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n.cheng
第5楼2012/05/23
个人总结了以下几个问题点,先和大家互相讨论下:
1.制造商的定义:“指任何制造电子电气设备,或让别人设计或制造、且以自
己的名义或商标销售电子电气设备的自然人或法人”,我的疑惑是制造商是否有说是欧盟境内还是境外? 如果我们公司是加工商,符不符合制造商的定义?
2.有关豁免有效期的理解:“第5条 第二点有说针对附录I的产品类别不同豁免
有效期限分别是5年,7年”这有效期是相对附录III中哪些豁免项而言的呢即是有豁免期限日期的豁免项目而言如[16]还是针对没有豁免期限日期的豁免项目而言呢如5(a)?
3.加贴CE标志的理解:是否按768/2008/EC附录II模式A建立内部控制程序,并确认得到实施,产品满足要求后,制定欧盟合格声明,就可以加贴CE标志了呢?
hyf271
第7楼2012/05/25
我也在东莞一定参加,记得告诉我时间地点哦。我也仔细看了一遍又,发现了一下几个疑点:
1)第二条2.不在2002/95/EC指令范围内但是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电子电气设备在2019年7月22之后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第4条:1、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其维修部件或再利用或者电缆或者升级其功能/容量的部件不含有附录II中列出的物质。
5、条款1不适用于再利用的备件、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的循环利用,以及201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该产品通过闭环的企业对企业回收系统进行再利用,并且明确向消费者通报再利用部件。
(1跟5是不是有点矛盾???)
3)第5条: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录III中所列的豁免,最长豁免期限(可能会更新),对于附录I中1-7,10类产品,为5年(自2011年7月21日起),第8和9类产品为7年(自条款4(3)规定的相应时间点起),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对于豁免也有一些疑问,到时候希望与大家一起交流。
无名
第8楼2012/05/26
满足CE要求的层级是多方面的,因此在有害物质测试领域可以不用考虑基本的模式建立,比如电气,在先前的LVD和EMC条件下必然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模式基础,所以在RoHS的CE条件下,我们可以简单的认为在以往的管理要求中增加有害物质的控制并建立相关的控制程序和控制记录,并确认产品不会含有有害物质之后就可以对产品施加CE的标贴,当然有特殊要求的电气设备除外。
以上纯属愚见,欢迎热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