆型两种结构形式,结构简单,可靠性高,安装调试方便,适用于送风系统。产品特点七档风量调节,自动平衡机械结构 阀片结构无需维护 压差范围50-1000Pa 工作温度范围10-50℃ 定制规格尺寸,不受位置限制。满足JG/T436-2014《建筑通风风量调节阀》等亚川业绩阎良龙记观园蒲城龙记观园北京大华山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分局咸阳市渭城区广德路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合作街办静宁县高城寨项目西咸新区第二小学项目南京高淳宝龙D地块喻嘉园(KCGD2018-24号地块)住宅项目云南昆明市保利城二期喻梦园项目主营产品建筑设备节能管理系统风机节能控制器智慧建筑运维系统楼宇自控BA通用节能控制器强弱电一体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水泵节能控制器空气质量监控系统空调节能控制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新风节能控制器余压监控系统冷却泵节能控制器冷却塔节能控制器中央空调计费节能管理系统
  • DS2 自动管理平台
    DS2 自动管理平台产品参数:兼容监测器:MX6 iBrid?(所有版本)MX4 iQuad?(所有版本)iTX(2.2版或更高)GasBadge? Pro(所有版本)GasBadge? Plus (所有版本)外壳:耐冲击复合材料,带射频干扰(RFI)保护尺寸:9.75" h x 6.40" w x 9.00" d (24.8 cm x 16.3 cm x 22.9 cm)输入:115/230 VAC,50/60 Hz。12 VDC工作温度:32o F 至 +122oF (0oC to +50oC)通信:支持10bT以太网,RJ-45 5类连接或显示器:128 x 64点阵式液晶显示器——多语言模式(可选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及德语)。泵流速:500 毫升/分钟 @ 80" H2O气体输入:各IDS(仪器插接站)有3个独立输入。可在IDS汇集时对14种离散气体进行共享校准。DS2电脑配置要求(最低要求):对于1-8 IDS设备:专用奔腾III、800 MHz、256 MB内存、4GB可用硬盘空间、Windows?2000专业版、Windows?XP专业版操作系统、一个Cat5E以太网络适配器、固定IP地址。对于 9-100 IDS设备:专用奔腾III、800 MHz、256 MB内存、4GB可用硬盘空间、Windows?2000标准服务器、Windows?服务器操作系统、一个Cat5E以太网络适配器、固定IP地址。DS2 自动管理平台
  • 低温RFID电子标签生物样本冻存管理无线射频标签
    生物样本管理RFID解决方案生物样本的接收存放和管理,目前普遍采用条形码识别技术对生物样本进行管理方式,存在着分散无序,缺乏标准化流程,样本流失,易出错,效率低下等问题。超低温RFID标签采用无线射频技术,柔性设计,按需粘贴,可以大幅提升库存盘点,接收分发等效率,进行智能化管理,为科研人员提供一种效率更高的规范化管理手段。RFID标签根据客户需求开模定做,低温可达-90℃不开胶,高频和超高频均可,带冰霜情况无需擦拭,使用识别器实现无接触50条/秒以上的信息扫描。电话:1731625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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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团体标准可按程序转为国家标准
    2023年3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开始施行。为帮助大家尽快了解《办法》的修订内容,本文就新版《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供参考。内容速览1. 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版《办法》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增“社会治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等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区分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的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2. 对标准样品作出规定新版《办法》对《标准化法》第二条的“标准样品”的用途做出了明确,标准样品和相关标准配合使用,用于测试、比对等活动。同时,明确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示例:GSB××—××××—F××—××××。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国市监标技规〔2021〕1号)中的编号规则保持了一致性。3. 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新版《办法》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新版《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新版《办法》明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4. 增加标准供给手段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标准需求,加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标准的衔接,新版《办法》规定,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新版《办法》指出,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暂时不能制定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5. 促进标准实施新版《办法》明确新旧标准转换效力。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新版《办法》明确国家标准宣贯和解释。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小结:从以上修订内容来看,此次修订符合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化发展的需要,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一些要点和疑点进行了明确,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制度支持。《办法》全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四条 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相关方组成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归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实施情况评估和研究分析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对于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十条 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第十四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围绕国家科研项目和市场创新活跃领域,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转化的时效性。第十六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第十七条 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立项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四)与相关国际、国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计划。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国家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国家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国家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九)实施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报批材料包括:(一)报送公文;(二)国家标准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会议纪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应当审核下列内容:(一)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第三十三条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服务、进行技术改造等,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第四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标准的实施范围;(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国家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六十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废止。第四十四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企事业单位参编标准方式与作用一、参与条件企业受邀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起草的条件:(一)企业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二)企业技术人才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三)企业产品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四)企业在本行业内有市场推广、市场占领的需求。二、参与形式(一)企业参与分类: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二)参与人员分类:编写人员(三)标准公开出版后的单位、人员排序原则:考虑对标准起草过程的参与程度。三、参与作用(一)企业战略与形象提升近年来,很多企业意识到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战略意义以及标准对企业形象提升的重要性。形成了共识: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二流的企业卖品牌,三流的企业卖产品。标准可以有效地规避竞争,淘汰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提高竞争门槛,提升企业在整个行业的美誉度。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可以提升企业在政府、行业、公众心目中的品牌影响力。(二)企业保护自我发展的壁垒得标准者得天下,这也是近年来很多企业参与制定标准的原因!率先参与、制订标准,率先推向市场、规范市场,一旦标准实施,企业就获得一个绝好的保护自我发展的壁垒,也获得了到国内、国际市场攻城掠地的强大武器。给外界或者客户的印象:凡是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企业,其规模不一定排在行业前列,但一定在单品类或某些品类做到了最前列,在技术或工艺方面形成了自我特色。所以,企业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标准制定机构的沟通,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为跻身制修订标准队伍增加砝码。更为甚者,参与企业可以产生市场控制效应。企业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写入标准之后,可以采取拒绝许可、收取高额许可费、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收取许可费、交叉许可、免费许可等方式来处理其在标准中的专利技术使用问题。(三)企业树立行业领导品牌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有利于企业树立行业领导品牌。(四)企业拥有规则的话语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表面看强调的是做任何事,都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实质上,其还有另一深层含义,即谁掌握了“规则”的“制定权”,谁将拥有“话语权”,成为“领导者”。作为遵守者,只能被动跟随。“得标准”也许未必得天下,但“得标准”一定能成为破除各种各样技术贸易壁垒的“利器”。(五)企业抢占市场先机起草标准过程比较长,一般都是一年以上。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可在生产方面抢占先机,即:早一步调整原材料的采购,以免造成因产品指标不达标而造成浪费。一个参数的设定,可以影响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决定一个行业的发展走向。企业在制订标准过程中,发出了企业的声音,了解了标准核心内容,提前让客户知道产品或者行业动向,在投标中抢占市场先机。(六)企业涉标调整幅度较小在标准制定中能够建言建议,便拥有了提出有利于自身企业发展的术语名称、技术指标等话语权,参编企业很少有为了满足标准而大动干戈、调整产品方案的举动。比如,在一些参数的标准设置上,企业极有可能将自身的生产参数设定为行业、国家标准,一旦标准开始推广实施,其他企业必须遵守。对于不达标的企业来说,必须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达标。(七)企业赢取更高的发展平台通过参与和主导标准的制定,在引领行业发展的同时,也能提前把脉调整企业发展方向等。发出自身企业的声音,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抢占“制高点”,为自身企业的发展赢取更高平台,在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八)政府奖励和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建设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企业要么是高新技术企业,要么是技术中心企业或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单位,要么是新产品鉴定或评审企业,要么是创新试点企业等,也正说明了标准化恰是技术、专利和标准有机结合的过程。所以,政府倡导企业参与标准起草,给予鼓励、引导。1、政府奖励政府根据参与标准的不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最高可达100万元。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对承担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定补助等。2、政府鼓励(1)政府招标:有些招标文件里,凡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优先或者入围;(2)政府资助:各地对参与标准起草的技术型企业,不同程度地资助发展;(3)政府评估:高新企业申报条件、低息或无息贷款等,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优先或者入围(九)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急剧增强在市场竞争中,比人脉、价格、质量的同时,客户更看重企业的形象、层面和合作前途。企业参与标准起草,证明了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加强了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核心竞争力。(十)作为参编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时的技术要求之一:参加标准制订。有了标准起草经历,为职称评审加大了砝码。岗位晋升的要求之一:行业内技术知名或专家。有了标准起草经历,同样为岗位晋升加大了砝码。
  • 英国标准协会推出最新能源管理标准服务
    全球权威的认证机构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简称BSI)近日宣布在全球推出基于首个国际公认的能源管理标准ISO 50001的服务。该标准能够帮助组织提高盈利能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ISO 50001将帮助各种规模的企业了解各个工作流程的基准能源使用量。该标准的制定旨在实施降低能耗的行动计划、实现目标和能源绩效指标,并识别、优先处理和记录各种能源绩效改善机会,从而实现节约。   各种全球性威胁、“十二五”期间我国确立的单位GDP能耗下降16%和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下将17%的目标,以及《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能源立法与环境立法的相继颁布和实施,都推动了该标准的制定。通过实施该标准,各种规模的企业不仅有潜力实现大幅财务节约,还可以通过声明提升其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提高他们的声誉。   该标准是由来自世界各地60多个国家的能源管理专家花费数年时间共同建立起来的标准框架。预计该标准将取代BS EN 16001,考虑到两个标准相似之处,这将不会对欧洲标准的当前用户造成任何困扰。   BSI标准部总监迈克洛表示:“ISO 50001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全新的全球性标准。目前,全球各地的企业都在设法解决不断上升的能源成本,同时面临更加严苛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政府法律,该标准将为这些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该标准明确规定了能够让任何组织立即开始节约资金的流程与实际操作手段。BSI将在全球为这些企业提供包括标准、培训、认证、软件以及一个用于节能验证的风筝标志在内的一揽子全套服务,帮助客户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据介绍,ISO 50001适用于处于任何地理位置、文化环境或社会条件的所有类型的组织。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公布!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并将于2020年3月1号正式实施。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该办法规定,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并做到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1/uepic/c22b3d34-8b4e-4627-8616-a5f52c9b7018.jpg" title=" 1_副本.png" alt=" 1_副本.png" / /p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4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 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span )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四条 /strong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九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一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二条 /strong 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三条 /strong 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四条 /strong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五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六条 /strong 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七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八条 /strong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九条 /strong 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等,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条 /strong 地方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一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二条 /strong 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发布公告及地方标准文本。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备案的地方标准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三条 /strong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四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五条 /strong 复审地方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告废止。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六条 /strong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或者备案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废止相关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七条 /strong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以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八条 /strong & nbsp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九条 /strong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公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span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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