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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1年牙膏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 去年冬天
    2011/10/25
  • 私聊

化妆品检测

  • 一、产品名称:牙膏

      牙膏是有摩擦剂、保湿剂、增稠剂、发泡剂、芳香剂、水和其他添加剂(含用于改善口腔建康状况的功效成分)混合组成的膏状物质。

    二、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细则。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8372 牙膏

      QB/T 2969 牙膏中三氯生含量的测定方法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

      1.在北京市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一种主导产品,每家生产企业可以同时抽取2个产品

      2.抽样数量: 包装净含量小于10g的产品,抽样量为16个独立包装,其中10个检验,6个备样;包装净含量不小于10g的产品,抽样量为8个独立包装,其中5个检验,3个备样;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3.样品处置: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保存样品,注意防晒、防潮、防雨淋。

    四、检验项目

      4.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pH值

    GB 8372

    强制性

    GB 8372



    2

    总氟

    GB 8372

    强制性

    GB 8372



    3

    可溶性氟

    GB 8372

    强制性

    GB 8372



    4

    游离氟

    GB 8372

    强制性

    GB 8372



    5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6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7

    菌落总数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8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9

    粪大肠菌群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1

    铜绿假单胞菌(绿脓杆菌)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2

    三氯生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QB/T 2969-2008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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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冬天

    第1楼2011/10/25

     4.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4.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4.2.2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的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4.1中“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五、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符合规定的要求,判定为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6.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6.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6.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6.3.1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6.3.2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复检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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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ymmacros

    第2楼2011/10/25

    应助达人

    什么时间在市场随机抽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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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cdefghijkl123

    第3楼2011/10/25

    内容好象跟国家抽查规范CCGF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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