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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于4月20日全文向社会公布,并面向广大公众征集意见。网友纷纷上网留言,对该草案建言献策。其中“生产经营者负首责,最高可处20倍的罚款”的条文尤其受到关注,不少网友都表示,食品安全事大于天,罚20倍完全不够,要让造假者倾家荡产,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对造假者的痛恨恐怕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正可谓“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对食品造假者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都不为过。但现在万夫所指好象只有一点,就是要罚款,并要重重地罚,以至其“倾家荡产”。如果造假者家有良田万顷,楼院千栋,那么,你罚到他倾家荡产还有那么点意思;可要是造假者本身就是个“盲流”,无房无产,把他的“家”抄个底朝天也抄不出三毛钱,那你让他倾什么家,荡什么产呢?
经济手段在改革开放以后曾被当作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万能钥匙而普遍使用,这在社会管理者思想中逐步形成了思维定势,以为“一费就行,一罚就灵”,排污过量污染环境了,收费!交通堵塞司机违章了,罚款!诸不知,排污企业也好,违章司机也好,早把这些费用核算进自己的成本,你总不至于把所有的企业所有的司机都罚关闭了歇业了?所以,排污照排,违章照违。看看中国的江河湖海,看看北京曾公布过的司机违章率,一切都明明白白。
之所以经济领域造假横行,根源虽然在于利益诱惑,但与经济利益以外的上层建筑也不无关系。政风不正才会民风堕落。这些年来,假政策,伪道德盛行。在土地政策中,政府就做出了廉价从农民手中强行征地,再高价转卖给开发商的丑事。市场中,资本大鳄们利用一系列莫名其妙的“政策”,上演了一幕幕造假圈钱就地分赃的活报剧。谁不知道股市中众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融资方案”公开造假?谁不知道“脑X金、X金搭档、X命一号”全是骗人的鬼话?但他们有几个被处理,被罚得“倾家荡产”?被罚得“倾家荡产”的,往往是那些榨不出油来的“小虾米”。而如果你对地方官府有经济上的“贡献”,造再大的假,恐怕也是会受到 “重点保护”的。
由此,关于对造假者如何处罚,笔者倒是有个可操作的主意。那就是哪个地方的哪个行当有人造假了,就连同哪个地方哪个行当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道罚他个 “倾家荡产”。一部法律法规光制定了对调整对象的处罚办法是远远不够的,这让管理者与调整对象之间有了寻租的余地,只有把管理者自己的生死与管理效果一道捆绑,他才有“负责任”的压力和动力。试想,如果《环保法》出台后,哪个企业因为排污被处罚停产整顿了,哪里的环保局长跟着便停职反省,哪里的污染导致环境事故了,首先枪毙判刑那里的环保局长,估计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就不会像今天这么糟!
食品安全法,如果没有对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的严厉追究条目,那么,哪怕你说造假者抓住杀头坐牢,也难以阻止造假的盛行。(以上引自人民网强国社区)
大家就经济处罚的力度、效果、执行方面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阿du
2008/05/14
应该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并且参照国外一些做法,一旦犯案,让你在这一行永世不得翻身。
目前仅靠经济制裁来说,造假成本还是太低了。
hyf_yl
2008/05/15
中国食品问题历来就有!我个人认为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需要中国整体经济的提升,想想台湾、香港、韩国的发展过程,均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食品问题才有所发展。即:大家有钱才可以卖起好的东西,坏得才没有销路。
2、中国的立法需要巨大的改革:这方面日本做的工作需要我国学习。近两年的QS等正是想这方面发展,但步伐还是太小。
3、大家整体的认识需要提高,只有假货没有销路,才是真正的OK了!
liu999999
2008/05/17
经济手段虽然不是唯一手段,但是是制裁敢于制作非安全食品违法者的最重要措施。
建议学习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严厉制裁生产不安全食品者,看他还敢不敢以身试法。
小鸟飞翔
2008/05/21
[quote]原文由 [B]lhb_225[/B] 发表:
最高可处罚20倍,这句话很大程度上有不确定性!
应该规定一个下限![/quote]
而且基数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罚款基数的确定对处罚影响很大的。
sgwu
2008/05/14
食品安全,政府责任重大!
民以食为天,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对食品安全把关的话,就是渎职,就是不作为,说严重点就是犯罪!!!
检测部门预警,监督部门寻源,公安部门严打,领导同志撑腰。
中国心 中国心 中国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