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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12/09/10
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物有关问题的函》2011-08-30
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物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已发,现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由于环境污染、包装材料迁移以及香精香料加工浓缩富集工艺等原因,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可能超过规定的最大残留量,相关行业和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生产工艺,更新生产设备,尽可能降低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残留量。对监督抽检食品用香精香料发现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超过规定最大残留量的,应当进一步追查邻苯二甲酸酯类来源,属于人为添加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如系环境污染、包装材料迁移以及香精香料加工浓缩富集工艺等带入的,应当检测其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以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共17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计算)。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不超过60mg/kg的,可以允许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天然植物提取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