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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助达人
如果原文是“被测量所要求的最大允许误差与计量标准导致的不确定度之比达到3:1或以上比例时,通常该测量不确定度分量可以忽略不计。”
就理所当然可以你说的这样理解。
问题是原文是“被测量所要求的最大允许误差与计量标准及比较过程导致的不确定度之比达到3:1或以上比例时,通常测量不确定度可以忽略不计。”
它不仅包括了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还包括了及比较过程导致的不确定度分量,应该说这是测量不确定度的全部了,不好说在评定时全部都可以忽略不计吧?看来原文不象是这个意思。
吉普丽儿(xiaopianzi1209) 发表:应该是只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在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时可以忽略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