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需要报不确定度,可以按你所说的规范来报,报4为结果。
若需要出具不确定度,假设最后计算的不确定度为0.19,则报告的结果应报为4.4±0.2,不可以报为4±1。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tmp_1981a 发表:我们平时的规范一般对最终结果都有修约要求,修约岂不是会引入最大的不确定度?那我们对其它小分量的评定岂不是没有了意义??
例如,我计算结果为4.4,根据规范我要报4作为最终结果
我对其他例如称重,量取等不确定度评定时,分量很小,例如为0.02,
另外还有根据10次结果计算的A类不确定度0.19
我应该怎样报出最后结果呢?
是否可以报成4±1呢,因为不确定度只能进位,且应该和结果最后一位对齐?
不知如何理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