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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评审准则>>那一条,为什么?

  • 【四季风】
    2012/11/12
  • 私聊

实验室管理/LIMS

  • 以下的情况你认为不符合<<评审准则>>那一条,为什么?

    评审员发现某一实验室的两份检验报告使用同一编号,该单位的管理人员解释说“第一次出具检验报告有错误,由于是一单位同一委托样品,所以就不再另编号码了,所以就另发一份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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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员长

    第1楼2012/11/12

    应助达人

    样品的唯一标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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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qxxlwy

    第2楼2012/11/12

    同二楼,还应该在第二份报告中说明废除第一份报告,并且第二份报告应该有“更”等字样吧?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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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isher8272

    第3楼2012/11/13

    不符合5.10.9最后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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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季风】

    第4楼2012/11/16

    应该是:不符合<<评审准则>>第5.8.7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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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季风】

    第5楼2012/11/16

    <<评审准则>>中规定当发出的检测报告已经做了实质性修改后,应以另发文件和收回报告、重发新的报告方式实施,并有原报告作废相应的声明,并有唯一的标识(重新编号),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不应再使用已作废报告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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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MYG

    第6楼2012/11/29

    应助达人

    暂停:唯一标识

    委员长(liang96) 发表:样品的唯一标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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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sej000000

    第7楼2012/12/10

    5010.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修改
    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时,应注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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