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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4 29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134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8年5月2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周凤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http://www.zhb.gov.cn/info/bgw/bbgth/200804/t20080430_121967.htm
最近有一些困惑需要大家解答了一下,现在环境的排放标准和评价标准都比较老,而且每个排放标准和评价标准后面都有相应的检测方法,现在出现一个问题,那就会出现新方法替代老的方法,改了标准号,发布新方法,以前没有的。所以我想问一下这个新的检测方法有没有法律效应?没有按照排放标准后面的检测方法做同样的项目是否有法律效应(该方法通过了CMA认证),简单来说我用了不在排放标准和评价标准后面的检测方法。是否可以用来评价?如COD今年新出的标准是HJ的,以前是GB的,但是在老的标准还是写着老的方法。这是怎么算,还有就是新出的很多GC-MS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ICP-MS[/color][/url]等等很多的新方法,但是都不在老的排放标准里。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本标准根据国际上针对汽油储、运、销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采用系统控制的先进方法,同时考虑中国油罐车生产、使用、检测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法规的相关技术内容,规定了油罐车在汽油运输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整个标准中并未提及如何强制执行,那么,如果油罐车有超标准行为,你如何执行处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