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漠兄
第6楼2012/06/01
呵呵,这个仅适用于上海市省级CMA,国家级CMA的“表11 实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 ”中,没有质量负责人变更备案要求。
请看:
沙漠兄
第8楼2012/06/01
CNAS-RL01:2011《 实验室认可规则》:
“10.1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变更
10.1.1 变更通知
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
a)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
b)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 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依据的标准/方法、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校准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重大改变;
d) 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10.1.2 变更的处理
CNAS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CNAS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进行监督评审或提前进行复评审;
b) 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候选人进行考核;
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以上"10.1.1 b)"也未提到“质量负责人”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