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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德国废旧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处理的法律、体系建设和现状

RoHS/WEEE指令

  • 德国废旧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处理是垃圾处理和循环经济的重要一环,也是德国环境政策的内容之一。90年代以后,德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数量增长远远超过其他生活和工业垃圾,原有的《垃圾处理法》已无法有效规范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处理。2005年3月16日,德国根据欧盟颁布的《电子电气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指令》(2002/95/EG,简称RoHS)和《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指令》(2002/96/EG,简称WEEE)制定通过了《电子电气产品流通、回收和有利环保处理的联邦法》(缩写ElektroG,简称《电子电气法》),并于同年8月13日生效实施。
    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原文链接:http://www.tbtmap.cn/portal/Contents/Channel_2513/2009/0916/83590/content_83590.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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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名

    第1楼2009/09/30

    该法详尽地规范了废旧产品处理过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实施至今效果很好,现就该法主要内容、体系建设和回收处理情况介绍如下:
    一、德《电子电气法》简介和体系建设情况
    德国是第一个将上述两个指令转化成国内法的欧盟国家,宗旨是通过全民参与,提高废旧产品的再生利用率,尽可能减少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使用,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该法确立了生产商承担主要回收处理义务的原则,法律主体分为监管部门、生产商、(废旧产品)公共收集机构和民众,法律客体-废旧电子电气产品被分为商用废旧品(B2B产品)和民用废旧品(B2C产品 )两大类,细分为10类、20万种产品。
    (一)法律主体
    1.生产商
    生产商是《电子电气法》最重要的法律主体,其含义指品牌所有者,而非帖牌生产的厂家。生产商必须履行以下8项义务:
    (1)成立“废旧电子产品登记基金”(EAR)
    该基金已于2005年7月成立,出资方包括联邦信息、电信工业和新媒体协会、电子电气工业协会和相机工业协会等3家行业协会以及西门子、戴尔、爱普生、富士、IBM、摩托罗拉、松下、飞利浦、三星、索尼、夏普、博世、兄弟等27家跨国企业。职能是协调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和处理等事宜,数据和进展情况及时通报联邦环保部。
    (2)登记注册
    生产商必须在联邦环保部授权的“登记基金”注册后才可销售其产品,目前注册的厂家超过10000家。
    (3)提供破产担保
    生产商必须为其投放零售市场的产品提供资金担保,以确保破产后,产品能继续得以回收处理。此担保每年更新一次。无担保的产品不允出售。
    (4)有效标识
    生产商除在产品上清晰持久地标明厂家信息,还须标识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的分类收集符号,否则禁止投放市场。
    (5)告知和通报
    生产商须每月向“登记基金”通报投放市场的产品种类及数量,每年通报回收的旧电子产品数量、再生利用率和出口数量等情况。
    (6)设计有利于再生利用的产品
    生产商设计产品时,应尽量有利于拆解和再生利用。
    (7)禁用有害材料和物质
    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铅、汞、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醚的含量不得超过产品重量的0.1%,镉不得超过0.01%。
    (8)产品回收处理
    生产商既可独立设立专门的回收网络,也可通过与各县的废旧电子收集机构合作,前者负责收集,生产商(或委托第三方)负责运走、拆解和处理,拆解地点须在登记基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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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名

    第2楼2009/09/30

    2.(废旧产品)公共收集机构
    这是公法性质的废旧电子品收集机构,由各县根据人口密度、地理情况和具体条件自行设立,须在登记基金注册。主要任务是设立废旧电子产品收集点,摆放5种收集容器。当收集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向登记基金通报,以便生产商及时运走废旧电子品。
    各县的公共收集机构也可自行回收处理废旧电子品,但须符合法定处理程序并达到最低再生利用率标准。
    3.民众
    从该法生效之日起,民众不得再随便丢弃废旧电子产品,而必须将之送往固定的收集点。
    4.监管部门
    联邦环保部下的联邦环境局是废旧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管机构,它授权登记基金进行登记注册、数据收集整理等工作,并监督其公正性和运行效率;定期发布行业数据和报告;召集有关各方沟通交流。
    (二)法律客体
    《电子电气法》涉及的废旧电子产品可分为以下10类,共20 万种:
    1.大型家用电器
    2.小型家用电器
    3.IT和通信设备
    4.娱乐产品
    5.照明设备
    6.电气电子工具(工业用固定大型机床除外)
    7.玩具、运动和休闲设备
    8.医疗设备
    9.监控设备
    10.自动售货设备
    (三)再生利用
    根据该法,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再生利用可分为物质性再生利用和能源性再生利用。前者指组件和原材料的再生利用,后者指拆解后的垃圾进行焚烧产生热能的再生利用。再生利用率指废旧产品的再生利用部分与产品重量的比例。
    该法设定的上述10类产品的最低再生利用率和最低物质性再生利用率分别为:第1和第10类产品为80%和75%;第3类和第4类产品为75%和60%;第2、5、6、7和9类产品分别为70%和50%,其中真空灯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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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名

    第3楼2009/09/30

    二、回收处理体系的运作过程
    通过强制登记制度,登记基金掌握了所有生产商、收集点和拆解点的信息,它通过一个内部计算系统(该系统由独立的研究机构按照生产商的市场占有率研制开发)确定不同生产商的回收义务和负责的收集点。当民众将废旧电子品送往登记的收集点并达到一定数量后,公共收集机构立即通知登记基金,登记基金通知相应的生产商(或生产商委托的第三方),后者须即刻运走并置换收集容器。
    装有废旧电子品的收集容器被运送到不同的拆解点,首先拆解含有害物质的元器件,然后再拆解可再生利用的组件,分门别类运往工厂。拆解后的垃圾则运送到焚烧厂,焚烧产生的热能可以供热。
    回收处理费用由生产商负责。
    有的生产商为特定产品设立了回收网络,例如移动通讯业。德国移动通信用户达7000万人,拥有1.3-1.4亿部手机,每部手机的平均使用年限为18至24个月,约有6000万部旧手机被闲置,无法回收,其中含有3吨黄金、30吨银、1900吨铜、151吨铝和105吨锌。为提高再生利用率,德国环保组织DUH与移动通讯业合作开始名为“绿色电子”的回收行动,用户可在DUH网站免费订购“手机回收邮袋”,几天后,该邮袋寄至用户地址,用户将旧手机装入后免费邮寄至DUH收集点,约80%的旧手机功能正常,继续投入使用,其余的进入拆解和处理程序。
    生产商定期向登记基金通报投放市场的产品、回收数量和再生利用率。如违反法定义务,联邦环境局将处以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但产品设计不合理除外,因为由此提高的拆解成本最终是生产商支付的。
    三、回收处理现状
    《电子电气法》实施后,德国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处理发展很快,再生利用率不断提高。2006年,德人均废旧电子品回收量为8公斤,比欧盟指令中的目标多出一倍。据联邦环境局统计,2007年德国共有183万吨的电子电气产品投放市场,回收各类废旧电子电气产品75.4万吨,其中商用和民用分别为71万吨和4.4万吨。截至2008年2月,生产商共运送18万次废旧电子电气产品,2007年延迟率为5%,2008年下降至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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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穿越时空

    第4楼2009/10/03

    中国什么时候也参照执行这个标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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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名

    第5楼2009/10/03

    中国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但一直实施不起来!相继的处理中心计划,总是在不停的夭折中!!

    fscmj 发表:中国什么时候也参照执行这个标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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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ingxia1972

    第6楼2009/10/10

    ------------同意

    lotus_sum 发表:中国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但一直实施不起来!相继的处理中心计划,总是在不停的夭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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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dgfive

    第7楼2009/10/20

    应助工程师

    国外的相关法律非常全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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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iana_xiao

    第8楼2009/10/29

    关于再利用/再循环率不是应该为都增加5%吗(整个产品的再利用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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