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蒙乐学
第2楼2008/04/24
物品的定义诚如您所说,但在REACH法规中高关注物质含量的测定并非指均一材质,而是指物品的整体,也就是物品的实际存在形式。电器本身就是一种物品,其某一零部件也是物品。在计算含量时,表达式的分母应当是贸易中物品的实际存在形式的质量(电器时,就是电器的总质量)。
但请务必注意,此处是指高关注物质,而非限制的物质。
开蒙乐学
第4楼2008/05/05
您好,您所讲的含量的定义适用于RoHS指令,因为其所指的测试针对的是均质部分。但在REACH法规中规定的物品中SVHC物质0.1%的限量则是以物品的整体进行计算。
下面的内容是从RIP 3.8中摘录出来的,请参考。
5.6 Determination of the concentration of identified SVHC
For each article, it must be determined whether the concentration of the identified SVHC is > 0.1% (w/w) in order to know which information has to be communicated down the supply chain (Article 32(4)). A further continuation of the assessment is needed to find out 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 7(2). Methods for obtaining information on the concentrations of SVHC in articles and the use of quantitative chemical analysis have been elaborated in previous chapters of this guidance (see Chapter 2, Sections 5.4.1 and 5.4.2). However, it should be noticed that an article producer should consider the possibility of using mass balance for determining the concentration of SVHC in his articles and also be aware of the possibility of accumulating a SVHC through a process.
This chapter is mainly focussing on how to determine the concentration of a SVHC in an article with different components.
The SVHC may be contained in different concentrations in different components of the same arti-cle, e.g. one concentration in the chassis of a computer and another concentration in the trans-former. The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0.1% (w/w) refers to the average concentration of the entire article as produced or imported.
开蒙乐学
第5楼2008/05/05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在REACH RIP 3.8中已修改了物品的界定标准,在以往的导则中,书写工具、墨盒等都作为含有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但现在则作为特殊容器中装载的配制品/物质。在判断属于物品或属于特殊容器中的配制品/物质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如果从物体中移除化学该化学组成,该物体仍能发挥其功能吗?
2. 该物体是否作为释放物质的容器或载体?
3. 该货物物质的主体是否在使用过程中被消耗,并在处置之前,与物体分离?
如果对三者的回答均为肯定的,则该物体就属于特殊容器中的配制品/物质;若回答中全部或部分为否,则应额外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1. 如果物质/配制品被移除或分离,该物体是否不能用于其预定目的?
2. 该物体的主要目的不是用于传送物质?
3.该物体通常与其物质/配制品一起被抛弃?
当对这三者的回答都是肯定结论时,就属于物品(物质只是其组成部分),例如水银温度计。
开蒙乐学
第7楼2008/06/02
这时可以不需要进行通报。
但如果有企业出口的是计算机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同样属于物品,此时,0.1%的规定也就是以该零部件进行计算了。
还有一点,就是高关注物质与受到限制的物质可能是不相同的。高关注物质是指那些可能列入到候选物质列表之中的物质,这些物质可能会被纳入到许可列表之中。
石榴花
第8楼2008/06/05
支持你对于SVHC含量的看法。应该不是简单的等同于RoHS中的均质材料(但是应该是倾向于均质材料的),但是也不能以整个产品来计算。
关于计算SVHC的量〉1吨/年时,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假设产品中有4个部分有同一种SVHC物质,其中A=0.2%,B=0.5%,C=0.7%,D=0.08%,
则该SVHC物质总量=0.2%*A的重量+0.5%*B的重量+0.7%*C的重量
按照这种算法来看的话,确定了哪些是SVHC>0.1%之后,计算结果就是一样的了。
头晕晕,我讲清楚了吗。。。
开蒙乐学
第9楼2008/06/05
支持你对于SVHC含量的看法。应该不是简单的等同于RoHS中的均质材料(但是应该是倾向于均质材料的),但是也不能以整个产品来计算。
关于计算SVHC的量〉1吨/年时,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假设产品中有4个部分有同一种SVHC物质,其中A=0.2%,B=0.5%,C=0.7%,D=0.08%,
则该SVHC物质总量=0.2%*A的重量+0.5%*B的重量+0.7%*C的重量
按照这种算法来看的话,确定了哪些是SVHC>0.1%之后,计算结果就是一样的了。
头晕晕,我讲清楚了吗。。。[/quote]
沿着您讲的例子来谈,物品中SVHC物质的含量是不能直接检测的。必须根据其组件进行检测,当您确认“产品中有4个部分有同一种SVHC物质,其中A=0.2%,B=0.5%,C=0.7%,D=0.08%”,则该SVHC物质在该物品中的浓度=(0.2%*A的重量+0.5%*B的重量+0.7%*C的重量+0.08%*D的重量)/该物品的总重量。如果该计算值超过0.1%,则需要承担传递信息或通报的义务;反之不需要。
石榴花
第10楼2008/06/06
沿着您讲的例子来谈,物品中SVHC物质的含量是不能直接检测的。必须根据其组件进行检测,当您确认“产品中有4个部分有同一种SVHC物质,其中A=0.2%,B=0.5%,C=0.7%,D=0.08%”,则该SVHC物质在该物品中的浓度=(0.2%*A的重量+0.5%*B的重量+0.7%*C的重量+0.08%*D的重量)/该物品的总重量。如果该计算值超过0.1%,则需要承担传递信息或通报的义务;反之不需要。[/quote]
该SVHC物质在该物品中的浓度=(0.2%*A的重量+0.5%*B的重量+0.7%*C的重量+0.08%*D的重量)/该物品的总重量
不支持你这样的算法。
关键是怎么看待一个物品单元。
比如一台电脑,你可以说,主板是物品,主机是物品,键盘是物品,鼠标是物品,也可以说整台电脑是物品。因此,你的分母可以有很多种选择,应该是选择最严格的那个分母吧。不然的话,如果是一个进口采购商来计算物品的总重量,岂不是要把他进口的所有物品重量加起来。那就不存在SVHC大于0.1%的例子了,因为分母可以无限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