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游民
第1楼2010/08/20
二、水产养殖药物残留的监控措施及浅见
控制水产品的药物残留应该从源头抓起,要切实加强渔药的安全使用和科学管理。
(一)养殖者应增强自身的抗残能力
1、预防为主,治疗为辅:药物是水生动物疾病发生后的情况下不得以而使用的。如果预防措施到位,疾病还是可以控制的。生产上应更多地从健康养殖的角度来考虑预防疾病的发生,尽量少用或不用药物。
2、用药应符合国家《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0-2002和NY5071-2002规定标准,做到科学安全用药。治疗疾病时应正确诊断,对症下药,不可盲目施药,切忌滥用。
3、少用抗生素或其它化合物,多用环保绿色药物。生产上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情况下,尽量用无拮抗、无残留、无毒性安全渔药。如鱼用疫苗、抗菌肽制剂、免疫多糖和微生物制剂等。
4、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在水产品捕捞上市前的休药期内应停止使用药物,不可因市场需求或其它原因将刚使用过药物的水产品上市销售,以保证药物残留量降到规定的指标内,避免药物残留危害人体健康。
(二)政府职能部门应强化对渔药的管理。
1、建立和健全渔药行政监督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对水产养殖业进行科学、公正的药物残留的监督管理。
2、制定相应的渔药管理条例,建立对新渔药进行正确评价、认证和检验的程序和机制;要加强对渔药生产和销售的管理,规定渔药的残留限量和休药期;还要对养殖用药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滥用渔药的处罚。
3、抓紧制定渔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渔药检测标准,渔药研制和科学使用标准等。
(三)水产技术推广和科研部门应大力宣传和推广健康养殖。
1、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从事渔药的技术人员和水产养殖人员的再教育,让他们认清滥用药物的危害性,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能自觉地科学使用渔药。
2、加强对水产养殖生产过程用药的指导和监督:要动员和鼓励科技人员深入渔场和养殖户,对生产中的用药进行具体指导,帮助和督促他们按照安全用药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用药,尽快提高渔农民科学安全用药的水平。
3、加大渔药研究和开发的力度:大力开发“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安全渔药和生物渔药,
改变渔药沿袭人药、兽药的现象,并制定出所用渔药的合理休药期。
4、大力推广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模式:积极推广使用无公害水产养殖操作规程和生产标准,提倡用微生物制剂和中草药来改善水产养殖环境和控制病害的发生。根据各种养殖品种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养殖模式,进行科学管理、安全用药及生态防病,将水产品控制在无公害生产标准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