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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0/07/25
4.JJF1033-2008之6.2.1.3第4款:“如果书面审查发现计量标准存在重大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不合格。”
6.2.1.3条款是针对申请复查项目的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当出现第四款描述的情况时,直接判考评不合格。机构接到复查考评不合格通知后,JJF1033-2008并没有告诉机构下一步如何申请考评,是重新提出复查申请还是按新建申请?笔者认为JJF1033-2008应当明确告知。建议按新建申请。
5.JJF1033-2008之5.1.2、5.2条款中的第(5)、(6)款执行时存在问题。JJF1033-2008之5.1.2条款明确规定申请考核单位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按下列要求递交申请资料:具体见5.1.2.1及5.1.2.2,申请考核单位只按JJF1033-2008之5.1.2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但是,计量标准的考核受理人员如何来确认申请方是否具有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呢?若要求提交相关的复印件来确认,则与JJF1033-2008之5.1.2冲突;若仅凭申请资料中的相关资料来确定,则显草率。又如5.2条款中第(6)条,是否建立了计量标准的文件集呢?若申请考核的单位只按JJF1033-2008之5.1.2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作为申请的受理人如何来确认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建立了文件集呢?若仅凭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就认可,则显得不严谨。针对JJF1033-2008之5.2,笔者认为,计量标准的考核受理相关资料的审核只需围绕JJF1033-2008之5.1.2的规定进行即可。至于JJF1033-2008之5.2中的第(5)、(6)款的资料审核,应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考核员通过函审或现场考核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