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杀的狼
第1楼2011/09/29
在大家的疑惑中,谈判小组确定了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可是就在大家收拾东西准备下班的时候,该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小李却接到了一个莫名其妙的电话:“李工你好,我是P供应商的负责人,我们为什么不是成交供应商呢?不是都说好了吗?”小李一听这句话,就觉得这里面一定有问题,于是让P供应商的负责人返回到采购中心,并将此事报告给了该中心的负责人。
P供应商的负责人回采购中心后,像小李和中心负责人说明了情况。原来在第一轮谈判结束后,一位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悄悄找到了P供应商的负责人,并问其如果改变一下货物使用的原料可不可以。当即P供应商的负责人表示更改原料肯定是可以的,只是成本肯定随之增加了,报价肯定要改变了。“他就跟我说,你们就按改变原料之后的预算来报价,没关系的,肯定就是你们了。我都这么跟你们说了。”P供应商负责人复述了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话。
一席话,让小李和该中心负责人面面相觑,不知道是该安慰P供应商的负责人一下,还是应该立即依法处理。
串通采购人只能自食苦果
随后,该中心的负责人将这个情况报告给了当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部门也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对P供应商要进行警告教育。这么一来本来就一肚子火的P供应商就更“怒火中烧”了。
“开始是提出质疑,说成交供应商在某项要求上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后来又提出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单位之间有串通倾向,证据就是当时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让他们提价。”该中心负责人说,“到后来就是质疑我们的工作,说我们在开标的过程中没有把好关,让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能联系到他们。”
对此案例,业内专家表示:串通采购人单位惹出来的问题,供应商只能自食苦果,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个事件中不能说没有责任。首先,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的时候,要有力保证“保密性”。“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都能知道谈判进行的情况并且能够得知供应商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这足以证明该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远远没有做到位。”该专家说,“但是要说承担该项目的责任,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采购人单位的某位工作人员跟P供应商负责人的通话内容,那么采购人单位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否则P供应商的一切损失都应该由其自己承担。”此外,很多业内同行对此案例也建议,目前很多省市都建立了对采购人单位、供应商的制约和管理制度,而且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也进行了严格要求,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就应小心不要“越雷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