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就是天地
第1楼2010/11/02
流动“排污口”打击难度大
排污企业为何乐于此道,并敢于铤而走险?记者发现,相对以往暗道排污、夜间偷排等方式,异地排污主要通过交通工具进行转移运输,行踪飘忽不定的车辆一定程度上成了流动的排污口,随机性、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
翟立哲说,异地转移排污是近年来凸显的新问题,近年来,我国不少省份在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都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对排放行为实现实时监控,这对企业有非常明显的制约作用,偷排偷放行为基本杜绝。但一些企业开始琢磨“歪招”,把需要耗费大量处理资金的废物转移到其他地方排放,逃避监管,此类现象主要反映在化工、电镀、制药等一些小企业上。
货车流动的性质使环保执法人员难以追踪。据了解,在太公湖污染事故发生地周边,化工企业数量较多,周边村庄登记在册与不在册的罐车有3000多辆,成为当地环保工作的一块心病。
临淄区环保局局长徐继国说,根据多年的办案经历,这些罐车随时都可能成为流动的排污点。他说,这些罐车都是用来拉化工原料的,每次换货,车主就将洗罐洗出来的高浓度废水随地乱排。更有“聪明”的车主送完货后直接拉着水在路上跑,松开阀门,边跑边晃荡,神不知鬼不觉,废水在高速路上也洒光了。
整个废物运输链条分段监管存在缝隙客观上也提供了异地转移排污的机会。翟立哲说,对罐车运输过程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而车辆、运输过程、配送都不归环保部门管理,环保部门可以在生产源头对排污企业污染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或在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对环境已经造成危害时,环保部门可以介入。但当前我国环保执法未实现跨省界,法律对异地偷排行为的监管尚没有专门的规定,如果有外省的企业到本地排污,本地环保部门不能直接进行处置,一般要移交外省环保部门,而这很有可能遭遇地方保护。
徐继国在近两年处理的异地排污案件中发现,还有外地排污企业先将危险废物装桶放置在企业外的某个地点,然后利用正规配货渠道寻找运输车辆,运货司机一般只被告知要送达的目的地和接货人的联系方式,货物由发货人进行装载,然而当司机将货物运达时,接货人却再也无法联系上,最终被证实为化学废物的“货物”只能成为目的地环保部门手中烫手山芋,处理费用全部由当地埋单。
取证抓捕难也是遏制异地排污的难题。排污车一般选择夜间在企业聚集地进行偷排,以扰乱环保部门视线,产生恶劣影响和生态损失后,异地抓捕成本也较高。
天涯就是天地
第2楼2010/11/02
经济成本博弈污染处罚
专家认为,无论企业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违法排污,问题的核心在于,当前排污单位普遍面临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不走出这个怪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偷排污染物的难题。
山东省环保部门表示,当前各地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这种异地排污所带来的危害非常大。翟立哲说,几车废水下去就可能让多年的治污减排努力化为泡影。2008年,济南市启动小清河综合整治工程,仅一期投资就高达40亿元。而据受雇于山东汇丰生物的司机交代,自2010年1月至被查获的短短几个月,他已向该河段倾倒废液267车,合计530余吨。经济南市环保监测站采样分析鉴定,倾倒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液中所含COD(化学需氧量)超标3617倍,对小清河造成污染已是不争事实。
济南市环保局已经依法对山东汇丰生物作出了停产整顿、处以罚款20万元的处罚。但翟立哲认为,这一处罚还不足以达到有效遏制异地排污的效果。他以济阳县为例给记者算了笔账:根据估算处理一吨化工液体废物需要3000元到5000元,如将这一标准套用在小清河一案中,涉案企业需拿出16万元-27万元的处理费,显然20万元的罚款从数额上讲还不足以让企业感到担忧。
据了解,我国200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罚款最高上限为20万元。
徐继国坦言,即便对违法企业进行了处罚,危险废物的排放给环境带来了损害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太公湖案”中,污水造成大量鱼蟹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同时,水被污染了,临淄区政府不得不买水稀释,并采取了紧急治污措施,直接成本超过了30万元,而且对环境伤害短期内是无法消除的。
针对异地偷排,山东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今年7月初专门召开座谈会研究对策。三部门表示,将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市级以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适时通报查办案工作情况,省级相关机关要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和共同解决重大问题。
山东省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基地生态环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丁言强认为,异地偷排污染物本质上是一种转嫁污染成本的行为,而被转移地往往只能强吞苦果,替掏污染处理费,在这个问题上污染物来源地的环保部门应负起监管不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