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普丽儿
第1楼2011/07/15
第四阶段:界定了行政执法性质的强制性检验检测工作与民事行为的检验检测业务,民营检测机构快速发展
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改进一步明确,列入国家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检测;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外国检验检测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进一步明确了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经营活动的民事行为的检验资格,明确界定了行政执法性质的强制性检验检测工作与民事行为的检验检测业务,为检验检测市场的对内对外开放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五阶段:允许外资独资检测机构进入中国
2005 年12 月11 日之后,我国政府根据加入WTO 承诺,允许外资独资进入中国的服务贸易市场。外资检测机构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和丰富的运作经验全面进入中国检测市场,成为中国检测市场的重要部分。
外资检测机构与民营检测机构构成独立第三方检测的主体,国有检测机构利用其传统垄断优势占据了政府强制性检测市场。政府强制性检测市场主要包括各部委的质检、商检、环保、卫生等各种认证要求的强制性认证及各级政府(含省、市、县、镇等)的各种认证要求的强制性认证,目前该部分市场占全部检测市场的55%左右。独立第三方检测是政府强制性检测之外的全部检测内容,占全部检测市场的45%左右。
随着检测行业市场化发展和政府监管体制的变革,政府将会逐步放开强制性检测市场,允许合格社会检测机构进入部分强制性检测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