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0.1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 0. 14设置:
表6. 0. 14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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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点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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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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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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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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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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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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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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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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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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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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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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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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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00 m2 不少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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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 15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6. 0. 16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少于0.5 m、距楼地面高度0.8 m—1.5 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和通风口。6. 0. 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在对甲醛、苯、氨、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6. 0. 1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6. 0. 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6. 0. 20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括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6. 0. 2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