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桃
第4楼2010/08/01
全数值比较法是将检验所得的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不经修约处理而用数值的全部数字与标准规定的限度值作比较,只要越出规定的限度值(不论越出的程度大小),都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如某标示装量2 ml的注射液,当其装量测得为1.99 ml时,应将测定值1.99 ml不经修约直接与标示量2.0 ml比较,结果<2.0 ml,判定为不合格;再如某药含量经测定后计算值为某药标示量的89.99%,不修约直接比较的话,也低于≥90.0%限度值的要求,而判定为不合格。
修约值比较法是将测定值或其计算值进行修约,修约位数与标准规定的限度值书写位数一致。数值修约规则按GB8170-2008的要求进行,将修约后的数值与标准规定的限度数值进行比较,以判定实际指标或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依此,上面的测定值比较前应先修约后再比较,即1.99→2.0 ml≥2.0 ml,89.99%-90.0%≥90.0%,而均可判为合格。
两法对比,显然对同样的限度值,若它本身属于标准要求,一般情况下全数值比较法比修约值比较法相对严格些。有时如上两例会因为比较方法的不同而得出相反的结果。或者说,同一个限度值因所采用的比较方法的不同其所涵盖或包含实验数据的范围也是有区别的。因此对限度值的定义应与所采用的比较方法相一致,不能顾此失彼。
c1234567
第10楼2010/10/08
“但‘计算值不经修约处理’而得的值是指用方法测得的结果,还是指用方法公式计算的结果?贵单位是采用那种比较方法出具报告的?”
个人理解:
1.不管是用方法测得的结果,还是用方法公式计算的结果,只要你不进行修约处理就是指全值比较。
2.方法直接出结果这个好理解,方法公式计算的结果就是不使用标准前面介绍的一系列数据修约处理方法,而直接从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
3.我单位只用出检测报告,不用出检验报告,所以不需要进行比较。不过标准中讲的很清楚,比较方法按照你单位执行的产品标准的要求来决定你采用什么比较方法,执行的产品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均采用全值比较法。
黄金战士
第11楼2010/10/19
个人认为计算过程不经过修约,应该不符合运算规则,很多情况下得到的数值应该有无限数位,例如:3.1406/3.0441=1.0317700667..........,标准中“全数值”的本意应该不是这样吧。
测试所得的“测量值”好理解,那么“计算值”可不可以理解为按标准方法测试所得的“测量值”呢?一般方法中计算公式都会给出计算结果的保留数位,这个数值的数位一般都是比极限值多或和它一致。修约值比较方法中是把这个数值进行修约与规定的极限值数位保持一致的,而标准中很少有规定用修约值比较法,我们采用这种修约值出报告是不是有点不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