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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JJF1059.1之第5.1.6款中测量不确定度可以忽略不计是什么意思?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 JJF1059.1之第5.1.6款: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法制计量领域中,被测量通过与相应的计量标准相比较获得其估计值。被测量所要求的最大允许误差与计量标准及比较过程导致的不确定度之比达到3:1或以上比例时,通常测量不确定度可以忽略不计。此处的测量不确定度可以忽略不计的意思是什么?是指此时判定合格与否,可以不要考虑该不确定度的影响,还是指给出检定结果的值(测量结果)时不要给出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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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ng-xing

    第1楼2011/02/27

    个人理解:
    通常判定不确定度是否合理的标准,

    一般采用:测量不确定度是否小于最大允许误差的1/3

    如果小于就表示测定过程不确定度在合理范围内,即可以不考虑(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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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普丽儿

    第2楼2011/02/27

    应该是只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在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时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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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3楼2011/02/28

    应助达人

    如果原文是“被测量所要求的最大允许误差与计量标准导致的不确定度之比达到3:1或以上比例时,通常该测量不确定度分量可以忽略不计。”
    就理所当然可以你说的这样理解。
    问题是原文是“被测量所要求的最大允许误差与计量标准及比较过程导致的不确定度之比达到3:1或以上比例时,通常测量不确定度可以忽略不计。
    它不仅包括了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还包括了及比较过程导致的不确定度分量,应该说这是测量不确定度的全部了,不好说在评定时全部都可以忽略不计吧?看来原文不象是这个意思。

    吉普丽儿(xiaopianzi1209) 发表:应该是只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在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时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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