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恋冰
第5楼2010/06/01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宁夏恋冰
第7楼2010/06/01
执业药师注册申报材料:
(一)申请首次注册
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3.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本人,其复印件留档;
4.执业单位证明;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2张粘贴在注册申请表上);
6.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按规定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
7.拿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暂不准备注册的人员,须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少于15个学分)后,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二)申请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再次注册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2)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证明三年累计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45个学分者;
(4)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本人,其复印件留档;
(5)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再次注册单位与原注册单位不一致,还需提供本人与原注册单位的解聘合同书。
(三)申请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2)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6)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的解聘合同书。
2、执业药师变更注册至外省(直辖市)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执业药师已经在外省(直辖市)注册,准备变更到陕西省注册的,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四)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注: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注:关于从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注册的政策规定同执业药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