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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

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

  •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一)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简介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由政府食品生产加工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必备生产条件、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审查及对产品进行强制检验,确认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准许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行政许可制度。
    我国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从塑料包装开始。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是对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围绕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监管和生产过程控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了4项具体制度共同构成市场准入制度,即:生产许可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的规定,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发证范围包括:
    (1)产品范围。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纸、金属、竹木、搪瓷、陶瓷、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目前准入产品范围仅包括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随着准入监管的深入,凡属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无论是否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都要纳入市场准入监管的范围。??
    (2)地域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和领海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要接受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管理。但是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除外。
    (3)主体范围。凡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属于这项制度的管理范围。
    (4)行为范围。总的来说,凡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都属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监管范围。所谓“经营活动中使用”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此种行为属于市场准入监管范围。销售企业虽然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但在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时应当遵守《管理条例》的规定。
    企业从境外进口半成品或零部件,在境内加工或组装成列入目录的产品并销售的,属于这项制度管理。企业在境外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不属于该制度管理,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如有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则应当遵守有关这类产品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相关手续;二是既在国内生产,又在国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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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二)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办事机构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工作,提高工作有效性,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在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承担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和若干成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单位由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由中国塑料轻工业协会复合膜制品专业委员会和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担任。
    ?成员单位有:中国包装联合会、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和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审查机构由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四家单位承担。
    各审查机构分工如下: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组织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江苏、湖南、甘肃、青海、宁夏、重庆、四川、贵州15省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负责组织上海、安徽、山东、福建、海南、广西、云南、湖北、江西、河南、陕西、山西、新疆、西藏14省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负责广东省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负责浙江省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检验比对以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
    1.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68号(100083)
    电话:010-62347600 ,010-62316655-102/105 传真:010-62348045
    E-mail::spbz@cfqs.org
    2.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通讯地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250100)
    电话:0531-81902776,0531-88118764,0531-88118778 传真:0531-81902778
    E-mail: wangws@12365.sd.cn
    3.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通讯地址: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510110)??
    电??? 话:020-83179803???????????????????????? 传??? 真:020-83191007??
    E-mail:qa@qmark.com.cn
    4.浙江省食品安全检测院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4号楼(310013)
    电??? 话:0571-85027165 传真:0571-85027165?
    E-mail:9931331@163.com
    5.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116021)
    电??? 话:0411-84604512,0411-84643675 传真:0411-84603289??
    E-mail:jiang_zibo@163.com
    6.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号(100037)
    电??? 话:010-68983573,010-68985380 传真:010-68983571
    E-mail:ntsqp@ntsqp.org.cn ?? ?liushansheng@ntsqo.org.cn
    7.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
    通讯地址: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350002)
    电??? 话:0591-83710859,0591-83770238???????? 传??? 真:0591-83770214?
    E-mail:vip@plastest.org.cn??? sj@fcii.net
    8.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 (050551)
    电话:0311-8301018,0311-83015358 传真:0311-83992168??
    E-mail:guolimin03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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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三)

    发证的产品单元及相关产品标准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具体各产品对应的产品标准如下表列示。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


    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1.非复合
    膜袋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GB 10457-1989

    商品零售包装袋(仅对食品用塑料包装袋)
    GB/T 18893-2002

    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QB 1231-1991

    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GB/T 17030-1997

    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BB/T 0002-1994

    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12025-1989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4456-1996

    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
    GB/T 16958-1997

    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
    QB/T 1128-1991

    聚丙烯吹塑薄膜
    QB/T 1956-1994

    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GB/T 12026-2000

    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
    QB 1125-2000

    夹链自封袋
    BB/T 0014-1999

    包装用镀铝膜
    BB/T 0030-2004

    2.复合
    膜袋
    耐蒸煮复合膜、袋
    GB/T 10004-1998

    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GB/T 10005-1998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QB/T 1871-1993

    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
    QB 2197-1996

    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GB 19741-2005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 18192-2000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 18454-2001

    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
    GB 18706-2002

    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
    GB/T 5009.60-2003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3.片材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GB/T 15267-1994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GB/T 16719-1996

    聚丙烯(PP)挤出片材
    QB/T 2471-2000

    4.编织袋
    塑料编织袋
    GB/T 8946-1998

    复合塑料编织袋
    GB/T 8947-1998




    5.容器
    聚乙烯吹塑桶
    GB/T 13508-1992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QB/T 1868-2004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B 2357-1998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QB 2460-1999

    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QB/T 2665-2004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BB/T 0013-1999

    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
    GB/T 17876-1999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GB14942 -1994
    GB13113 -1991
    GB17327 -1998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6.食品用
    工具
    密胺塑料餐具
    QB 1999-1994

    塑料菜板
    QB/T 1870-1993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GB 9688-1988
    GB 9689-1988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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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四)

    申证程序流程图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图


    企业申请
    企业将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报至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申请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提出材料补正要求,并出具书面通知。
    不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受理

    企业实地核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后5日内将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
    不和格
    ↓合格

    产品抽样检验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时抽封样品,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
    不和格 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合格

    申报材料汇总
    审查机构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申请书、核查记录等报送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自收到审查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
    不和格
    ↓合格

    证书颁发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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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五)

    企业的申请与受理
    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2.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4. 审查机构应当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5. 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6. 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7.集团公司的申请生产许可需注意如下事项: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
    (3)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本通则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理。
    (5)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后,新增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且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按本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审查合格后,将集团公司原《生产许可证书》收回,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有效期不变。
    (6)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7)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8)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QS标志的标注办法根据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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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六)

    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列表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规定: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根据此规定,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
    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在填写生产许可申请书之前企业应详细阅读填写说明,填写说明可由网站http://www.cfqs.org/subao/ziliao/index.html 下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县级以上)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建厂批复,环保部门的证明或者环保监测部门的带有结论的检测报告。
    4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5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7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企业产品按国家标准生产的需做国家标准的全项检验,按企业标准生产的需做企业标准的全项检验。
    8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9 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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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七)

    收费的项目、标准与用途
    1.收费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同时,要按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交纳一定的费用。
    2.收费项目
    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为: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费、公告企业获证信息的公告费、对产品进行检验的检验费。
    3.收费标准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费是进行企业实地核查所发生的行政成本性开支,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规定执行。审查费具体为:一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2200元,一个企业同时申请办理一类产品中两个以上产品单元,一次审查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收20%的审查费,即增加440元。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公告费是国家质检总局为获证企业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所需要的费用。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据实收取,目前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4.收费用途及管理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产品质量检验费是承担生产许可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申请取证企业检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所需要的费用。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产品质量检验费标准应经国务院或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企业在提交申请并被受理的同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纳审查费、公告费;在进行产品检验时,直接向检验机构缴纳产品检验费。 对于一次申请不同类别产品或不同次申请的,应按规定分别缴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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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八)

    实地核查企业须知
    企业审查是指生产许可主管部门组织的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质量检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申请后,按照规定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组织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目的主要是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等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实地核查计划制定:
    在审查之前,审查组首先根据被审企业规模、产品情况制定好实地核查计划书,递交审查机构,经审查机构批准后,在实地核查前5日向企业发出通知,通知企业准备接受实地核查。
    (2)组织审查组:
    ①审查组一般确定由2-4名具有审查员资质的人员组成。同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的可能还有技术专家和观察员。成员各自分工如下:
    ②审查员:是审查组的正式人员,对审查结论负责。
    ③技术专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时,可以为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提供技术咨询,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审查结论的决策。
    观察员:为保证实地核查工作的顺利、公正进行,实行观察员制度。观察员为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派,一般由从事食品生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数为1名。
    (3)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步骤:
    ①审查组预备会议
    由审查组组长向审查组成员介绍企业及产品单元情况,安排审查进度,确定审查分工、工作要点,申明工作纪律及工作守则。宣布审查开始。
    ②首次会议
    会议由审查组全体成员、受审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会议主要向企业出示审查通知,介绍审查具体工作、原则及时间安排等相关事宜。
    ③现场审查
    由企业相关人员陪同对企业生产场所、设施等进项参观。参观后,审查员依据实地核查办法和产品实施细则的核查内容,对企业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管理等方面逐一进行检查和评价。
    ④审查组内部会议
    对实地核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构不成不合格项的,须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⑤审查情况沟通会议
    审查组在末次会议前就核查的不合格项、核查报告和核查结论等重大事项与企业管理层交换意见,对审查组提出的不合格项和整改措施需得到企业领导的确认和认可,为末次会议做准备。
    ⑥末次会议
    会上审查组向企业通报核查情况,宣读生产条件核查报告,对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及有关问题要求企业整改,并完成企业应核实、签字、盖章的手续。告知企业填写《企业对审查工作的反馈意见表》。
    ⑦产品抽样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对需要送样检验的,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七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核查工作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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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九)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一)
    本办法共分七个部分: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安全防护,分四期进行介绍。
    1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1.1组织领导
    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并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及事故制定应急措施。
    1.2管理职责
    企业应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特别是检验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1.3有效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2 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
    2.1环境要求
    保持厂区内外环境整洁,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应与有毒有害源保持一定距离。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需求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厕所、厨房应与生产区域隔离。
    2.2车间要求
    生产车间应清洁安全并建立有关清洁生产的制度。生产车间墙壁、地面、天花板表面平整光滑,并能耐受清理和消毒,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车间内应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防尘设施。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生产区内的公共设施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生产区域内的更衣室和洗手设施等公共设施不应给生产带来污染。
    生产区应根据需求提供足够的照明,对照明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门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对有特殊生产要求如无菌包装等产品,对其生产区的空气质量,应监测其生产区的空气质量,并将结果记录存档。
    对生产区的温度、湿度有要求的产品的生产应有能满足生产安全工艺要求的相应设施。
    生产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车间应分别建立人员进出和物流的通道,人员进入应有消毒、除尘或风淋(浴)等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进入车间,工作服应保持洁净。
    2.3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防尘、防腐、通风、污物处理等设施,并维护完好。
    2.4库房要求 企业的库房整洁卫生、通风良好、地面平滑。有防漏、防潮、防尘、防止昆虫及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分别存放并明确标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另行单独存放,并明确标识。注:其中加*号为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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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二)
    3 生产资源提供
    3.1设备工装
    *企业应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的要求。
    设备应卫生整洁,避免污染。设备的布局和生产流程应当合理,防止造成产品与原材料的交叉污染。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生产设备应有专门人员使用、维修、保养和记录,并由专门人员管理。
    3.2检验设备
    企业应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检验要求,并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准。生产具有微生物限量要求的复合膜时,应配置独立的菌检室和菌检设备。
    3.3人员要求
    企业领导应了解与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并具有一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常识。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企业领导应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应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生产操作人员应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应能看懂相关的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电工、叉车工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知识、技能和相应的资格。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企业应对直接接触产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规和相应技术、技能的培训,对个人卫生进行控制,相关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取得健康证明;企业应建立文件程序对人员的个人卫生状况进行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
    3.4技术标准
    企业应有和执行《审查细则》中规定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具有相应的原材料标准。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或内控标准应达到或严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5工艺文件
    企业应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企业的工艺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并对关键控制点制定相应的工艺措施。
    3.6文件管理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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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十一)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三)
    4 采购质量控制
    4.1原辅材料采购
    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采购的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选择、管理,对原辅材料的采购、检验或验证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产品所用原材料满足规定要求。企业如有外协加工等委托服务项目,应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控制办法。
    *原辅材料必须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必须使用食品用原辅材料。
    企业应对原辅材料供方进行评价,选择合格供应商。企业应保存关键材料供应商、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保存原料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应短于相应产品的保质期。
    *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使用台帐,原材料不得使用回收料及受污染的原料。
    采购文件
    企业应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协议、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并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4.2采购验证
    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注:其中加*号为否决项。???????????????????????????????????????????????????????????????????????????????
    5? 生产过程控制
    5.1工艺管理
    企业应建立质量安全小组或有专(兼)职人员,企业应识别工艺过程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并设定关键控制点(详细控制过程见细则)。
    *应对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的使用进行监控,不得使用非食品包装用原材料的助剂及添加剂。助剂及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审查细则》的相关要求。
    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企业应制定关键控制点的管理办法,并按照规定进行控制。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工序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5.2过程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按规定开展过程检验,应根据工艺规程的有关参数要求,对过程产品进行检验。作好检验记录,并对检验状态进行标识。(过程检验包括首件检验、巡回检验和完工检验。)
    搬运贮存
    在搬运和贮存过程中应加强防护,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现损伤、污染。
    *包装标识
    申证产品应在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注明“食品用”字样。应有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标签,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主要原辅材料名称等内容。
    对于标识“耐高温”、“可蒸煮”或“微波炉使用”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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