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金星
第1楼2008/08/08
美国EPA的John Schaum 等人研究后认为,大多数污染物在淋浴时对人体皮肤的危害不大,但是少数渗透能力极强的物质除外。综合有关研究资料,能够在皮肤上吸附、渗入,构成健康危害的有机物有:四氯化碳、多环芳烃、苯、二氯苯、氯苯、六氯苯、低级烷基苯、氯仿、聚氯联苯(PCB)、草不绿杀虫剂、硝基苯胺、二硝丁酚、对苯二胺、乙二胺、间苯二酚、对氨基酚、卤代烃、卤代醇、低级脂肪胺、吡啶、甲醛等。
世界卫生组织(WHO)1992年版《饮用水水质指南》明确指出,确定水中化学物质含量的指导值,既要考虑饮用的摄入,也要考虑淋浴时的皮肤吸收和呼吸摄入。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由于生活用水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途径较多,不只是饮用一项。因此,我们认为,仅仅提高饮用水的水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面提高目前我们的生活用水的水质。
另外,对于家庭生活杂用水——冲便器、清洗车辆、庭院绿化、浇洒庭院的道路用水,可以用低质水或回用水。按照目前我国一般家庭生活水平,这部分水大约占生活用水的20~40%。如果实行分质供水,则60~80%的家庭生活用水水质须满足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而不是目前认为的2%。
3.2 关于分质供水的水质问题
关于优质供水的水质问题。近一个时期争论一直比较大。
支持饮用“纯水”的人士认为:①水在人体内主要起新陈代谢作用,水中的大多数因素或无机矿物质不能被人体直接吸收,人体所需的微量因素可以通过粮食、蔬菜等日常食用的食物加以补充;②纯水渗透力强,溶解能力高,易于被人体吸收,喝起来更加甘醇爽口[1]。
美国马丁弗科斯博士在总结了健康饮用水能延长人的寿命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成果后,在所著的《健康的水》中指出,“赞成喝脱盐水的人称水中无机矿物质(如钙、镁、硒等)不能被新陈代谢,这是不对的”。事实上,“水中的溶解性矿物质要比食物中的更容易和更好地吸收”。矿物质新陈代谢理论权威John Sorenson博士认为,“饮用水的矿物质能很好地被吸收”。饮用纯水(反渗透出水)最大危害是这种不含矿物质和微量因素的“饥饿”水,一旦进入人体的血液中,或其它体液中,根据渗透平衡,它不但不能补充人体中的微量因素和矿物质,反而逆向渗出,进入到排泄液中,最后通过排泄排出体外。长此以往,将导致人体缺乏矿物质和微量因素,并由此引起多种疾病[9]。
另据有关资料报道,人体所需要的矿物元素约有1/4是通过饮水供给的,纯水不仅无矿物元素,而且是很好的(纯)的溶剂,喝入人体后,反而把人体内已有的矿物元素溶解进去而被排泄掉。美国医学博士Sauev分析了92座城市用水的23个特征,发现了人们喝含有TDS(溶解性总固体)含量较高的水死于心脏病、癌症和慢性病几率比喝TDS含量偏低的水要少[10]。
虽然至今还没有特别有力的数据证明哪一种说法更加科学合理。但是,综合国内外饮用水水质标准可以看出,尽管各种水质标准中没有明确指出纯水不能作为日常饮用水,很多二级指标却明确表明纯水是不可以长期大量作为饮用水直接饮用的。如欧盟要求饮用水的硬度必须大于60mgCaCO3/L;对氟、碘、硒等一些微量因素既设定了“界限指标”,又设定了“限量指标”,这些因素在一定的限量下对人体是有益的[1]。
3.3 当前我国城市实行整体分质供水的负面效果[11]
城市整体分质供水相对小区或局部分质供水而言,“分质供水”仍指为解决自来水水质矛盾而采取的饮水设专门管道供应方式。城市整体实行分质供水的设想有吸引力的前提还是接受如下假设:饮用水只占城市供水总量的1%~2%,需要解决的主要是这1%~2%供水量的水质问题。前面已经谈到,对居民生活用水而言,需要达到饮用水水质的水量应不小于生活用水量的50%。
对城市分质供水关心甚至寄与厚望,隐含着这样的潜意识:通过控制水源污染、改进处理技术等措施,控制自来水水质下降并提高供水水质,至少在近10~20年内是不现实的。解决城市供水水质问题确实是一项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任务。但倘若限于目前的困难,寄希望于走“捷径”,则可能在经济、社会方面造成不良的后果。
实行城市分质供水可能的后果之一是,在指导思想上和具体操作上,均放松保护水源和改进水厂处理技术的努力,结果现有管网供水水质逐渐下降为非饮用水,而饮用水的供应量又明显小于合理的限度。其后果是各种局部深度净化设施和经营饮水业务的经济实体充斥市场,各行其道,整个城市的实际用水开支增加;而分散经营的深度处理装置得不到恰当的管理和可靠的监督。如家用净水器的确能够缓解由于某些原因引起饮用水不达标的问题,但使用不当或运行管理不善,也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的一份调查表明,我国市售瓶装水的合格率达不到50%[12]。
后果之二,是对未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长远的损害。城市供水系统是城市的主要基础设施,对城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先导性影响。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提出较高的要求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结果。片面强调“分质供水”的阶段性意义,是降低城市供水系统服务标准与质量,有悖于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财力许可,依轻重分阶段解决城市供水水质问题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但不要轻易使用城市整体分质供水的方法。城市整体分质供水系统建造和投资回收的期限都很长。如轻易实行,若干年后再“拨乱反正”,这一反复可能对地方经济和环境造成明显危害。
目前我国的分质供水概念,一方面逃避了主体供水——自来水行业的水质提高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人们在饮水健康问题上错误认识。
3.4 我们的观点和结论
城市供水系统的基本任务,就是为生活和生产提供水质符合标准、水量充足、水价适中的自来水。目前我国已经成为热点的城市分质供水概念,仅仅保证专供饮饮用和食用的2L~3L/(人·天)水质,不能说是比较完善的供水方式。
完成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努力实现这一任务的目标过程中,通过直饮管道或净水屋实行局部分质供水,提供“纯净水”,是城市自来水水质尚未达到人们更高水质要求之前的一种过渡性措施,是目前城市供水系统的延伸和补充。在新建住宅小区,特别是有优质地下水资源可资利用时,试行分质供水,是多种可供选择临时措施中有吸引力的一种。在地下水开采受到限制的新建中高档商品住宅小区,用管道供应深度净化处理后的纯净水,作为满足较高消费层次人群饮水需求的临时措施,在积累经验,健全管理的基础上,也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这种方法在某些城市的生活小区试行,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利于为我国及其它发展中国家的供水行业积累经验,但在整个城市实行是不合理的,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不良后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少量专供饮用水的管道供水的方法并不是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发达国家,这不是可接受的做法;在新兴工业化国家,也未见类似的应用报道。因此,不能因为这种分质供水方式的存在,而将自来水降低为一般要求(半饮用甚至非饮用)的水平,更不能将自来水看成是低品质水。对于这一点,必须有正确、科学的宣传和引导,切勿步入认识上的误区。
4.结论
城市自来水供水系统,对于任何分质供水类型而言,都是主体供水系统,应加强管理(包括管网和二次供水),提高供水水质,使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这才是长远的、根本性的解决办法。目前,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规定的检测指标有35项,卫生部、建设部的修订标准将分别提高到64项与88项(美国为88项,WHO为133项),水质卫生标准更高,会更加满足人们的需求。为实现我国城市供水的发展目标,不仅需要加强水源保护,改进水厂处理工艺,改善输配水系统的技术状态,解决二次污染问题,更需要改革城市供水行业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水价的市场化,从根本上发挥城市供水行业的主导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