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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碰到企图入室盗窃的“梁上君子”,是否考虑请他进来喝杯咖啡?

上海分会

  • 居民用“狮子吼”吓死小偷 法院判赔偿2000

    事发于201094日凌晨,李先生听到家里发出窸窸窣窣的声音,他一个个房间找过来,发现少了东西。可是,小偷却不见人影。他觉得小偷应该没跑远,于是推开窗户上上下下四处看。
    果然,有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正蹲在6楼到7楼之间的雨棚上。李先生本能地喊了一句:小偷!小偷见自己行踪败露,惊慌之下,脚下一滑,从雨棚上摔了下去,不幸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认为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事情并未完结。今年2月,小偷小陈的父母提出了索赔:小陈的确进入李先生家中,所以,李先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但是,李先生却疏于履行这一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陈的父母提出,儿子才30岁就没了,二老今后的生活也成了问题。他们要求李先生赔偿丧葬费1.6万余元、死亡赔偿金6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67万余元。
    李先生觉得很冤。他提出,当时他喊了一声小偷,完全是出于本能,并没有威胁小陈。另外,他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伤害小陈的行为,不必承担民事赔偿。另外,当时公安机关也确认了他没有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
    失主对小偷无安全保障义务
    众所周知,商场等经营场所对客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失主对小偷也有这种义务吗?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介绍说,对于入室行窃的小偷,房主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小偷所处的危险状态是由于小偷自身的在先行为造成的,普通市民只要不加重其风险即可,法律不能为普通市民施加太高的要求。

    对于房屋及特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规定房主对小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原有对入室盗窃罪的数额要求,只要有盗窃行为,就要被判刑。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表示,《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地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就入室盗窃案而言,房主对于小偷显然是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江北法院的判决也和两位律师的观点相同。江北法院认为,小陈对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小陈父母认为儿子进入李先生家,李先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另外,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已经认为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他对小陈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案判决

    狮子吼惊吓小偷被判赔偿
    此前,外地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狮子吼吓死小偷案。该案中,居民吴老头听到阳台上有异常声音,就起床去查看详情。哪知道,一进阳台,就看到有一双手露在阳台栏杆的边上,竟然有一个人攀附在阳台上。吴老头一惊,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声:有贼!抓小偷!
    吴老头曾经练过狮子吼的功夫,他这一猛喊惊天动地,竟然把小偷吓得慌了神,手一松,从五楼的阳台上摔了下去,当场死亡。
    事后,吴老头立即报了警,警察来了后,拍摄了现场,记录了口供,法医验尸后,证实是因惊吓而摔死,并非吴老头推下楼。所以,就以事故死亡定性,对吴老头免除刑事责任。
    可小偷的家属却不肯接受这个裁定,硬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吴老头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是吴老头明知自己曾经练过狮子吼功夫,嗓门高度足能吓死人,却还去对着一个攀附在阳台栏杆上的高危之人大喊大叫,以至于造成他因惊吓而坠楼身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调查取证,证实吴老头的那一喊,确实使用了狮子吼功夫,连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惊醒。可见力度确实很大。所以,裁定吴老头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鉴于吴老头是出于紧急情况和自我保护的目的,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不是故意伤害,所以,法院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小偷自身,而吴老头只赔偿对方2000元。此案当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原森泰律师分析说,房主针对小偷的行为是否合法,实际上就是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美国对私闯民宅规定有无限防卫权,房主有权击杀闯入者,但我国没有这种规定。原律师介绍说,我国的无限防卫权仅限于强奸、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而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则要看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是否会危及居民的人身安全。比如小偷只是入室行窃,在被发现后并未有威胁举动,或者小偷已经被抓住了,居民却直接持刀致人死亡,就属于防卫过当。再比如小偷在被发现后并无反抗举动,房主明知把小偷推下楼会使其摔死,仍把其推下,就属于犯罪行为。还有的小偷在逃跑,失主开车直接把小偷撞残撞死,这都属于违法。

    对于入室盗窃的小偷,外地曾发生过房主在报警后直接挥刀把小偷砍成重伤的案例,最终房主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大部分人会担心,如果不对小偷先下手为强,等小偷掏出凶器行凶,失主再去正当防卫,岂不是晚了?原森泰律师表示,实践证明,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小偷由偷转化为暴力犯罪的居多。因此,针对入室盗窃,或者说是私闯民宅这种行为,是否应该授予房主无限防卫权,值得法律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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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冬季=

    第1楼2012/05/10

    吓死活该,请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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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ppy王子矜

    第3楼2012/05/10

    如果你半夜起来发现有外人,直接捅死放倒,不一定就防卫过当,这里有个判断问题。

    首先,我怎么知道这丫是来偷东西还是来抢劫杀人强奸的,所以这时候拥有无限防卫权,因为你的生命同样在威胁下;小偷停止犯罪,准备逃跑,追上去砍一刀,这就有责任了,这时犯罪中止,但算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要看具体情况,因为你的生命权高于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人的生命权,但是你的财产权低于小偷的生命权;小偷已经制服,停止反抗,捆起来了,去踹几脚都不行了,如果他在挣扎,是可以打的,因为他说不定挣扎出来伤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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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ppy王子矜

    第4楼2012/05/10

    被伤害人的生命权=见义勇为人的生命权>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人的生命权>大于被伤害人及其他人的财产权>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财产权(看具体情况)

    比如我抓逃跑小偷的时候把他衣服撕坏不用赔偿的,但是我开车撞他就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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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ppy王子矜

    第5楼2012/05/10

    正在实施犯罪和犯罪中止逃跑是有区别的。

    如果一觉醒来,有人在窗口往里爬,直接推下去不算防卫过当;如果追杀到阳台,小偷或其他罪犯逃跑时被迫挂在窗台上,推下去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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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sy18

    第6楼2012/05/10

    小偷与骗子对社会的危害太大,目前的处罚太轻。
    希望多摔死一些这类入室偷盗者以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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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ppy王子矜

    第7楼2012/05/10

    矛盾被转移到他们而已。

    wsy18(wsy18) 发表:小偷与骗子对社会的危害太大,目前的处罚太轻。
    希望多摔死一些这类入室偷盗者以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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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ppy美丽

    第8楼2012/05/10

    看到这些就有点本能地逆反心理,社会上怎么会有这么多的罪恶。。。
    不过还是看下去了。

    如果室内只有一个人,怎么能证明被推下去的小偷是正在往里爬,还是正在逃跑呢?

    happy王子矜(wangzijin) 发表:正在实施犯罪和犯罪中止逃跑是有区别的。

    如果一觉醒来,有人在窗口往里爬,直接推下去不算防卫过当;如果追杀到阳台,小偷或其他罪犯逃跑时被迫挂在窗台上,推下去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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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ppy王子矜

    第9楼2012/05/10

    会有你和小偷的证词的,也会有法医的。

    happy美丽~(dyann) 发表:看到这些就有点本能地逆反心理,社会上怎么会有这么多的罪恶。。。
    不过还是看下去了。

    如果室内只有一个人,怎么能证明被推下去的小偷是正在往里爬,还是正在逃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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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ppy王子矜

    第10楼2012/05/10

    按照常理推断呀。如果受害人判断错误,也是不负责的,因为不是你的原因判断错误的。举个例子:

    某人天天被一个人盯梢,怕的要死,买了个水果刀,某天盯梢人突然冲过来要跟他说话,被他杀了。后来证明盯梢人没有伤害他生命的意思,不过他不负责任,因为被盯梢这么久,被误导判断了呗。

    happy美丽~(dyann) 发表:看到这些就有点本能地逆反心理,社会上怎么会有这么多的罪恶。。。
    不过还是看下去了。

    如果室内只有一个人,怎么能证明被推下去的小偷是正在往里爬,还是正在逃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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