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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应急预案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 太白金星
    2009/10/23
  • 私聊

噪声/辐射等检测

  • 关于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每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ZF环境信息。根据原环保总局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预防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化学与生化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已列入“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因此,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应急预案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范围。
        环境保护部
    (环函〔2008〕158号20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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