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
chengjun
第1楼2009/02/09
两倍好象太少了,按照假冒伪劣查处才是对的!过期产品更换日期属于将不可食用品当成食用品,应当从重处罚。
小鸟飞翔
第2楼2009/02/09
简直就是蓄意谋杀……严惩不贷
hahadoudou
第3楼2009/02/09
要是你说了算,那就好了
chemistryren
第4楼2009/02/10
应该严加惩罚.性质太恶劣了.
第5楼2009/02/10
造假的人要关起来,把他改过日期的产品全收集起来,让他吃完才放出去
roland2008
第6楼2009/02/10
篡改生产日期的确该严惩,但还有一种行为,就是提前打生产日期,如2009-2-10生产的产品,打上2009-5-10,这种造假行为一样该严惩。
xy200609
第7楼2009/02/10
如果处罚力度不够,再出现象三聚氢胺类似情况就麻烦了。
穿越时空
第8楼2009/02/10
就是,两倍太少了.
第9楼2009/02/10
可以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好象可以是死刑.
第10楼2009/02/12
好象还没达到犯罪的程度吧,最多也只是犯罪未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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