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国大将军
第1楼2008/02/13
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有要求的,就得做,标准物质就得搞期间核查。而不是说“既然用新标准物质标定旧的,何不如直接使用新的?”
2.专家定义的“新的标准物质”不一定是未开封的,可以是生产日期/批号最近的,用最近的标准物质与比较旧的标准物质进行比较。
3.我们的标准物质与你们的不一样,不是一个行业。但我想方法是一样的,用其中一个标准物质检测(或标定),再用另一个标准物质验证,两者的差异小于规定值(不确定度)或预估值即可。
willawangyan
第3楼2008/02/13
谢谢高人的指点,仍有以下不明之处:
1〉“1.首先并不是所有标准物质都需要核查,一般来讲有效期长或不稳定的是需要进行核查的。”
何谓“有效期长或不稳定”,有定化指标吗?
我们实验室水中砷、水中硒是买的国家二级标准物质有效期为一年,是否需要期间核查呢?需要做的话,频率多少为宜?
2〉“3.水中砷、水中硒的核查一般用固体标准物质核查标准溶液。”
如何操作呢?
3〉“2.盐酸/氢氧化钾标准滴定溶液是需要标定的,而且有效期为两个月。这种标准物质的核查进行重新标定就可以了。”
我们实验室所使用的标准滴定溶液均为自己配制、标定的,买来的有证盐酸/氢氧化钾标准滴定溶液作用是“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即对自己配制的标准滴定溶液进行复标,属于监控范畴,一般一年做2次左右。
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在每次用有证标准滴定液复标前,都需要对有证滴定液做1次期间核查?
望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