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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07/12/17
附件1 任务编号:
实验室资质认定特殊要求评审表
序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意 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不
适
用 整改项及说明
一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二 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三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四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五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
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六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七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
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八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九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十 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十一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
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十二 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十三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 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十四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
十五 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十六 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十七 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十八
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
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十九 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注:①凡依据GB/T15481进行评审的,补充评审本表条款(含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同时进行评审的);
②在评审意见相应栏内划;
③体系文件中有描述但未实施的,为不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描述但实施不规范的,为基本符合;体系文件无描述的,为缺此项;
④不符合、基本符合和缺此项者为整改项,应在说明栏内作相应的说明。
评审组长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