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重点实验室
第1楼2012/06/25
9 对制剂不检查有关物质的问题
申报资料中常有提出因原料药进行了有关物质检查,并已放入质量标准中,因此,对制剂不再进行有关物质研究。关于原料药已有有关物质检查,制剂是否还要检查有关物质的问题,ICH对原料药和制剂已分别制订了杂质的定义、分类、测定方法和要求,国内新药审批的有关规定中,对制剂也有要求。首先,对制剂在筛选处方时,应考虑辅料与主药能否配伍,是否影响稳定性,有无干扰质量检测;在制备过程中和贮藏期间是否会使主药降解、聚合或转晶等。由于制剂过程较复杂,影响因素较多,因此,对制剂一般应以原料药确立的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对其有关物质进行检查研究。如原料药较稳定,制剂经考察研究亦较稳定者,可考虑该制剂不必再检查有关物质;但有些原料药稳定的药物,经加工制成制剂后,有关物质有增加;或有的原料药本身稳定性较差,对其制剂则均应检查有关物质,并订出限量。
综上所述,有关物质检查中出现众多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对有关物质检查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足;二是对有关物质检查的知识技术学习和掌握不够。
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新药是仿制药,而仿制药不能单从与被仿制的原料药化学物质一致,制剂剂型和规格相同即可,应考虑原料药由于合成工艺、反应条件或精制方法等的不尽相同,而使终产品所带入的起始原料、试剂、中间体、副产物和异构体等可能有所不同,制剂则往往由于处方中所用辅料品种不同,而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要认真对待有关物质的研究,严格控制毒性较大的有关物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5月1日施行的新药审批办法中,对第二、四类新药的药理毒理申报资料有的仅要求提供文献或在不需报送试验资料的情况下,对药学申报资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申报新药的单位务必将这部分工作研究完善,以确保新药的质量,为新药在临床研究、生产上市和临床使用上的安全有效提供可靠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